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命氏之制

本章第三节论述商代多妇的命名时指出过,女子出嫁前在母族一般有私名,出嫁后夫方亲称为妇,凡“妇某”、“某妇”兼记其名者,大抵经夫族重新命名,其受有领地田产者,其名具有“胙之土而命之氏”的意义。商代多子的命名,是否也有“命氏”性质的内涵呢?

据我们大略统计,甲骨金文中称“子某”者有 156 名,称“某子”者有

29 名,其中人地同名者有 90 例,约占总数 185 名的 49%。如果说是纯出偶合,其间无任何特殊联系,则绝难解释。现举子名与地名同名例于下以作考察(单列数字者为《合集》号):

子戈——戈(《丙》526) 子六——六(13517)

子大——大(28188) 子凡——凡(21565)

子不——不(6834) 子 ■——■(6775) 子■——■(《屯南》880) 子宋——宋(20240)

子尹——尹(5551) 子启——启(《英》1555) 子韦——韦(《英》1290) 子商——商(《安明》2127) 子画——画(9811) 子渔——鱼(27890)

子禽——禽(557) 子八——八(7929)

子■——■(4833) 子■——■(19803)

子虎——虎(8204) 子执——执(1022)

子马——马(8208) 子豕——豕(21027)

子萑——萑(8080) 子彘——彘(21659)

子牧——牧(《英》4033) 子羌——羌(29310)

子安——安(33561) 子■——■(7772)

子目——目(《怀》889) 子汰——汰(4258)

子盾——眉(7693) 子■——■(10047)

子奠——奠(9769) 子■——■(《佚》153) 子■——■(《怀》1460) 子比——比(《乙》3909) 子方——方(《粹》808) 子正——正(22246)

子妥——妥(《乙》5303) 子■——缶(《丙》1)

子戠——戠(《粹》626) 子丁——丁(21737)

子成——成(900) 子庚——庚(11460)

子夌——夌(8243) 子美——美(28089)

子儿——儿(20592) 子■——■(9223)

子黄——黄(748) 子黑——黑(249)

子雍——雍(150) 子鬳——鬳(《安明》2399)

子鼓——鼓(8291) 子丰——丰(《怀》1444)

子爵——爵(37458) 子■——■(28315)

子■——■(4632) 子■——■(8084)

子羊——羊(《屯南》2161) 子南——南(《屯南》2426) 子臭——臭(10093) 子何——何(273)

子束——束(8084) 子龙——龙(9076)

子左——左(28901) 子刀——刀(《屯南》2341) 子行——行(《屯南》2718) 子守——守(《林》2·2·8) 子■——■(7239) 子■——■(36956)

子■——■(656) 子臀——臀(21771)

子邦——邦(《安明》2432) 子■——■(《屯南》1008) 子■——■(29359) 子■——■(《京人》2059)

子■——■(20743) 子■——■(28030) 子■——■(《屯南》660) 川子——川(21657) 白子——白(《明后》2256) 皿子——皿(5742)

长子——长(22246) 兴子——兴(《安明》2106)

亚子——亚(9788) 单子——单(8303)

唐子——唐(892) ■子——渊(《屯南》722)

■子——■(945) ■子——■(6644)

如此大量的子名与地名相应,则决不会是偶然巧合,以上地名出现场合, 或为卜受年之地,或为登人征集人役之地,或为王田于、步于、往于、在于之地,或为使人于、令于、呼于之地,或为来贡一方,等等,大致分布于王畿区内外周围一带,属于商王朝政区结构中基层地区性单位。显然,基于人口的运作变化发展的生物学规律,这些子某或某子,作为商代社会生活组成的一方,已相继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中,与一定的地域相结合,受有一块土地为其生存之本,就是说,子名与地名的同一,有其内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后者是人地同名的本质所在。换言之,这批子已成家立业,以其受封的各自土田相命名,由此构成分宗立族的家族标志,跟那批纯以私名相称的子名,在性质意义上是应有所分的。

这批受有土田的子名,性质接近后世文献说的“命姓受氏,而附之以令名”①。概以称子,乃表示受封土田者当缘出时王之子或时王父祖兄弟辈之后嗣,包括部分世代与王室通婚而联姻的异姓亲族之后嗣,但他们无不与统治集团核心体王族之间维系着世代不变的血缘联结关系,“子”已构成商代社会特殊政治形态下的亲属称谓,意味着在同一“姓族”下,已分衍出许多等次不一的世系群,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宗氏、分族或贵族分支家族。他们在受封土田过程中,属地的普通平民家族当亦归之名下,如在子■、子戈、子白、子正、子汰、子儿、子亚、子渔、子■名下者,分别称为■人、戈人、白人、正人、汰人、儿人、亚人、鱼人、■人;又可称众,如■众、行众、禽众、

■众、子画众等,形成一以“子某”贵族核心家族为主干,包括若干异姓或不同族系在内的非单一血缘群体相组合的政治区域族群集团社会组织。因此这些子名实已具有“胙之土而名之氏”的法权承认意义方面的内容。这些子, 不仅本人即为本族氏之长,而且因政治的需要,同时还可担任商王朝的官职, 如唐子一称唐侯,亚子一称亚侯,子邦一称侯邦,子奠一称侯奠,子虎一称侯虎,子安一称安侯,长子一称长侯或长伯,子羊一称羊伯,■子一称■伯, 子凡一称卫凡,子商一称子商臣,子大一称臣大,子禽一称小臣禽,子妥一称小臣妥,单子一称犬单或戍单,等等,即所谓“受氏而附之以令名”。

事实上,这些子名,因受土分宗立族和世功官邑,在许多场合已与族氏

① 《国语·周语下》。

名号难分难解。如殷代铜器中的子左爵、子韦爵、子画簋、子不爵、子行爵、子卣■、子臭卣、子妥鼎、子刀簋、子何爵、子儿父丁爵、唐子祖乙爵、子羊父丁鼎、子正卣、子龙觚①等等,恐怕视其子名为族氏名号更贴切些。据甲骨文揭示,“子宋”一名,又有称作“宋伯歪”和“宋歪”者②,“歪”或系子宋的私名,乃子生不久而命名,则“子宋”恐怕是其成人时分宗立族而受氏之名。由此推言,这些受有土田的子名,恐怕大都是在成年分家时再度被命名的新氏名。这跟文献中说的“子生三月,父亲名之,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至少在形式上是接近的,唯反映的时代内涵不能等同。

商代的子,当其分宗立族受以氏名后,原先的私名一般均已不显,每多以新命名的族氏名号称其个人。对于这一现象,朱凤瀚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在商代历史条件下,社会重视家族集体,而不重视个人之人格,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个人之特质自然也就湮没于家族的共性之中③。可谓是精辟之论。然则,前论商代家族本位的婚姻特质,正构成了这一现象得以流行的社会成俗之基础。

应注意者,商代妇名的命名,有许多是与子名相一致。从总体上说,妇是对其夫之母而言,《谷梁传·宣公元年》云:“其曰妇,缘姑言之之词也”

④。妇本义是子妇的亲属称谓,恐怕妇的命名,主要根植于子某的氏名,妇除

了有的可能为子某本人之妻外,若从人口衍化规律言,更有可能是为子某家族中众小子之妇。当众小子分宗立族而成为子某家族的分支家族时,妇的命名仍以父家长制下子某家族为本,这跟古人说的“字虽朋友之职,亦父命也”

①,有一些共同点,故妇的命名常与其夫的受土分宗立族在同一形态下进行,

导致与其夫受氏名不相同现象,却跟其夫宗氏名相一致,但妇的命名基本是在与夫一起“胙之土而命之氏”的状态下取得,当妇在商王朝地位十分突出的特殊政治背景下,妇名也都呈现为氏名性质。至于王妇的命名,已见本章三节,不赘述。

① 分见《三代)15·30·7 、14·21·5 、6·9·1 、15·31·2 、15·32·6 、12·57·3 、15·57·2 、2·11·9 、6·8·8 、15·31·4 、16·7·4 、

16·27·3 、2·38·4 、《录遗》256、341。

② 分见《合集》20035、20075、《英》1777。

③ 朱风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 年,47 页。

④ 李学勤:《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文物》1977 年 11 期。

① 《楚辞·离骚》,洪兴祖补注。又,古代的朋友主要指本家族亲属中同辈兄弟或晚辈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