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省的治理

1、元首省与元老院省的划分。

罗马的行省是在征服地中海的过程中逐渐建立的。到屋大维时,已成立了二十几个。公元前 27 年,屋大维接受了一个“大范围”行省总督职权。这个大范围并不明确,也可以解释为包括全帝国,也可包括任何一个或大或小的省。当时元老院同意他管辖的范围是西班牙、高卢和叙利亚,另外埃及不设省,是元首自己控制的特区。

当时的原则看来是元首控制一切需要驻军的省,把早先征服,已比较安定,无需驻大军的省划归元老院,最终的目的显然是由元首掌握军团大权, 控制全帝国。在元首制发展过程中,由于对外征服和管理需要,省的划分又有了许多变化。首先是莱茵、多瑙和不列颠新征服地区设立了大小 10 多个省,另外旧有的省太大,重新划分为较小的省,省的数目多了,分权原则仍以军权为准。例如高卢划为 4 省,其中那尔旁高卢划给元老院,西班牙分 3 省,其中柏提卡给元老院。原属元老院的伊利里亚省由于在多瑙河用兵,转为元首省,后改为潘诺尼亚和达尔马提亚两省,都属元首。至于新征服的省显然都归元首。奥古斯都死后,省的归属在元老院和元首之间还有变化,基本上仍以军权的有无为原则。

省总督的人选基本沿用共和时代办法,仍从任满的执政官和行政长官中任命,但强调正途出身,即经历正式晋升阶梯。元老院省总督在合格人选中抽签选派,任期一年,阿非利加省和亚细亚省由卸任执政官充任(要任满后10 年才得去外省任职),其他元老院省可由卸任行政长官充任,间隔期 5 年。奥古斯都死时,元老院所属有下列各省:亚加亚、阿非利加、亚细亚、柏提亚、俾提尼亚、克里特、马其顿、西西里、塞浦路斯、加里亚、那尔旁高卢。

元首省总督由元首亲自选派,行省执政大权握在元首手中,派去的总督是元首的代理人,(Legati),不是有执政官权的总督,或称“代行执政员”。元首省的总督不管原来是执政官级或行政长官级都称为“代行政长官”,由

元首亲自任命,期限随元首旨意而定(约 3 年)。

驻军多于一个军团的省由卸任执政官充任,官称也叫“代行政长官”

(Logati Propraetore)。这种大省一般另设一副职,由卸任行政长官充任, 负责统率一个军团,职称是代理督军。因之这样的元首省里有两个元首代理官,一是省代理总督,另一是代理督军。在省里作过代理督军的人以后可担任只有一个军团的省的总督。如果回罗马有机会作一任执政官,那就有可能升为大省总督。

元首省如已无须用兵,闲置的驻军就会变得无用而危险,在这种情况下, 元首有时把兵团从某省调走,把该省改为无驻军、交元老院去管理。如塞浦路斯、那尔旁高卢、西班牙以及柏提卡都是这样的省。

有些新设小省,元首往往命一财务官级的监守使(Procurator)去治理。监守使无军团,手下只有一个支队和地方兵。犹太就是这样的省。在奥古斯都时,这里的监守使(或称三级总督)受叙利亚总督管辖。

概括起来,元首省按军权大小可分为三级:一级省由卸任执政官任总督, 有一个以上军团,达尔马提亚、潘诺尼亚、上、下日耳曼、美西亚、叙利亚及近西班牙就属此类。

二级省由卸任行政长官任总督,主要有:外高卢三省、西班牙的路西塔尼亚、小亚的旁非利亚、格拉西亚等。

三级省由财务官级监守使管,有里提亚、诺里克、沿海阿尔卑斯、犹太、撒丁、科西嘉等。

埃及为特别区,由元首亲自控制,派人代理。2、行省的统治政策。

罗马行省的设立最初是毫无计划的,管理方法也不成体系,都是权宜之计,元首制建立之后才对行省的治理进行整顿。

首先制订了明确的边疆政策,各省地位也明确了。

其次省总督的官职地位正规化了。入选者都严格按晋级阶梯晋升,这样可获得有经验的行政人员。省总督有薪金,厚俸,有利于养廉防止贪污。省督以下的办事人员也形成正式的文官署,官员都成为有行政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与共和时代让只顾谋私利的包税商代办一切的情况已大不相同。

为防微杜渐、防止贪污和滥用职权的滋长,元首经常派监察御史到各省去巡查,包括元老院省在内,因为元首的“大省总督权”范围是不固定的, 他可以随时伸手到元老院省去。

省总督慑于监察御史的监视,胡作非为有所收敛。提比略时代被控告的总督较多,他们都要受高等法庭审判。处分有罚款、没收财产、流放、开除出元老院等,被控告者多为元老院省总督,因为元首省受监督更严,常常是不等发展到严重程度,便已被免职。

奥古斯都时代开拓的公用驿道和邮驿制使首都与各省交通方便,信息传递迅速,元首能及时收到报告,便于控制。例如从小普林尼和图拉真的通信可看出元首派出去的官员事无巨细都要请示,可见元省控制的严密。

在省里禁止各种集会结社,但却有意识地宣传对元首的崇拜,只许成立崇拜罗马女神和元首的会社。公元前 12 年许可在高卢三省组织一个类似议会的机构,可向元首和元老院直接申诉,但其主要职权是主持对罗马女神和元首的崇拜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