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科学工作条例草案

一九六一年上半年,在党中央领导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和中国科学院党组,根据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科学技术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简称“科研十四条”)。这个条例,在一九六一年七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作为草案在全国试行。

“科研十四条”总结了新中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针对“大跃进”中曾经发生过的错误,规定了各项正确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知识分子的政策,纠正在政治运动中和学术批判中“左”的错误。“科研十四条”重申了党的一贯政策,指出要团结一切爱国的知识分子,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走又红又专的道路。还进一步阐述了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强调要严格划清学术问题、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应当先作学术问题处理,以避免过去屡屡发生的把学术上的不同意见当作政治问题批判的错误。

二是整顿科学技术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科学技术工作的正常秩序。“科研十四条”规定,科学研究机构的根本任务是出成果,出人才,必须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稳定性,反对轻率上马下马,任意打乱和中断科学研究工作。为了保证科学技术人员得以主要精力从事科学研究,还规定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不得以政治学习、社会活动或其他活动冲击业务工作时间。科学研究机构必须恢复和健全计划管理、实验室管理、学术交流、保密等各种规章制度。今后新的规章制度未建立起来前,旧的规章制度不得废弃不用。强调要树立和倡导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敢想敢说敢于的革命精神与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相结合的优良学风。

三是改善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科研十四条”要求科学研究机构的党组织,团结和依靠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尊重他们的专长,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要求各级党的干部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政策,学习业务, 加强调查研究,对于科学研究机构中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也作出了适合科学研究工作特点的具体规定。

“科研十四条”在全国科学研究机构中贯彻实施之后,迅速地取得显著的效果,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空前高涨,科学技术事业踏踏实实地向前发展。

中共中央在批准试行“科研十四条”时,发出了专门指示,要求在一切有知识分子工作的部门,宣传和贯彻这个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的政策,特别是知识分子政策。中央还同时批发了聂荣臻《关于当前自然科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从政策上和理论上透彻地阐明了知识分子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中央指示和条例、报告的传达和贯彻, 很好地调动了各部门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