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

毛泽东致开幕词。他在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我国人民应当努力工作, “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政府工作报告》。大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十三人为副委员长;决定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这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不仅同过去中国反动阶级制定的宪法有根本区别,而且同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也有根本区别。

清朝皇帝在即将灭亡的前夕,于一九○八年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一九一一年又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北洋军阀袁世凯在篡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之后,于一九一四年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这就是臭名昭著的《袁记约法》。北洋军阀的另一个头子曹锟用贿赂的办法当上了总统以后,于一九二三年颁布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 这是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生效的第一部宪法。国民党反动政府分别于一九三一年、一九四六年,先后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从清末统治者、北洋军阀到国民党反动派,都是扼杀人民权利的专制独裁者,从来不肯给人民以任何民主和自由权利,他们炮制宪法是为了欺骗群众、维持其罪恶的反动统治。这些宪法反映了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是反民主反人民的、反动的宪法。

一九一一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用革命的暴力推翻了清朝封建统治者,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具有革命性的一次伟大变革。为了巩固这次革命的胜利成果,孙中山于一九一二年, 亲自主持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民一律平等,三权分立,保障人民各项自由民主权利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但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反动派所篡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不能付之实行,而且从根本性质来说,它仍然是属于资产阶级而不是真正属于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的宪法。

一九五四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 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 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宪法性文件的正确原则,记录了中国人民革命的伟

大胜利和建国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成就,并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与道路,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因此,这部宪法既是中国人民英勇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中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的纲领。贯穿在这部宪法中的基本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以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故线,仍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我们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行使权力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是任何资本主义民主所无法比拟的。

第二,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根本目的。宪法序言庄严宣布: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宪法还在总纲的许多条文中,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步骤。

第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解放后,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已经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斗争中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对于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歧视,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我国少数民族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还从多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是新中国发展史上的一个极其重大的事件。这部宪法深受我国人民的欢迎和拥护,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向前发展,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比较正确、比较完善、比较符合我国人民心愿的好宪法。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的“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宪法遭受践踏。一九七五年一月四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通过的。它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许多错误观点,抛弃了五四年宪法的许多正确的内容。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一九七八年三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改正了一九七五年宪法的一些错误,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一部分内容,但由于当时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 的错误影响,因而仍然保留了一部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观点,未能恢复一九五四年宪法中所应该恢复的全部内容。一九八○年九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决定修改一九七八年制定的宪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 适应我国社会发展新情况的需要,做出许多新的重要的规定。它继承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正确原则,但又比一九五四年宪法有较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