三 贵族的政治婚姻

② 分见《合集》14814、14815。

③ 分见《屯南》2409、《粹》1214、《丙》3、《合集》7861。

① 分见《合集》22083、《屯南》768。

② 《前》4·41·1 。

③ 分见《合集》3096、29700。

④ 分见《合集》3006、 21068。

⑤ 分见《合集》11972、19212、22226、10936、20098、21805、6057。

⑥ 见前揭胡厚宣文。

① 《屯南》4343。

商代流行的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只能依附于父家长制下的家族组织群体而存立,像后世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②的婚姻形态,还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缘亲族集团系统的支配,婚姻主体的男女配偶每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与外姻的亲属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犹如《说文》所云:“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 故曰姻”,当时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本位。“婿之父,妇之父,相谓曰婚姻”③,由此直接导致其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集团的社会力量整合,产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谓“古者婚姻为兄弟”④,揭示了这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因此, 商代族氏组织的权贵,常利用这种婚姻制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即有过这类政治婚姻。《天问》中有一节发问:

成汤东巡,有莘爰极。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滨之木,得彼小子, 夫何恶之,媵有莘之妇?

旧注谓是“汤东巡狩,至有莘国,以为婚姻”之事。成汤与有莘国联姻, 有其初衷,《吕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

(伊尹)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高诱注:

侁读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取妇为婚。

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这桩婚姻,汤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进商族与有莘氏交好关系的同时,又巧妙得到对方媵臣伊尹。以伊尹之贤,而被“汤举任以国政”①,后为商国的壮大作出了贡献。婚姻缘出强国得人,可见家族本位的婚制是贵族政治婚姻的社会基础。这一婚制,打破了封闭地缘的空间,促进了族与族间的交往联络和人口的流动,对于社会构成新秩序的调整和充实,是有深层的政治运作效应的。

殷商王朝与异族方国间的政治联姻,甲骨文中屡见不鲜,如:

⋯⋯取女⋯⋯(《京津》1019) 取干女⋯⋯(《合集》21457) 取信女。(《合集》676 反) 取又女。(《甲》2287)

其取后女。(《粹》1251)

乙亥卜,取妆女■。(《屯南》2767) 己酉卜,贞取妇奏。(《合集》19994) 己酉卜,贞取妇◻。(《京津》2013) 今員取妇尹于龠。(《续》5·22·2)

⋯⋯争,贞取汰妾。(《合集》657)

丙戌卜,争,贞取效丁人嬉。(《林》1·

21·12)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颇多,上述诸辞中的“取”,当读如《易·蒙卦》“勿用取女”和《咸卦》“取女吉”,以及云梦秦简《日书》简 812“以取妻,男子爱”、简 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礼记·郊特牲》云:“取于异姓”,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谓:“取一作娶。”凡言“取女”,

② 《白虎通·嫁娶》。

③ 《诗·小雅·我行其野》疏。

④ 《尔雅·释亲》。

① 《史记·殷本纪》。

或兼记女子所出族氏国名,其命名规律,见上节所论。且再择“取干女”为例析之。殷商青铜器有“■”字“徽识”①,甲骨文有“出于■”②,又写作

■、■等形③,即干字之异写,为商代古国族名,址在今河南濮阳市东北,周灭殷后,其国被迫东迁苏北淮水流域一带,称为干若邗国,至春秋时代为吴国所灭④,商与干国联姻,密切了干国对商王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干国君长一度出任为商王朝的武官“戍”,甲骨文有“戍于”⑤,殷墟王陵区武官大墓的墓主祖庚配偶母己,有于国君长率其部分族人相殉⑥。可知商干之间有着非同一般的特殊关系,已经越过了“非类非族”的社会观念的障碍,这种关系乃是基于以家族本位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殷商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的通婚, 已成为其羁魔和实施其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手段。

当时,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亦每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王朝,用结姻亲的方式,稳固双方的政治关系。甲骨文有云:

丁巳卜,■,贞周氏嫀。

丁巳卜,■,贞■氏。(《合集》1086 正)

庚寅卜,■,贞吴氐角女。(《合集》671 正) 执其氐妵。(《合集》1087)

行弗其氏■女。(《合集》674)

贞■亦不氏植。(《乙》2285)氐字有进贡性质,氏女、氐某女,是向殷商王朝贡纳本国族或本地域领属某族氏之女。氐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⑦,知为殷商臣服方国。氏女之■,它辞有“■以众入山”

⑧;吴,有“使人于吴”①;是知为两族氏名。执,传世殷器有“执”字“徽

识”铜觯②,石家庄地区曾出土带执字“徽识”的铜爵③,甲骨文有“令执氏人日于■”④,可见是与商关系甚密的国族名。行,甲骨文中有“令行”⑤。亦,铜器“徽识”有“■”⑥。凡此族氏方国,向“大邦”商国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义务或自愿,但有的则迫于王威。它辞有云:

呼取女。

呼取女于婪。(《合集》9741 正) 呼取■。(《乙》6948)

呼取郑女子。(《合集》536)“呼取”有强制命令意味,即所谓“君取

① 见《三代》14·7·1 ,15·13·10 。

② 《合集》28145。

③ 见《苏联》71,《合集》17917。

④ 别详拙作:《商周干国考》,《东南文化》,1993 年 5 期。

⑤ 《安明》2132。

⑥ 别详拙作:《殷墟武官大墓的年代和性质》,《文博》1988 年 1 期。

⑦ 分见《甲》436、《乙》3536、3306。

⑧ 《掇》1·410 。

① 《天》42。

② 《三代》14·33·9 。

③ 《藁城台西商代遗址》,178 页。

④ 《京人》269。

⑤ 《金》618。

⑥ 《录遗》548。

于臣谓之取”⑦,与单言“取某女”有区别,可能因王者的贪恋女色,或女方势单力薄等等原因,才有此政治强迫婚姻。如《殷本纪》载商未纣王,“好酒淫乐,劈于妇人”,“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

《国语·晋语一》谓:“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这类嫁女,完全受制于商王横加淫威,迫于时势,女方族氏不得不然。

殷商王朝娶女,有时是王者自娶。武丁时甲骨文有云: 甲戌,余卜,取后。

甲戌,余取后。(《合集》21796+21797)后为王后,余当是武丁自谓。这是王自卜娶女为后之事。又有:

贞弗乍王妻。(《合集》5450)这是卜问某女能不能作王妻。又有: 辛未卜,王妇。

辛未卜,王勿妇。(《合集》4923)

辞中的妇字均用作动词。是卜问某女是否可以娶来做王妃。但有时则是商王为子辈娶妻,武丁时王族卜辞有云:

己卯卜,扶,三子取。(《京人》3088)

有时是商王为朝中要臣娶异族女子,王实际上为主婚人。武丁卜辞有: 己卯卜,王,贞雀受娏。(《合集》4156)

商代方国有“龙方”①,娏盖其国女子。雀是武丁时重要臣正,它辞有“王飨雀”,“王惟雀配”②,可见雀的政治地位十分尊隆。由王主婚,雀娶了娏, 所谓“受”,这里有承受王恩的意义,是知婚姻亦为商王笼络臣下的手段。

就殷商王朝来说,不只娶女于别族,也将本族女子外嫁。《易·泰卦》有云:“帝乙归妹,以祉元吉。”王粥注:“妇人谓嫁曰归。”又据《诗·大雅·大明》云:“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王厥祥,亲迎于渭。”大邦即《书·召诰》之“大邦殷。”商王帝乙与周文王年代相当,“帝乙归妹”是商王将王族少女远嫁周族文王之事。这一政治婚姻显然是帝乙想用血缘纽带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即《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谓“如旧昏媾,其能降以相从也。”

就商代各地的国族来说,娶女于别族的政治婚姻亦屡见不鲜。如周族的古公直父与大姜联姻,《诗·大雅·绵》述其事云:“古公亶父,来朝走马, 率西水浒,至于歧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字”,娶了大姜之女为妻。其子王季又与任姓挚国联姻,《大雅·大明》云:“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娶了商诸侯挚国之女大任为妻。王季子文王先娶商王朝女子为元妃,后又与有莘国联姻, 亦见《大明》:“缵女维莘,长子维行”,旧注:“缵,继也;莘,国名; 长子,长女,大拟也;行,嫁。”是文王又娶莘国之女大拟为次妃。四次联姻,为周族的安定、发展和壮大,无疑带来了莫大好处。其中,文王的两次联姻,不仅使周族“丕显其光”,而且“则百斯男”,子孙人丁济济,为后来武王的“燮伐大商”,打下了坚实基础。

总之,以家族本位为特色的商代贵族政治婚姻,因社会组织结构形态强调了大邦商国王权和各地方国、族氏或家族男性权贵亦即父权家长制的突出

⑦ 《韩诗外传》卷五,第三十四章。

① 《乙》5340。

② 《京人》3076、3157。

作用,故在有效整合依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系统的力量联络中,宗亲统治每每占据支配地位。这与夏代贵族政治婚姻略有不同,夏代立国之本是利用婚姻方式团结诸族,由于由来已久的氏族组织结构还相当强,依婚姻关系形成的王室血亲集团中,以妻族为一方的家室群体,在这种社会亲属关系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夏商婚姻形态的区别,固乃时代嬗变之使然。

商代贵族婚姻,娶女和嫁女,有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间的,有族氏方国与族氏方国间的,有各家族间的,有以王朝为中介而各族氏、家族或方国间的等等,形式有单向娶女或嫁女,也有双向互见,体现了多层次、多方位和错综复杂的特征。不同国族间的政治联姻,是当时家族本位的族外婚制高度发展的产物。《礼记·郊特牲》所谓“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这“厚别”,自是氏族社会以来人类在生理学方面对“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的优生认识。这“附远”,则因之“婚姻为兄弟”,后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而服务,如《国语·鲁语上》云:“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 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诅楚文》云:“缪力同心,两邦若一, 绊(系)以婚姻,袗以斋盟”,说得再明白不过,然则商代贵族政治婚姻, 也正以“附远”为主要目的。这一婚姻制度,尤重于社会关系的利害权衡, 冲击着血缘封闭地域组织的空间,在再构社会政治新秩序方面,确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