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铜表法的制订

到公元前五世纪前半期为止,罗马的法律只依习惯,因循先例,没有成文规定。司法带有宗法和宗教性,由元老、高官和祭司等贵族领导人掌握。平民有诉讼事件时,常因贵族滥用职权而受欺压。平民为争取自身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早有编纂成文法的要求。据说在公元前 462 年,保民官哈尔撒

(Terentilius Harsa)提出了编纂成文法的要求。过了 10 年,贵族才同意进行。公元前 451 年组成了一个 10 人委员会(decemviri),其成员全是贵族。责成这个委员会在一年之内把过去的习惯法,包括公法和私法,归结成文。为了使他们工作方便,当年的执政官和平民保民官以及其他官员都暂停行使职权,国家全权都交给 10 人委员会。

一年期满,10 人团编出了 10 个表,但没完成全部工作。次年,又另选了第二个 10 人委员会继续从事法典的编纂工作。第二个委员会由 5 个平民 5 个贵族组成,其中只有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连任两届。两个委员会的工作加上后来的一些补充,形成了有名的十二铜表法典。据说第二个 10 个委员会任期满后不肯退位,不交出政权。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尤其专横,因而引起平民的愤怒,出现了第二次平民的脱离运动。公元前 450 年,平民集体退到阿芬丁山。在平民的坚决要求下,10 人委员会被迫下台。关于第二个10 人委员会的说法很可能是虚构的,很可能只有一个 10 人委员会。

公元前 449 年,恢复原制度选了两个执政官。平民选出了 10 个保民官。十二铜表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都是过去已实行的习惯法,不成完整体系。

主要内容:

第一二表关于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第三表为债务。第四表关于父权、家长权。第五表关于监护、遗产、遗嘱。第六表关于契约、贸易及各种财产权。第七表为土地问题。第八表关于伤害法。第九表是与宪法有关的一些规定。第十表是神圣法。第十一表中有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的决定。第十二表是补充的关于诉讼的一些规章。

十二铜表法因为只是把自古以来积累的习惯法写成文字,所以包含有产生于不同时代的很不一致的内容。其中保存有比较原始的社会习惯法的残余:例如,同态复仇,巫术惩罚、对债务人的野蛮残酷待遇、不稳固的私有制和婚姻制等等。同时也有较晚后发展起来的一些立法:例如对债务人也有较缓和的规定,如缓期三十天执行处罚,拘留期间给予人道待遇。例如,因为伤害罪,有同态复仇,也有用罚款代替解决的。第五表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法、遗嘱法等;第六表的契约法,贸易转让的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保护私有财产制。第十表规定不准在城里埋葬死者也是较后发展的考虑到城市卫生居民健康的决定。第九表和第十二表关于宪法的条例显然也是逐步发展的。例如,第十二表规定凡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李维,Ⅶ, 11,12),这显然是很晚才发展起来的立法。

十二铜表法自从定下来之后,在罗马史上从未废除过。有些条款甚至一直保留下来,到罗马后期仍然有效。罗马人后来对这一古代法典有一种引以为傲的感情。十二铜表法的语言也成为后世法典语言的典范。

对平民来说,这一成文法保障他们不再受贵族任意横加的处罚。但这种保障还不完整。例如法典规定了诉讼程序,但起诉用的语言仍然被贵族高官和大祭司长期保密,外人不得而知,平民自己仍无法起诉。甚至法庭开庭日期也不公布,一般平民在诉讼事务上毫无办法。十二铜表法规定人民可以上诉,但对执政官的强制权没有限制。

第十一表补充规定平民和贵族不许通婚。平民和贵族两等级之间习惯上是不通婚的,历来通婚的事也很少,但从未以法律固定,通婚还是许可的。第十一表中的规定是倒退。西塞罗说这一条是最残忍的立法①。这条立法当时立即遭到激烈的反对。过了不到五年,罗马人就通过一条专门的立法,取消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