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运动的新阶段
在“四·一二”之后,以两湖为中心的农民运动也进入了新的阶段,主
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镇压土豪劣绅运动高潮的出现 “四·一二”之后,镇压土豪劣绅运动由个别镇压发展到镇压高潮。
湖南省镇压土豪劣绅运动早在 1927 年初就在高涨。“四·一二”前后, 湖南省镇压土豪劣绅运动继续向纵深发展。主要特点是坚决处决罪恶昭著的土豪劣绅。4 月 14 日,在长沙召集了湖南人民第二次铲除反动分子示威大会, 大会宣布需要捉获的反动派与潜逃的反动派的名单,将长沙两名反革命首犯当众枪决,轰动全城。5 月上旬,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发表如下声明:“一、为保障北伐胜利,巩固后方,对于反革命者须采严厉之处置;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以反革命论罪,由特别法庭判决,处以徒刑或死刑:甲、有违背中央党部、国民政府一切决议案之言论及企图者。乙、传播蒋介石主张及受蒋介石之唆使指挥者。丙、以武装袭击党部及革命民众团体者。丁、暗组团体,私立机关,以勾结敌人,企图危害革命者。戊、加入三爱党①,保产党等反革命团体者。己、以言论、文字、图画,企图扰乱军民心理者。三、凡党员及政府机关在职人员,有二条各项之行为者,加等治罪;四、凡知情而不举发者,以同谋论罪”。②同时声明,抓人不能自由处理,应送交特别法庭裁判。“三爱党”的两名罪魁在长沙被处决。各县也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湖南“打倒土豪劣绅的运动是很激烈的。”③
湖北省镇压土豪劣绅运动的高潮是在“四·一二”之后出现的。《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草案》、《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经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批准后,湖北省党部函请省政务委员会即予公布, 通令各县县长、各县司法委员一体遵照办理,并通令各县党部会同各人民团体、县长、司法委员迅速组织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4 月 24 日,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正式成立。由国民党省党部两人,省农协两人,省政府两人, 省总工会、省学联、省妇协、省商协各一人组成,推举邓初民为审判长,其性质为复审机关,省审判委员会成立后,共开庭审判四五十次,捕捉土豪劣绅四五百人。
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的公布和省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广大农村的打倒土豪劣绅运动。黄梅、罗田、竹山、石首、阳新、鄂城、武昌等许多县都成立了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监利、浠水、松滋、天门、咸宁、鄂城、沔阳、崇阳、黄陂、圻春、长阳、罗田、黄冈等县都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各县押送至省农协的土豪劣绅不下数十人。
- 农民自卫军的扩大 “四·一二”之后,湖南省的农民武装有了更大的发展。4 月中旬,省
农协通令各县组织农民自卫军,指出“惟最近各县土豪劣绅以及反动分子反攻日激,有非颠复革命势力不已之势,⋯⋯在此期间,我革命民众,若不图自卫武装起来,将何以铲除土豪劣绅所代表之封建势力,而巩固乡村政权,确定民主政治之基础。本会有见及此,特决定两项办法:(一)各县协如有未设自卫部者着即增设,以统一自卫军之组织与训练;(二)各县自卫军如已有枪械,或只有纠察棍及梭镖之类者,着即切实整顿,一律施以训练①。根据省农协的训令,湘潭、浏阳、平江、岳阳、宁乡、益阳、衡阳、衡
山、宝庆(今邵阳市)、汝城等县以及长沙近郊农协,都组织了数百以至上千人的农民自卫军常备队。5 月初,长沙、常德、衡阳等县共产党的地方委
员会,还酝酿各成立一个武装的工农师。全省农民自卫军拥有枪支 3000 支以上。
为了提高工农自卫军的军事素质,培养军事指挥人才,湖南省总工会和省农会决定在长沙开办工农自卫军干部训练队。4 月 21 日,工农自卫军干部训练队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决定训练队招 200 名,向政府请拨枪支 300
支,课程设置政治课、军事课和军事操,训练期限为 5 个月。与省工农自卫军干部训练队开办的同时,汝城、醴陵、浏阳等县也开办了军事训练班,加紧训练和整顿农民自卫军。
在湖北,1927 年春,广大农民群众在与土豪劣绅的生死搏斗中由于“多未武装,缺乏自卫能力,⋯⋯致常发生惨案,如阳新、沔阳、天门、监利等县是其特甚者”。基于这种教训,国民党湖北省党部、省农协重视农民武装的建立。5 月 10 日省农协添设自卫部,以便加强对农民自卫军的指挥和领导。省农协急电“各县农协,迅速将散在各区枪支集中农协,并将全县农友一律武装起来,以便集中势力,肃清反革命派,使北伐后方,巩如盘石”。①由于沿江各县散存乡间枪支甚多,5 月下旬,省党部特函请省农协“派员分途前往各县,将所有枪支设法统一,以免资敌,并藉此以厚武装农民之实力。”
②
为培养武装农民人才,省农协开办了农民训练班,招生 300 名,于 6 月
1 日正式开学。为了整顿与加强农民武装力量,6 月 21 日省农协扩大会议通过了《武装问题决议案》,规定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民武装的具体办法, 主要有:“在各县农民协会之下,有常备的农民自卫军,现在区农民协会的自卫军,要设法使他们在县农民协会统一的指挥管理之下,集中起来。”“农民自卫军应完全受农会的指挥,不能有独立自由行动,县农民协会应设自卫部,县自卫部应受省自卫部的指挥”,“各县须组织百名以上的常备队,以忠实勇敢之会员充当指挥的人,要注意施行军事与政治训练”,“凡属会员除老弱残废者外,一律加入非常备队,都要有一件武装,如戈矛大刀土枪土炮等,也须有严密的组织与训练”,“凡各地反动势力的武装(如保卫团等), 会匪溃兵的武装,都是打杀农民破坏革命的东西,我们要注意夺取敌人的枪支,就是消灭反动的武装来增加革命的武装”。①
在省农协的指导下,各县的农民自卫军迅速建立和扩大起来。据 6 月份统计,各县农民之快枪,多者达二三百支,少者亦有二三十支,全省共计枪支约 2000 支,全省农民自卫军 30 万人。
- 农民革命政权的发展 “四·一二”之后,农民革命政权由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到建立乡村自治
机关。
建立乡村自治机关的问题,最先是由湖南提出来的。早在 1926 年 12 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指出:“为保障民主运动的胜利,必须发展革命的民权,建立民主的自治。而实现此种民主自治的方式,首在举行乡民会议,建立完备的乡村自治机关。乡民会议是乡村自治之最高权力机关,其使命在集合乡村各种民众势力,树立民主革命的真实基础,实现乡民之要求,发展农村之经济。乡民会议之组织,在最低级自治区域,当为乡民全体大会;在高级自治区域,当由低级自治区域之乡民全体大会选举之代表组织之”。“乡村自治机关,当由乡民会议产生, 采委员制”。“为实现新自治制,目前应由农民协会邀集其他革命的民众团
体,组织乡村自治筹备机关。”①1927 年 1 月 21 日,湖南省各团体代表联席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行政大纲》规定:“克期筹办区乡自治、某县区乡自治完成后,即举办县市自治,民选县市政府委员,但长沙县市自治与区乡自治同时举办”,“乡自治机关成立后,乡镇警察一律裁撤”。毛洋东考察湖南农民运动后,也指出了湖南农村建立乡村自治制度的迫切性。4 月 5 日, 中共湖南区委为建设民主的新湖南问题发表宣言,强调必须通过斗争来建立民主政治,指出:“民主的建设是需要的,但是不能够以和平的方法去建设, 惟有要建设民主的政治,更要继续斗争,我们应再唤出一个口号,从争斗中去建设民主的新湖南。”②
湖南提出建立乡村自治机关的意见得到国民党中央的肯定,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应立即着手建立区乡自治机关,由区乡居民按照区乡自治法组织之,管理区乡一切行政经济财政文化等事宜。农民协会应在本党指导下,为组织与指导此自治机关的中心”。“区自治机关内应设立委员会
(必要时,乡自治机关内亦可设立之),由农政主管机关派员及农民协会代表组织之”。“所有乡间不属于政府军队之武装团体,必须隶属于区乡自治机关,如有不服从者,即应依照处置反革命条例办之,区乡自治机关,应有改组此等武装团体之权力”。③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会议决定:“应由农政部从速拟定乡区县自治机关组织条例”,“催促各省党部省政府实现本党最近对农民决议(如关于组织乡村自治等之决议)”。①
湖北省执行了国民党中央的这个决议,6 月,湖北省农协扩大会议提出: “建立乡村自治政府,完成民主主义的国家”,“立即进行县区乡自治⋯⋯ 巩固农村革命的联盟”,呈请国民政府颁布《乡村自治条例》。黄梅县多云乡成立了乡政委员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建立乡村自治机关”看成是机会主义的口号,因为农民协会本来是农民的群众组织,尽管在革命时期在实际上起了乡村政权的作用,但它本身仍不是政权组织形式。随着农民运动的深入发展, 它与革命形势是不能完全适应的,而建立乡村自治机关,则有利于广泛团结农村中一切劳动者和革命者,建立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免去农民孤军奋战的危险。而且,建立乡村自治机关的主张还明确提出,在建立乡村自治机关时, 不得让封建余孽及一切反革命分子参加,并防止土豪劣绅包办,这种乡村自治并非与地主阶级实行妥协。所以,就其内容来看,是正确的;就其实行的具体条件来说,若经过了革命时期的农村是可以实行的,因为在这样的农村中,地主阶级的威风打下去了,农民的权力长起来了,由农民掌握自治机关的领导权是不存在问题的。当然,若不着农村的具体条件,而普遍推广,就有为土豪劣绅操纵的危险。
- 部分地区农民自动解决土地问题 “四·一二”之后,两湖农民运动由减租减息斗争发展到分配土地的斗
争,这是农民运动新阶段的主要标志,正如中共“五大”所指出的:“两湖的农民斗争,已经开始要解决土地问题,——没收土豪劣绅的土地、并有分配土地的运动。”②
湖南的农民群众要求分配土地的斗争最为迫切。毛泽东在考察湖南农民运动之后,于 2 月 16 日给党中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应立即解决土地问题, 指出:“农民问题只是一个贫农问题,而贫农问题有两个,即资本问题与土地问题,这两个都已经不是宣传的问题,而是要立即实行的问题了。”①2
月 16 日,中共湖南区委在《对湖南农民运动的宣言》中也提出:“现在贫农中流行的思想是‘平均地权’,他们觉得每个农民应该有两亩田的耕种权”, “必须于最近期间使这些贫农能够满足这一低度的要求”。②3 月 24 日,由谢觉哉主办的《湖南民报》发表社论,提出“要从土豪劣绅地主手里夺过土地来。”③湖南省党部同省政府曾就土地问题讨论数次,结论是要将一切土地收归国有。中共湖南区委于 4 月初发表宣言,指出:“农村中革命斗争的发展,已将土地问题列入议事程序的第一项”,“农民问题的根本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主张立即召开省民会议来解决这一“严重而急待解决的问题。”5 月中旬,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召开县、市、特别区党部代表联席会议, 讨论土地问题,会议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一方面肯定了“土地问题不但是农民问题,而是整个国民革命的存亡问题。⋯⋯土地问题的解决不只是解决农民问题,实际是废除地主阶级加给农民的一切剥削,打破整个的封建制度及帝国主义的基础”。另方面又规定解决土地问题应遵循的原则是: “将大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荒地分配无地耕种或不足以赡养的农民,对于小地主及努力革命的军人的土地,应加以保障”。“实行全省一律减租为百分之二十五的政策。”①这个决议是贯彻了武汉国民党中央土地会议精神的。
在 4 月 2 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央二届常委五次扩大会议上,经国民党中央农民部长邓演达提议,决定成立由邓演达、徐谦、顾孟余、毛泽东、谭平山为委员的土地委员会,负责讨论土地问题。在邓演达的主持下,从 4 月 8 日
至 5 月 6 日召开过土地委员会议三次,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五次,专门审查委员会议四次,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土地委员会的委员,国民党中央各委员, 各省区党部负责人,各省区农民运动负责人,军事负责人(军长、师长及各军政治部主任和秘书),出席者代表的省份有湖南、湖北、广东、河南、直隶、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热河、奉天、察哈尔、吉林、山西等15 省区。会议讨论的问题有:(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二)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三)佃农保护法;(四)处分逆产条例;(五)农民政权问题;(六)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如何解决土地问题是会议讨论的一个中心问题,分歧也很大,大体有五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第一步实行政治没收,即先没收反革命的土地;第二步实行经济没收,没收一切出租土地。第二种意见只赞成政治没收。第三种意见主张普遍实行经济没收。第四种意见以各种借口强调分配土地的困难,实际上反对解决土地问题。第五种意见主张土地委员会只作解决土地问题的原则规定,至于没收和分配的具体办法由国民政府农政部颁布法令,由各省区依据当地情况实施。经过激烈的争论, 最后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当前只能做到政治没收;小地主及革命军人的土地均应加以保护;地主及佃农制度尚不能完全消灭。会议通过下列决议案:
《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决议案》、《解决土地问题之纲领决议案》、《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政权与解决土地决议案》、《佃农保护法决议案》、
《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决议案》、《处分逆产条例决议案》。以上七个决议案,除了《佃农保护法》、《处分逆产条例》已经由国民政府命令公布外, 其余五个决议案,须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核实,但当提交到 5 月 12 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批准时,由于谭延闿、汪精卫、陈友仁等人的反对,议决《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暂时保留,《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决议案》通过而不公布。这样,解决土地问题就被搁置下来了。
当国民党中央派人前往湖南贯彻土地会议精神时,中共湖南区委和国民党湖南省党部主要负责人全盘接受。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同中共湖南区委开联席会议,“决定遵照中央的政策。现在实行的只是政治的没收,在省城内有逆产清理委员会,各县也有。至于革命军人的家属同财产绝对的保护,丝毫不侵犯,谁侵犯谁就是反革命”。①但是,政治没收既无具体办法,更未采取行动。于是,湖南这个最迫切的土地问题实际上被取消了。
到了插秧季节,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已迫不及待,各级党政部门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满足他们的要求,农民们就不得不自己动手解决了。不少地区, 都在农会的领导下,成立了区、乡土地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
(1)分田。由长沙附近霞凝乡农民自行提出。湘潭、醴陵等县也有此类事发生。分田以人口为标准,每男子一人,每年作谷八石,有妻室者倍之,有子或女者,每丁加谷四石,田地依此标准被分者甚多;(2)平均佃权。佃农互将租种之田平均耕种,不准有耕多耕少之别,由农会动员佃田多的农户拿出一部分田给少田的农户耕种,各县皆有此项要求发生;(3)清丈田亩。地主收的租额大多不是按田的实际面积而定。如长沙市郊,照常规计算只能缴租一石的田亩,地主却要收租四石。农民要求所缴的租和田土的面积相当,乃起而清丈田亩;(4)插标占田。清丈田亩是佃农的权利,可是许多失业农民仍无田可耕,因此倡议标田,就是将田土的耕种权重新支配,某人耕某田, 插标为记,益阳、衡阳、长沙、湘潭、湘乡、醴陵等县皆有此项行动;(5) 分谷。此举各县多有发生,并有已见诸事实者。
以上事实说明,“湖南农民最强烈的斗争就是关于土地问题的斗争”,
①“湖南农民运动发展成了强有力的土地革命。”②
湖北农民的土地要求也非常迫切。3 月间,在湖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及共青团的代表在演说中,一致强调解决土地问题,这是同一时期召开的湖南、江西等省的农民代表大会所没有提出的问题。4 月间, 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会议上,湖北代表丁陶庵作了土地问题报告,他说, 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以后,地主阻禁粮食及资本便引起了对土地的要求,他们觉得非得土地不可。现在农民运动大部分在政治斗争方面,各地惨案甚多, 故农民实无力顾及土地问题,但亦因此使他们认识土地问题的重要。他们知道,要推翻地主及土豪劣绅的势力就必须打破他们的经济基础,即解决土地问题。他还说:现在农民无政权。政权或在土豪劣绅手里或在代表土豪劣绅利益的县长、司法委员手里,这样必不能解决土地问题,所以现时农民希望颁布乡村自治机关的条例。5 月 19 日,蔡以忱在省党部执委会常会上作《最近湖北农民运动概况》报告中也指出:“他们的经济斗争已进至要求土地问题了。这是我们三个月以前不曾梦想得到的,有许多地主自愿献出土地,对于这些自愿拿出的土地没有适当的处置方法,就是省农协现在也还没有具体的方针,并且罗田、黄冈、阳新等县的农民已提出分配土地的要求,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亟应具体的准备,可能免去一切混乱的现象”。①5 月 15 日, 在国民党黄冈县党部第四次全县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陈学渭报告说:“现在农民要求的是解决土地问题”。②黄安、黄梅等县农民也提出了土地要求, 汉川县农协筹备组织土地委员会。“阳新、夏口、孝感等地农民自动的提出‘耕地农有’,要求政府发给田亩耕种”。③5 月下旬,国民党省党部通过了省农协提出的农民问题议案 12 条,议案指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迫切性:“农民由减租减息的运动进而要求解决土地和资本问题”,议案规定了解决土地
问题的办法:“(一)由政府规定办法,没收土豪劣绅及反革命者的土地;
(二)保障小地主及革命军人之土地所有权;(三)已没收其(的)土地由原佃耕种。向政府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地税;(四)地主租给佃农之土地, 实行减租,租率之最高额由县政府当地党部农民协会规定之”。④6 月下旬, 省农协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的经济问题决议案也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办法:“已没收之土豪劣绅的土地,交由政府机关管理,农协应与党部及其他人民团体组织委员会监督之,已没收之土地以原有佃户耕种为原则(必要可能时亦可变更)。由原佃户与政府农协三方面订立合同”,“租额目前至少要实行百分之二十,绝对禁止均分土地的运动。”⑤显然,这些规定都是贯彻了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会议精神的,但是并没有规定没收土豪劣绅及反革命者土地的具体办法,也没有认真实行。
随着农民运动的深入发展,两湖农民群众的组织程度也有了提高。到 6
月止,全国 18 个省都成立了农会组织,全国农会会员总数达到 915 万人(江
苏约二三十万,未计算在内),其中湖南、湖北增长最为显著。湖南到 4 月
底,农会会员由 1 月份的 200 万激增到 518 万,占全国农会会员总数的一半
以上,到“马日事变”前夕,又发展到 600 万。湖北农会会员由 3 月份的 80
万骤增到 6 月份的 284 万,湖北的农会组织,以阳新县最为发达,黄冈、麻城、应山、孝感等县的成绩亦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