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地租。
一个人如果从事营业,他必定要付出一些费用来购买原料,雇用工人, 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真正的收入或纯收入,是从他的总收入中减去了“产生总收入的费用”而得的。①
一个人为了直接或间接获得货币报酬而做的任何事情,增大了他的名义收入;而他为自己所做的事情,通常是不算作增大他的名义收入。但是,如果它们是一些琐碎的事情,通常最好不加过问,不过,当它们是这样一种工作,就是人们要做这些事情通常是要付出代价的,那末,为了一致起见,应当考虑它们。这样,一个为自己做衣服的女子,或是一个在自己的园中掘地或修理自己的房屋的男子,都是荻得收入的,正像雇用裁缝、园丁或木工来做这种工作能获得收入一样。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介绍一个我们以后将常用的名词。使用这个名词的需要是由以下的事突产生的:每种职业除了其中不能免的工作疲劳之外还有其他的不利,而每神职业除了货币工资的收入之外还有其他的利益。一种职业对劳动所提供的真正报酬,必须从它的一切利益的货币份值中减去了它的一切不利的货币价值,才能计算出米;我们对这种真正的报酬可称为这种职业的纯利益。
借款人为了使用贷款——比方说是一年——所付的报酬,表明了这种报酬与贷款的比率,称为利息。这个名词也较为广义地使用以代表从资本中得到的全部收入的货币等份。它通常表明对于贷款的“资本”额的某一百分比。每当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将资本看作现有的一般东西,而必须将它看作是代表一般东西的现有的一神特殊东西,就是货币。这样,一百镑可以 4%的利率贷出,就是每年有四镑的利息。又如,一个人如果用于营业的各种货物的资本额,估计共值十万镑;假定构成这资本额的货物的总货币价值没有变动,则我们可以说,一年四百镑就是代表这资本 4%利率的利息。然而,除非他期望从这资本所得的全部纯利益会超过按现行利率计算的资本的利息, 否则,他恐怕不愿意继续这种营业。这些利益就称为利润。
对于具有一定货币价值的货物的支配权,而能用于任何目的者,常称为“自由”或“流功”资本。①
当一个人从事营业的时候,一年中他的利润,就是同年中他从营业中所得的收入超过他为营业的支出之数。他现有的设备、材料等的价值在年终和年初的差额,依照价值的增减而成为他的收入成支出的一部分。从利润中减去按现行利率计算的他的资本利息(如有必要,还要减去保险费)之后,所剩下的通常就称为他的企止收入或经营收入。一年中他的利润与他的资本的比率,就称为他的利润率。但是,这样说法,像关于利息的那样说法一样, 也是假定枸成他的资本的种种东西的货币份值已经估定了:而这种估计往往含有很大的困难在内。
① 由于这个和类似的事实,有些人不但以为近代分配和交换的分析中某些部分不适用于原始社会:这是对的:而且认为这种分析的重要部分无一可以适用,这就不对了。这是以下这种危险的一个显著例子:如果自己甘于相信文字记载,而不肯进行发现贯通形式变化的实质的统一性所必需的艰苦工作,就要发生危险了。
① 参看 1878 年英国科学协会委员会关于所得税的一篇报告。
当任何特殊的东西,如一所房屋,一架钢琴,或一架缝纫机租出去的时候,为它所付的报酬常称为租金(Rent)。当经济学家们是从个别商人的观点来考虑收入的时候,他们也可依照这种习惯而没有什么不便利。但是,正如现在所要论到的,每当营业事务的讨论从个人现点移转到社会全体观点的时候,将祖金这个名词留作代表从自然的赠与中所得的收入之用,似乎比较有利。为了这个理由,从机器及其他人工所做的生产工具中所得的收入,在本书中将用准地租这个名词来代表。就是说,任何特殊的机器可以产生一种具有地租性质的收入,而有时也称为地租;虽然大休上称它为准地租似乎是有利的。但我们却不能说机器产生利息,这样说是不适当的。我们如果使用“利息”远个名词,它必然不是与机器本身有关,而是与机器的货币价值有关。例如,一架值一百镑的机器所做的工作如果一年净值四镑,那机器就产生四镑的准地租,它等于原来成本的 4%的利息:但是,如果现在这机器只值八十镑了,则它就产生机器现在价值的 5%的准地租。然而,这一点引起了原理上的一些困难问题,在第五篇中再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