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倡导和坚持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我国一贯主张的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早在新中国诞生前夕,毛泽东于一九四九年六月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就已指出:“我们向全世界声明:我们所反对的只是帝国主义制度及其反对中国人民的阴谋计划。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
其后,在同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中国外交政策的上述基本原则,同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政策思想是一致的。
“五项原则”作为我国一项完整的对外政策原则,是在一九五三年底中国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由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的。周恩来总理接见了参加谈判的印度代表团,指出: “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了印度方面的赞同,双方一致同意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谈判。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将这些原则正式写入中印谈判公报,并载入双方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中印协定签订后,周恩来总理在致印度总理尼赫鲁的贺电中曾表示:“这一协定的签订不仅将进一步加强中印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且充分证明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上述各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际间存在着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得合理解决。”这就进一步把五项原则的意义,扩大到更广泛的国际范围。
同年六月,周恩来总理出访印度、缅甸。作为中印双方的共同倡议,两国总理在联合声明中重申,这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且认为“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声明还指出, 这些原则如果能为亚洲及世界各地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国家所接受,就会缓和目前存在于世界上的紧张局势,并有助于创造和平的气氛。在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也列有类似的内容。
一九五五年四月,周恩来总理出席亚非会议,本着求同存异、协商一致、团结反帝的精神,同与会各国代表一起,制定了著名的万隆十项原则,载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作为与会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这十项原则实际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一九五六年十月波兰、匈牙利事件后,我国政府于同年十一月一日发表关于苏联政府一九五六年十月三十日宣言的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向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准则。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同时又是以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精神团结在一起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基础上。”这是第一次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
一九六三年底至一九六四年初,周恩来总理访问欧亚非十四国时,又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处理同阿拉伯国家关系五项原则》、《中国处理同非洲国家关系五项原则》和《中国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进一步发展了“五项原则”的精神。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我国关于指导国与国关系的一贯主张和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被列入了我国历年来发表的许多重要文件中。我国同各国发表的“建交公报”、“联合声明”以及签订的条约、协定,很多也把“五项原则”作为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则正式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