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党认真补救农业合作化后期以来农村工作上的失误

为了补救农业合作化后期以来农村工作上的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步骤。一九七九年九月,党的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入实事求是地估计了我国农业的现状,全面地总结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从投资、价格、税收、信贷和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调整了农业政策,适当地放宽了对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的限制,强调了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纠正平均主义和开展多种经营等问题。接着,又先后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山西省委关于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经验教训的检查报告》、《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等重要文件,进一步肃清“左”倾错误的影响,推行了以联产计酬为主要特点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提出了“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所有这些政策、措施,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 都起了巨大作用。这是近几年来农村形势大好的根本原因。

关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七九年三月起陆续提高十八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粮食,从一九七九年夏粮上市起,全国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百分之二十,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百分之五十:棉花,从一九七九年新棉收购之日起,全国棉花统购价格平均提高百分之十五,北方另加百分之五的补贴,超购部分再加价百分之三十;食用植物油,统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百分之二十七,超购部分加价百分之五十;生猪,收购价格平均提高百分之二十四点六。其它,如菜牛、菜羊、鲜蛋、甜菜、甘蔗、大麻、苎麻、桑蚕茧、水产品、黄牛皮、水牛皮、南方木材、毛竹等,收购价格分别提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一九七九年全国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总指数,平均提高百分之二十二点一;由于提价, 当年农民收入增加一百零八亿元。这是建国以来提价幅度最大的一次。

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在我国广大农村,农业生产责任制是随着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的建立而发生和发展起来的。早在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就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经过长期的实践,各地积累经验,克服缺点,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在以后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些制度和办法却在“左”倾思想指导下,被错误地当作“工分挂帅”、“修正主义”批判了。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农业生产责任制才又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到一九八一年六月底,全国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主要形式可分为联产计酬和定额计酬两大类,而以联产计酬为主。在联产计酬中,又可分为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几种形式。广大群众根据当地不同条件创造出来的各种承包形式,有利于把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结合起来,并且得到充分的发挥。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是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措施。实践的结果,其作用已超出了这个范围。它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弊病,更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

原则,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农业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部分改革和农村生产关系的某些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目前,我国农村的主体经济形式,是组织规模不等、经营方式不同的集体经济; 与它并存的,还有国营。农场和作为辅助的家庭经济。这样一种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结构,适合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的情况,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更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它必将给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

关于家庭副业和适当扩大自留地。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是党的一贯政策。在“文化大革命”中,农民家庭副业曾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批判、限制和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党的正确的政策。一九八一年三月,党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社员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社员自留地是家庭副业的一个重要阵地。适当扩大自留地好处很多,一是可以充分利用辅助劳力;二是可以增加农副产品的花色品种,补充市场的需要;三是可以发挥并提高农民的技术专长;四是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五是利于备荒抗灾。党中央还明确指示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经济法规,以保证这种社会主义辅助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于农村集市贸易。农村集市贸易是我国农民之间进行产品交换的一种传统形式。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集市贸易受到一定限制;“文化大革命” 中,许多地方集市贸易受到严重摧残,有的被强行关闭。粉碎“四人帮”以后,情况开始好转,党的三中全会以后,更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一九七九年底,全国农村集市数量已大体恢复到一九六五年的水平。一九八○年各地普遍恢复了传统的定期集、插花集、早晚市、庙会、骡马大会、物资交流会等传统交易形式;普遍注意了把市场管理与搞好市场服务结合起来,建立了市场服务部;对市场管理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如允许社员个人和社队集体从事农村商品流通所需要和法律范围所允许的贩运活动,允许国营农、牧、渔场完成交售任务后的多余产品上市;农村集市贸易成交额,在一九七九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又增长了百分之二十三点九,成为合作化以来的最高年。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便利了社员之间的余缺调剂,扩大了城乡物资交流, 补充了国营商业的不足,促进了生产,价格也比较平稳。虽然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但总的说来,集市贸易的发展是健康的。只要采取积极措施, 善于引导,它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发展多种经营。一九七九年全国各地在开始调整工农业比例关系的同时,对农业内部的比例关系也着手调整,开始改变过去那种只强调抓粮食生产的作法,在继续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由于过去多年来在实际上对多种经营采取的是限制的办法,有一个时期甚至把多种经营当资本主义来批,危害很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一九八一年三月,转发了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在转发的通知中不仅明确了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而且指出多种经营、综合发展,应当作为我国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 战略性措施;规定开展多种经营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建

议逐步推广经济合同制,把生产队的自主权、农民的主动性和国家计划的要求协调起来;要求农业、工业、商业供销、交通运输、财政金融、科学技术各部门,都把促进农村开展多种经营作为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