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十一届五中全会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是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北京召开的。到会中央委员二百零一人,候补中央委员一百一十八人。会议的大部分议程是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五中全会认为,为了加强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党的各
级领导机构必须努力吸收那些能够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而又年富力强的同志,参加领导工作。全会经过充分的讨论,决定增加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数,并且选举胡耀邦、赵紫阳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随后的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并且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选举(以姓氏笔划为序)万里、王任重、方毅、谷牧、宋任穷、余秋里、杨得志、胡乔木、胡耀邦、姚依林、彭冲为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会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讨论了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决定在党内广泛征求意见再加修改,提请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还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决定会后公布这个《准则》,并在全党执行。
为刘少奇平反昭雪,是五中全会的另一项主要议程。全会经过严肃认真的讨论,一致通过关于为刘少奇乎反的决议,决定撤销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强加给刘少奇的“叛徒、内奸、工贼”的罪名和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 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的错误决议,撤销原审查报告,恢复刘少奇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
全会根据党内外广大群众的意见,决定批准汪东兴、纪登奎、吴德、陈锡联的辞职请求,免除或提请免除他们所担负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全会还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十一届五中全会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以后的又一次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文件和采取的组织措施,有力地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 提高了党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