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私人合伙组织。
恢复一个企业的力量之最老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从它的最能干的雇工中提拔若干人参加合伙的办法。大工厂或大商店的专制的老板和经理,因为年事日增,觉得必须把责任越乘越多地托付给他的主要下属;这一部分因为要做的工作日益繁重,一部分因为他自己的精力较前衰弱。他仍然掌握最高的管理权,但许多事情却不得不依靠他的下属之精力和正直;因此,如果他的儿子们还未长大,或是因为别的理由,还不能为他分担责任,则他就决定从他的可靠助手中提拔一人参加合伙:这样,他就减轻了他自己的工作,同时他可放心,他自己一生的事业也由那些人——这些人的习惯是他所养成的,他对他们也许具有父亲般的情感——所继续下去了。①
但是,现在有——曾经也常有——条件较为相等的私人合伙组织,两个或更多的具有大约相同的财产和能力的人,把他们的资财合在一起以举办困难的大事业。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工作往往有明确的划分:例如,在工业中,一个合伙人有时差不多专门担任采昀原料和销售成品的工作,而另一个合伙人负责工厂的管理;在一个商店中,一个合伙人管理批发部门,而另一个合伙人管理零售部门。使用这些和其他一些办法,私人合伙组织就能适应许多不同的问题:它是非常有力和非常有伸缩性的;它在过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现在它也富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