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我国,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被消灭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有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有进行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的新剥削分子,有极少数进行破坏活动的旧剥削分子,以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分子,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继续从经济上、政治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着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广大人民同这些敌对分子的斗争。这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
我国当前的这种特殊形态的阶级斗争,同历史上阶级对阶级的斗争有很大的不同。首先,阶级斗争的对象和范围变了。全国解放前,阶级斗争表现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同掌握政权、掌握武装的地主官僚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主要是工人阶级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完整的资产阶级的斗争;而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则是广大人民同剥削阶级的残余和新生的剥削分子以及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的斗争。其次,阶级斗争的地位和作用变了。全国解放前,阶级矛盾或与它相联系、作为它的表现形式的民族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成为推动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变革,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动力;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党的工作重心血当全面地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阶级斗争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应当起着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加强安定团结,保护生产力的作用,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最后,阶级斗争的规模和形式变了。全国解放前,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以巨大的规模和尖锐的形式展开,主要表现为武装斗争;在对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改造过程中,我们党根据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的特点,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方针和一整套由低级到高级的合理的改造步骤,胜利地完成了变革资本主义经济和使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剥削阶级归于消灭的历史使命。这一改造尽管是以和平的斗争形式进行的,但由于限制反限制、改造反改造的斗争还比较激烈,因而仍然表现为全社会范围内的群众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建立,由于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不能再采取搞群众运动、政治运动的方法,而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 正确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给予各种敌对分子以有力的打击。
这种特殊形态的阶级斗争,将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所谓“一定范围”, 主要是为了说明:第一,阶级斗争不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社会内部大量存在的各种矛盾,并不都属于阶级斗争的性质,只有一小部分属于阶级斗争或阶级斗争的反映,也就是说,阶级斗争并不是处处、时时、事事都存在。
第二,阶级斗争不是支配和影响其他一切矛盾的主要矛盾,在社会主义阶段,对阶级斗争仍然不可掉以轻心,但在正常情况下,不再是党的工作的
重点,不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还应当指出,“一定范围”这个限定语, 也是给我们一种观察问题的方法。既然阶级斗争不是普遍存在,不是主要矛盾,我们就不应当把遇到的任何矛盾,都简单地视为阶级斗争,袭用过去的一套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处理问题,而应当以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为指导,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因此,对于这个“一定范围”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去做机械的理解,也不能硬性地划个框框,指明哪里有阶级斗争,哪里没有阶级斗争。由于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受着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的制约,而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本身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也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或时而扩张,时而缩小:或有的地方可能表现突出,而有的地方则可能比较缓和;或某些领域的斗争可能有所发展,而另一些领域的斗争则可能会减弱。这就是说,我们所讲的“一定范围”,并不是指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从观察问题的方法论意义上来看,它是要既反对阶级斗争熄灭论的观点,也批判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这种特殊形态的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这是因为:第一, 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和其他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存在,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灭。这些人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里进行破坏和捣乱,严重危害社会主义事业。同这些人的斗争当然属于阶级斗争。第二,剥削阶级的各种影响,特别是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遗毒,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不可能随着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消灭而立即消失。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会腐蚀我们的党员、干部和劳动群众,使其中的一些人蜕化变质,成为新的剥削分子、新的反革命分子。在人民内部,经常进行的抵制和肃清各种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斗争,是阶级斗争在人民内部思想上不同程度的反映; 同已经腐化变质了的分子的斗争,则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第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本身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国家法制、经济法规、管理制度等等还不够健全, 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既不可能完全防止某些社会成员的腐化变质现象,也不可能杜绝极少数剥削分子和各种敌对分子的产生;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在现阶段还有个体经济存在,还允许发展中外合资经营的国家资本主义。它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的适当发展,对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会起有益的作用,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但是如果它们失去了公有制经济的领导,离开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发展方向,就有可能成为新剥削分子产生的温床。第四,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虽然在大陆及附近岛屿上消灭了,但是作为我国领土一部分的台湾等地还存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它们每天都跟我们大陆发生各种关系,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这也必然会在各个方面出现斗争。第五,我们还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以及某些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还会对我国进行侵蚀和破坏。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对我国影响的扩大,资产阶级腐蚀和无产阶级反腐蚀的斗争会比过去更加错综复杂。
上述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决定了社会主义时期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这种斗争虽然不是以国内一个阶级同另一个阶级的斗争的完整形态表现出来,但就其内容和实质而言,它直接是国内过去阶级斗争的延续和国际阶级斗争的反映。只要产生阶级斗争的各种条件还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就不可能消失。对于这种斗争,既不应该夸大,也不应该缩小。
在社会主义时期,各种敌对分子虽然不再会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剥削阶级(在经济上,他们没有一个共同的占有形式把他们联结成一个能够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的大的社会集团;在政治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允许他们组织和联合起来),但是并不排除遇有适当的气候和条件,这些人还有可能实现某种集结,使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重新激化。譬如,在外敌大规模入侵时;或者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严重失误,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错误估计形势发动进攻,等等。这些都可能导致阶级斗争的某种激化,造成政治生活的紧张气氛。当然,这种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的激化只能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了正确的指导方针,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日趋完善和巩固,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会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的总趋势将会逐渐减弱, 直至最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