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汉口“四·三”惨案

日本帝国主义在推行以分化政策为主的“和平外交”的同时,从来就没有放弃过以武力干涉中国革命的强硬政策。就在币原极力倡导以和平方式解决南京事件,并得到英美等列强响应的时候,竟发生了日本水兵在汉口屠杀中国民众的“四·三”惨案,充分暴露了币原“不干涉政策”的虚伪性。

4 月 3 日下午 4 时半,在汉口日租界南小路一家日本酒馆门前,有两名日本水兵因拒绝付足车资而同中国人力车夫发生了争执,其中一个名叫大冈胜芳的水兵,凶狠地踢伤了车夫,并将上前来打抱不平的一名中国工人刺死。该处市民闻讯赶来,群情激愤,围住两名水兵不放。此时从酒店里又冲出来一群日本水兵,企图驱散群众救出同伙。愤怒的群众和他们展开了搏斗,抓获日水兵 6 名、日商人 4 名,扭送至省工会,后转交武汉卫戍司令部。日本

驻汉领事立即调集海军陆战队 500 名登陆,用步枪、机关枪追杀群众,至下

午 6 时许,打死群众 7 人,击伤数十人。这是帝国主义者屠杀中国人民又一起严重惨案。

“四·三”惨案发生后,日本帝国主义不但不撤退登岸的陆战队,而且从大冶、南京、镇江、上海、青岛等处火速调遣多艘军舰,驶往武汉,妄图扩大事态,进一步进行武装干涉。

惨案发生当天,湖北省总工会发出通电,号召全体工友“严肃团结,为

政府外交后盾”。4 月 4 日,武汉各团体代表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决定组成武汉人民对日委员会(后改为湖北省各界外交后援会);同时拟订通过了与日本领事交涉的 7 项条件,呈送武汉国民政府。7 项条件是:1.立即撤退日本水兵;2.收回日租界;3.凶手交中国法庭严惩;4.赔偿死伤损失;5.日本政府正式向国民政府谢罪;6.日本不得因此次事变关闭工厂,辞退工人; 7.日本担保以后不得有惨杀中国人民的事情发生。7 日,武汉数十万群众分别在武昌和汉口举行追悼大会。大会通过了四项主张:整个取消中日不平等条约;政府应对帝国主义绝对不妥协;肃清一切反革命派,巩固新根据地; 立即继续北伐,铲除与日本帝国主义勾结的张作霖、张宗昌等残余军阀

南京事件后,武汉政府在外交上采取了鲍罗廷提出的争取日本,分化帝国主义联合战线的政策。4 月 1 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由顾孟余、陈友仁、陈公博组成一个委员公,起草对日本人民宣言,试图争取日本人民对中国革命的理解和同情。4 月 2 日,陈友仁约见日本驻汉领事, 陈述了“自南京事件之后,中日两国颇有谅解之可能”;希望“日本对于中国国民革命之成功也不用恐惧”。要求日本政府不要参与英美对中国的武力制裁。

“四·三”惨案发生后,国民政府为了防止愤怒的群众采取报复行动, 一面派出大批军警保护日本侨民和他们的工厂、商店;一面派外交部官员到日本领事馆进行交涉,要求立即撤退日本海军陆战队,“并声明国民政府保护日人一切安全,倘曰水兵仍在陆上示威,激起民众愤慨,发生争端,则由日本方面负完全责任”。武汉政府对于肇事的日本人采取了宽容政策,这是违背民意的。4 月 5 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将抓获的 4 名日本商人送交日领事。同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以领事裁判权尚未取消,决定将日本水兵预审之后送交日本领事。武汉国民政府的软弱和妥协,助长了日本侵略者的气焰,致使谈判一拖再拖,至 4 月 25 日才商定了以下 6 条协议:1.日本方面撤退水兵,拆除防御工事;2.日商复业,发还工人工资;3.武汉政府撤退驻防华界的军警和工人纠察队;4.工人绝对服从政府命令,决不仇视日人;5. 武汉政府负责保护日人财产;6.“四·三”案保留,俟适当时期再开谈判。

协议基本上没有涉及武汉各团体会议提出的 7 项正义要求。

和“一·三”事件相比较,武汉国民政府在处理“四·三”事件中,再也表现不出“铁腕外交”的气魄。在日本帝国主义公开进行武装干涉,肆意屠杀中国人民的情况下,武汉政府还希图以妥协策略拉住日本,这是外交路线的大倒退,是右倾机会主义在外交政策上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