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邓子恢提出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

早在我国合作化运动的初期,邓子恢就指出要发挥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农业合作社必须“把劳动分工和劳动组织搞好,建立责任制”(一九五四年四月在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当我国农村实现了合作化之后, 他又提出:“高级社没有包工包产不行”,“这个东西不搞好,集体经营没有好的结果,没有希望搞好的”(一九五六年四月在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的讲话)。在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时期,从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出发,他再次强调了要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张,认为“这是今后搞好集体生产、巩固集体所有制的根本环节”(一九六二年五月《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邓子恢认为,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首先必须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同时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经济制度把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正确地统一结合起来。结合的最好形式之一是‘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制度”。他还曾指出,集体经济如果不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就会陷于无人负责的状态,经营管理混乱,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

毛因此,同任何企业都要有责任制一样,“农业方面也要有责任制”。邓子恢主张,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统一经营

和管理的前提下,抓好一个“包”字。他说:“由于农业是野外作业、手工操作、周期性长,所以农业生产要‘包’,不‘包’责任制就建立不起来”

(一九六二年三月在全国农垦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包工包产势在必行”

(一九五六年四月在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他所主张的责任制主要形式是以生产小队为主体向作业组实行包工,大活分地片包到组,小活可以包到户、包到人。并且,要“按照作物的特点来规定包的办法”,有些农活包一季、一年,技术性较强的农活要包几年。他还认为,在推行生产责任制中,要加强领导,“要有有经验的、负责任的队长来负责”。

一九五四年四月,邓子恢在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讲到农业合作社要建立生产责任制时说:“要把劳动组织好,分工分业,分组分队,并且实行按件记工、小包耕、大包耕,以至包耕包产等制度”。他说,有些地方搞包耕包产,老婆、孩子齐上阵,发挥了辅助劳力的作用。一九五七年九月, 他在全国第四次农村工作会议上,总结了山东、湖北等省某些地方实行包产到队、包工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的责任制形式,肯定这种“大活一起干, 小活分给个人干”,“是最好的方法,能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也适合地区的季节性、分散性”。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他又肯定了各地创造的“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的生产管理制度。当时,在邓子恢的主持下,中央农村工作部代中央起草了《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并实行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的办法”(即三包一奖),指出“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 是建立生产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办法。

在轻率发动起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冲垮了各种行之有效的生产责任制之后,邓子恢仍然主张实行三包一奖的责任制。一九五九年十月,他在《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文中指出,高级社时各地实行的三包一奖制,“是适合于目前农业生产特点的生产责任制,是鼓舞社员积极劳动、改进技术、

提高劳动效率的良好制度”。

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邓子恢率领工作组前往福建、黑龙江、广西、湖南、河南等省,就如何改善经营管理、巩固集体经济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听取了省、地委同志的汇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他于一九六二年五月向党中央和毛泽东写了《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六、七月又分别在中央党校等单位的讲话中, 尖锐指出农村工作中“左”倾错误造成的危害,提出一系列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进一步阐述了农业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他认为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经营管理中的混乱,是造成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下降的重要原因。他说,“要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必须要有严格的责任制”,这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的好办法。他还提出了“联产”的主张,指出“农活生产责任制不和产量结合是很难包的”,“责任制联系产量,只要不涉及所有制,是可行的”,赞成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个人责任制。他认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允许社员一定范围的经营自由, 是不会离开社会主义经济轨道的。他在《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中写道:“个体生产的危险在于以个体经济作为主要社会制度, 从而产生剥削,产生阶级分化,而最后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如果我们能保持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社会制度的主体,加上政权在我们手里,国民经济的骨干, 如工业、交通运输、金融贸易企业等都是全民所有制,在这种条件下允许社员在一定范围内经营一些小自由小私有,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可惜这种想法尚未被全体干部所完全理解,他们不适当地把农民依靠自己劳动、自产自销的自然经济看作资本主义”。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毛泽东批发了陶铸、王任重《关于巩固生产队集体经济的问题(座谈会记录)》这个文件,分析了广西龙胜县当时存在的几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和性质,提出“集体经济只要坚持几条必要的原则, 形式是可以千差万别的”,这些原则是:(1)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2) 生产统一计划安排;(3)集体劳动(主要的应当是指劳动力由生产队统一调配,而不是说所有的农活,都要大家拥到一块,集体去干。所以,不能单纯从集体操作农活的多少,来确定是不是集体生产);(4)生产队收入统一分配。毛泽东在批示中指出:“这个文件所作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之后所提出的意见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在同年八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 邓子恢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又重述了他在中央党校讲话中的意见,并根据毛泽东批示的精神,强调合乎四条原则的生产责任制不能说是单干。对各地存在的各种责任制形式,要作具体分析。他说,原先他对安徽实行的包产到户“责任田”是不赞成的,后来农村工作部派了几个工作组去安徽调查, 听他们汇报说,有些地方“五统一”统起来了,大活统一干,小活包到户, 这种责任田是可行的。对那些不符合四条原则的责任田,他是不赞成搞的, 但他也不赞成采取硬纠的办法。可是,时隔不久,邓子恢的观点就遭到了批判,说他“对形势的看法几乎是一片黑暗”,“对包产到户大力提倡”,并责备他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犯了反对建立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经济的错误。无论是当时的事实还是历史的发展都表明,这些批评是错误的,使农村在长时期内谈“包”色变,各种责任制形式被迫废止,助长了平均主义的思想和“一刀切”、“一锅煮”的作法,加剧了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纠正农村工作中的

失误,也给了邓子恢以公正的评价。在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推动下,各地在原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群众的新鲜经验, 促进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责任制,使生产者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使集体经济进一步获得了内在的发展动力。这些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对于破除在人们观念中长期形成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模式,开辟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新道路,具有重大意义。今后,随着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着我国的农业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阔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