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新解放区土地制度的改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一九五○年六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讨论了中共中央建议的土地改革法草案,通过了刘少奇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六月三十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颁布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接着,便在新解放区逐步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

旧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总数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中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约占农村人口总数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则只占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土地,贫雇农和大多数中农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是我们中华民族被侵略、被压迫、陷于穷困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彻底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得到巩因,农村的生产力就不能得到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胜利的基本果实。

在人民解放战争的过程中,我国已有一亿四千五百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拥有三亿一千万人口的广大新解放区则尚未实行土地改革。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必须完成对这些地区土地制度的改革。

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党中央明确地规定了上改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 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所要依靠的基本力量,必须也只能是贫雇农,土地改革的主要的直接的任务,就是满足贫雇农群众对土地的要求。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并改变了一九四七年十月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上关于征收富农的多余的土地和财产的规定,改为保护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保存了富农经济。这样,有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长期战乱破坏了的农业生产,有利于孤立地主和保护中农。此外,对小土地出租者也采取了保护的政策,不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整个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是有领导地分期分批地进行的,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总结等阶段。各地政府都派出土改工作团深入农村,领导上改运动。大批机关干部、广大知识分子和许多民主党派成员报名参加上改工作团,投入了这场伟大的斗争。

到一九五二年九月为止,除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全国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已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土地改革是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的一场伟大的斗争,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新解放区经过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分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交纳三千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农民真正从经济上作了主人,从而使农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土地改革还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以后的农业的

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