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习惯本身大都基于有意识的选择。
再说到另外一点,当我们以活动来衡量欲望,而欲望成为激发活动的动力时,这并不是说,我们认为一切活动都是有意识的,而且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因为,在这一点上,像在其他各方面一样,经济学把人看作正像他在日常生活中那样: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预先考虑每一活动的结果,不管它的推动力是出自人们较高的还是较低的本性。我
现在,经济学特别关心的生活的一面,就是人的行为的最深思熟虑、且在他未做一事之前总是先考虑它的利害得失的一面。而且,在他的生活的这一面上,当他确是遵照风俗习惯,暂时对一事不加考虑就去做的时候,风俗习惯的本身差不多一定是精密和细心地观察不同行为过程中的利害得失的产物。一般不会有像资产负债表上借贷两方的任何正式的计算:但在人们一天工作完毕回家的时候,或者是在社交场合便会互相谈说:“这样做不合适, 那样做就好了”,等等。使一件事比另一件事做得较为适合,不一定是为了自私的利益,也不一定是为了物质的利益;而且常会这样辩解敲:“这个或那个办法虽然省了一点麻烦或一点钱,但对别人是不公平的”,以及“它使人看起来卑鄙”或“它使人感到卑鄙”。
的确,在一种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习惯或风俗,当它在别种情况下影响活动时,在努力与因努力而达到的目的之同,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关系。在落
我 们还可注意,某些边沁的追随者(虽然也许不是边沁本人),将“痛苦”和“愉快”的这种广义用法, 当作几个人的快乐主义到完美的伦理教条的桥梁,却不知道提出一个独立的大前提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似乎是绝对的,虽然关于这一大前提的形式,在意见上或许常有分歧。有些人认为它是绝对命令;而某些人认为它是这样一种单纯的信仰:不论我们的道德本能的起源怎样,这种本能的表现已为人类经验的判断所征实,从而知道真正的快乐,如果没有自尊心是不去得到的,而自尊心只有在努力生活以促进人类进步的条件下才能具有。
# ①参照埃杰沃斯:《数理心理孛》一书。
后国家里,仍有许多风俗习惯,类似使禁闭中的海獭自己筑堤的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在历史家看来是充满深意的,而且立法者必须加以考虑。但在近世的营业事务中,这种习惯很快就消失了。
这样,人们生活中最有系统的部分,通常就是他们谋生的那一部分了。凡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一切人的工作,都能被仔细观察;因而对这种工作就能作出一般的说明,并能用与其他的观察的结果作比较,来检验这种说明是否真实可靠;关于对这些人提供足够的动机所需的货币或一般购买力的多寡,也能作出数字的估计。
不愿延迟享乐,以留作将来之用的这种心理,是用积累的财富所生的利息来衡量的,而利息正是为留作将来之用提供了足够的动力。然而,这种衡量却有某些特殊的困难,必须等到以后再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