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商业工作条例草案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简称“商业四十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商业工作坚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对促进工农业生产,活跃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在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度出现了否定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倾向,一些必要的流通渠道被取消,使商业工作受到严重削弱, 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后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党中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业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商业工作的基本方针, 提出了改进商业工作的许多具体政策和措施。主要是:一、规定农业同工业、全民所有制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二、根据各种农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分别采取统购、定购和议购的方法,并通过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三、确定分期分批地适当提高若干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供应农业的工业品不准随便提级提价。四、决定从中央到县都要建立和健全物价委员会,加强物价管理工作。五、强调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农村集市贸易,是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三条渠道,要把过去撤销或合并的农村供销社恢复起来,把过去拆散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恢复起来,同时有领导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允许在集市上出售完成国家合同任务后的多余物资。六、对于品种繁多、来路分散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要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物资交流会、庙会、合作货栈、信托货栈、骡马大店等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坚决纠正地区之间互相封锁、管理过严过死的作法。七、改进国营商业工作,把商业行政部门同商业企业分开,恢复必要的专业公司。八、工商之间、国营商业同供销合作社之间实行选购商品的制度!零售商店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批发单位进货或直接从工厂进货。九、确定在城市建立消费者代表会议制度,作为群众监督商业的一种形式。十、改善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建立和健全各种责任制度,商店营业时间应该方便群众,限量供应商品的进出帐目要定期向群众公布,依靠群众监督堵塞“开后门”的漏洞。
实践证明,商业工作条例规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是切合实际的,是正确的。这个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在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重申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