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是我们党和毛泽东领导我国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而实现的一个创造,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巴黎公社以来的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实践说明,在不同的国家里,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解放的具体革命道路是不相同的,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形式也是不相同的,不可能有一个适用于一切国家的固定不变的模式。每个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只能根据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具体情况来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和阐述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时,具体考察了英、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历史条件,指出英国同法国、德国的情况不同,当时的英国是唯一的“已经没有农民并且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绝大多戮居民是雇佣工人”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6 卷,第 437 页)。因此,他们认为,在英国和在法国、德国,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必然采取不同的形式。恩格斯说:“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英国可以直接建立这种统治,因为那里的无产者现在已占人民的大多数,在法国和德国可以间接建立这种统治,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不仅是无产者而且还有小农和城市小资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正处在分化为无产阶级的过渡阶段,他们的一切政治利益的实现都愈来愈依赖无产阶级,因而他们一定很快就会同意无产阶级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219 页)所谓“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指的就是无产阶级在单独地推翻资产阶级专政以后,独自地建立和掌握国家政权,对资产阶级实行统治和压迫。所谓“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指的就是无产阶级联合农民、城市小资产者,结成占人口大多数的联盟,去推翻资产阶级专政,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各阶级参加的国家政权,对资产阶级实行统治。作为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尝试的巴黎公社,就是属于后一种形式。
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上述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俄国的具体实际。在当时的资本主义世界,俄国是一个带有浓厚的军事封建性的、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人口众多的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列宁正是从俄国的这种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是劳动者的先锋队——无产阶级同人数众多的非无产阶级的劳动阶层(小资产阶级、小业主、农民、知识分子等等)或同他们的大多数结成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列宁全集》第 29 卷,第 343—344 页)的思想,并在实践中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创造了苏维埃政权,“作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列宁全集》第33 卷,第 89 页)。
中国的社会历史情况,不仅与欧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很不相同, 而且与俄国也大不一样。近代中国并不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它在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方面,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显著的特点:第一,掌握国家政权、对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实行统治和压迫的,是受各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由于依赖于不同的帝国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内部又分为不同的政治派系、政治集团,它们之间的矛盾反映各帝国主义之间的
矛盾,在革命过程中是可以加以利用的。第二,无产阶级的人数极少。根据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宣传部颁发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提供的材料,到一九四九年,现代工业在工农业生产总产值中是占百分之十七左右,产业工人只有二百万。但是,它很集中,它的产生先于中国资产阶级,由于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第三,全国人口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民。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百分之八十多。广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深受三大敌人的压迫和剥削。第四,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和俄国的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阶级。一方面,它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和束缚,同它们有矛盾,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另一方面,由于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它缺乏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勇气,具有妥协性。上述这种国情,不仅决定了中国革命的发展进程、革命的具体道路,而且也决定了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政权必然会带有自己的历史特点。
正是基于对我国国情的正确认识,我们党和毛泽东,不仅确立了中国革命必须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步走的战略任务,确立了革命的最高形式是武装斗争,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确立了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革命道路,而且逐步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一九三丸年五月四日,毛泽东在《青年运动的方向》的演讲中,提出了“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口号,把“建立人民民主主义制度”看成是实现社会主义的第一步。随后,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提出,新中国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这是一个真正适合中国人口中最大多数的要求的国家制度”。这些著作的发表,标志着我们党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体系业已形成。一九四七年共产党与工人党情报局出版《争取人民民主,争取持久和平》杂志,也使用了“人民民主”的概念。一九四九年三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同年六月,他在《伦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又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 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新中国成立时,我们的国家政权就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组成的。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写道:“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一九五四年九月通过的我国宪法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顺利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伟大转变,人民民主专政也随之变成了全国范围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的国家政权为什么仍然继续采取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形式
呢?这是因为,全国解放后,我国无产阶级的队伍虽然迅速扩大,但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小,离开工农联盟,单靠无产阶级是不能形成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巩固统治的。离开工农联盟,也不可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仍然具有两面性,有剥削无产阶级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无产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无产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因此,民族资产阶级(除极少数反动资本家以外)和他们的政治代表人物, 也参与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以上这些实际情况,决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仍然必须采取人民民主专政的形式,决定了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形式不但适用于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而且在社会主义时期也继续沿用下来。虽然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中,对我们的国家政权开始使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仍然继续使用。例如,一九五六年刘少奇在党的全国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 就同时使用两种提法。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写道:“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九六二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 仍然同时使用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这两种提法。他说,我们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
从上面的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出,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两种形式相比,同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相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上和它所压迫的对象上,特别是对民族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处理上,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马克思和列宁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设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用和平的“赎买”的方法把资本主义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经济。列宁还设想过,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以后,必须对资产阶级实行统治和压迫,但一般可以不限制和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因为“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的和必然的标志”,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历史概念和阶级概念的必备条件”(《列宁全集》第 28 卷,第 253、237 页)。但是,他们的这些设想,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俄国并没有实现。在我国,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剥削阶级,无疑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但是,民族资产阶级并不是国家政权的压迫的对象。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成员逐渐地转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作为人民的一部分,不仅享有选举权,而且同其他人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民主权利。他们的成员及其代表人物还参加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这是我们党和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一个新贡献。
人民民主专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概念表述上也有其突出的优点。它比较明白、确切地表达了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内容。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掌握和领导的国家政权,在阶级关系上,本来就包括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和职能:在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反动阶级、对人民的敌人实行压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也就是“争得民主”。列宁也说过,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
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列宁选集》第 3 卷,第
200 页)。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形式上也直接标明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个方面。我们党和毛泽东曾经多次作过解释:“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 4 卷,第 1412 页)。毛泽东还指出:“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毛泽东选集》第 5 卷,第 366 页)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担负着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的双重任务,担负着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双重任务。实践证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科学的,已经为广大人民所接受。人们从人民民主专政这面旗帜上,很容易理解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内容和职能,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防止误解和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