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毛泽东、朱德发布反攻命令

8 月 19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就苏联对日宣战发表《对日寇的最后一战》声明,指出:“由于苏联这一行动,对日战争的时间将大大缩短。对日战争已处在最后阶段,最后地战胜日本侵略着及其一切走狗的时间已经到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的一切抗日力量应举行全国规模的反攻,密切而有效力地配合苏联及其他同盟国作战。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军队,应在一切可能条件下,对于一切不愿投降的侵略音及其走狗实行广泛的进攻,歼灭这些敌人的力量,夺取其武器和资财,猛烈地扩大解放区,缩小沦陷区。必须放手组织武装工作队,成百队成千队地深入敌后之敌后,组织人民,破击敌人的交通线、配合正规军作战。必须成手发动沦陷区的千百万群众,立即组织地下军,准备武装起义,配合从外部进攻的军队,

① 何应钦:《八年抗战之经过》,台北金文图书有限公司,1982 年版,第 272 页。

② 何应钦:《八年抗战之经过》,台北金文图书有限公司,1982 年版,第 273 页。

消灭敌人。”①10 日,日本政府向同盟国发出乞降照会,而日军大本营仍命令各地日军坚持继续作战。为歼灭拒降的日军,中共中央于 10 日指示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各区党委,“应立即布署动员一切力量,向敌、伪进行广泛的进攻,迅速扩大解放区,壮大我军,并须准备于日本投降时,我们能迅速占领所有破我包围和力所能及的大小城市、交通要道,以正规部队占领大城及要道,以游击队民兵占小城。在日本投降实现时,我军对日军应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投降缴械,缴械后可予以优待。否则应以各种方法迫其投降缴械。对伪军,则应令其立即反正,接受我之委任与改编,并指令防区驻扎, 否则应即消灭之。”①同日 24 时,朱德总司令向各解放区所有武装部队发布第一号命令:

“一、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依据波茨坦宣言规定,向其附近各城镇交通要道之敌人军队及其指挥机关送出通牒,限其于一定时间向我作战部队缴出全部武装,在缴械后,我军当依优待俘虏条例给以生命安全之保护。

二、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向其附近之一切伪军、伪政权送出通牒,限其于敌寇投降签字前,率队反正,听候编遣,过期即须全部缴出武装。

三、各解放区所有抗日武装部队,如遇敌伪武装部队拒绝投降缴械,即应予以坚决消灭。

四、我军对任何敌伪所占城镇交通要道,都有全权派兵接受,进入占领, 实行军事管制,维持秩序,并委任专员负责管理该地区之一切行政事宜,如有任何破坏或反抗事件发生,均须以汉奸论罪。”②

11 日 8 时、9 时、10 时半、11 时、12 时和 18 时,朱德总司令连续发出第 2、第 3、第 4、第 5、第 6 和第 7 号命令:令晋察冀、晋绥和山东军区以及在华北之朝鲜义勇队,各以一部兵力向察哈尔、热河、辽宁、吉林等地进发,配合苏联红军作战,消灭抗拒的日伪军;令各解放区部队向本区一切敌占交通要道城镇展开进攻,迫使日伪军无条件投降,对收复的城镇实行军事戒严,维护秩序,保护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