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内部大量存在的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各种 社会矛盾
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观念,即把社会矛盾、社会斗争和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概念等同起来。实际上,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社会矛盾的概念比阶级矛盾的概念更广泛,在社会历史上起作用的时间更长久。不论在阶级产生以前,或在阶级消灭以后,都存在社会矛盾。就是在存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情况下,社会矛盾与社会斗争虽然主要表现为对立阶级间的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属于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斗争。当着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阶级斗争在社会斗争中已不占主要地位时,非阶级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斗争就成为大量的了。
早在一九二一年,列宁已经注意到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现象。他在批评托洛茨基的错误观点时,曾提出了“非阶级的经济斗争”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带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他说,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工会虽然失去了“阶级的经济斗争” 的基础,但由于苏维埃国家还是一个“带有官僚主义毛病的工人国家”,有时还会产生“工人群众利益同管理国营企业的经理人员或其主管机关利益的某些对立”,因此,工会为“保护劳动群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而同苏维埃机关的官僚主义进行“非阶级的‘经济斗争’”,还远远没有失去它的基础。而这种斗争同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中无产阶级进行的阶级斗争有着“根本区别”。(以上引文分别见于《列宁全集》第 32 卷第 91 页、第 7 页和第 33 卷第 157 页)
毛泽东鉴于苏联三十年代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教训,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就及时地提出了要善于区别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并且特别重视对那些不属于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的研究。他在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召开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曾明确地指出,即使到阶级完全消灭以后,“还会有先进和落后的矛盾,人们之间还会有斗争,还会有打架的,还可能出各种乱子”,“不过,斗争改变了性质,它不同于阶级斗争了。”(《毛泽东选集》第 5 卷第 319 页)随后不久,他进一步提出了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的理论,并在一九五七年二月的最高国务会议上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明确地提出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一个总题目。他当时对某些单位和部门出现的“闹事”一类问题所采取的正确处理办法,还为我们解决人民内部不属于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提供了范例。
所谓“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应当说,主要的就是指人民内部矛盾。因为人民内部矛盾,就劳动人民之间的矛盾,或劳动人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矛盾说来,不属于阶级斗争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就工人阶级和尚作为一个阶级存在时的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剥削阶级的大多数成员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抗性的一面也即随之逐渐消失。但是,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又与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不能完全等同。因为当人民内部还存在剥削阶级的时候,人民内部也有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从这几个概念的产生来看,人民内部矛盾是相对于敌我矛盾而言的,不属于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是相对于阶级斗争而言的,把两
者完全等同起来,容易混淆现实社会生活的某些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斗争是指对立阶级之间的斗争,除表现为经济斗争、思想斗争外,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政治斗争。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区分阶级斗争与不属于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要注意:
(一)不能把非对立阶级之间的纠纷冲突,归入阶级斗争范围。当人民内部已不存在对立的阶级的时候,就不能说人民内部还有这种阶级斗争。虽然,在人民内部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纷争、冲突甚至闹事,但都要做具体的区别,不能简单地把这样的对抗冲突说成是阶级斗争。
(二)不能把发生在对立阶级成员之间的任何冲突都统统归入阶级斗争范围。对立阶级成员之间发生冲突,往往很容易看成是阶级斗争,其实应当对这种冲突的性质和起因进行具体分析,有的属于阶级斗争,有的就不一定属于阶级斗争的范围。例如过去公私合营企业中公方人员和私方人员在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方面发生的纷争,也不能一概地看成阶级斗争。又如我们现在同外国资本家、华侨资本家正常的经济交往中的合同纠纷,就不能简单地说是阶级斗争。
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也有两种情况。有的属于阶级斗争的范围,但也有许多是属于真理与谬误、先进与落后、以及不同学派、不同艺术流派之争。虽然有些争论也打上了旧阶级的思想烙印,但不能简单地把这方面的斗争说成为阶级斗争。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有相互排斥的方面,也有可以批判地继承和借鉴的方面,就后者而言,就不能说成是势不两立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可以作为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一种工具,但这既不等于说意识形态只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也不是说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都是阶级斗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方面,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 却又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另方面,在有些非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中又不可能完全没有阶级斗争的影响,因此,在同一社会现象与社会斗争中,这两种矛盾可能混杂交错,而不是那么纯粹,如同有的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交织一起,不那么分得清楚一样。这就需要对具体事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分哪些是阶级斗争,哪些是不属于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否认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不对的,对复杂的社会现象作“非此即彼”的简单划分也会引起不良后果。
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在我国现阶段也是很复杂的。它有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有的属于在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代表不同具体利益各方之间的矛盾,有的属于在总目标一致基础上的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的矛盾,也有的属于科学上不同学派、艺术上不同流派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内部,一般属于非对抗性的。这些矛盾得到妥善的调节和解决,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由于这些矛盾纷繁错杂,处理这些矛盾的具体方法也各有不同。毛泽东曾经提出, 在政治生活中要实行“团结——批评——团结”;在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上,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在科学文化工作中实行“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在经济工作中实行对全国城乡各阶层统筹安排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等等。这些方法对于解决不属于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领导全党全民实行政治、经济和领导体制的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整顿党风等等,也都是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某些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非对抗性社会矛盾处理不好,也会激化为对抗, 酿成局部范围的群众性闹事乃至发生一些严重冲突。这类情况的发生,有复杂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有的是由于过去在政治或经济政策上有失误;有的是由于群众的某些物质要求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有的是由于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使错误思潮得到了滋长;还有的则主要是因为某些领导的官僚主义或工作方法的简单粗暴,促使矛盾激化,等等。此外,也有由于坏人或敌对分子的挑拨和煽动而造成的。这类社会冲突往往带有某种群众性,有的难免不由于敌对分子的渗入和利用而带有一定的阶级斗争成分,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属于阶级斗争的范围。
对这类表现为对抗形式的不属于阶级斗争的少数人闹事,一般说来,应当按照人民内部矛盾来解决。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群众的觉悟;采取有力措施,设法消除某些确实不妥当的作法,满足群众合理的可以办到的要求;运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强调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来消除双方意见的对立;必要时也要运用法制手段,对那些破坏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闹事”的肇事者,或失职、渎职的官僚主义者给以行政制裁和法纪惩处,等等。总之,主要通过民主的方法、教育的方法,不断地使对抗形式转化为非对抗,使激化起来了的矛盾逐渐缓和下来,这样才不致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