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首宪法地位的形成

有恺撒的前车之鉴,屋大维在集权的过程中十分谨慎。他小心遵循共和国旧制,每增加一种职权都要求有前例可援,采取合法的渐进手段,逐步增加元首的权力。

共和国时代,带兵的将领往往被军士拥戴称为“司令”或“总司令”

(Imperator)①。早在公元前 38 年,屋大维就获得了这一称谓。公元前 29 年之后,他很少再带兵,但仍沿用这一头衔以示拥有军权。

公元前 36 年他取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民官身份,到前 30 年又获得终身保民官职,从此长期握有保民官的一切大权,特别是否决权,并凌驾于其他保民官之上。

公元前 31 年,屋大维第三次任执政官职。此后,他逐年连任,长期保有

罗马城的最高行政统治权。公元前 28 年,他以执政官身份主持了一次人口调查,实际上取得了监察官的大权(人口调查原是监察官的权力)。至于他不接受监察官职,只要权而不要职,可能是考虑到接受监察官职位有与元老院对立之嫌,他有意避讳。

公元前 28 年,屋大维乘改组元老院之机,把自己列于所有元老之首,称首席元老或元首(Princeps Senatus)。“元首”之名于是沿用。这时他取得了封立新元老之权。

显然,早在公元前 29—前 28 年当屋大维从东方回来进行恢复秩序安定人心的一系列活动时,他已经大权在握了。可能为了谨慎,他于公元前 27

年 1 月 13 日在元老院会议上宣布自己决定放弃最高权,把一切权力交还元老院,恢复共和制。显然事先布置了一些人表示抗议,结果又重新作过一整套安排:屋大维把手中一切大权交还元老院和人民,元老院则通过一系列法令委屋大维以各种重任,手续完全符合共和制原则。

于是在公元前 27 年以合法手续重申了屋大维的一系列大权:他仍被选为执政官,兼监察官权,为终身保民官,在元老院为“首席元老”,在民众大会为“首席公民”,或称“元首”。最后,还应元老院要求,接受一个大范围的行省总督权,主管地区不是一个省,而是一批省,而且不固定,可变动。暂时安排元首主管的省有西班牙、高卢、叙利亚、伊利里亚和埃及。这个大的行省总督权实际上集中了帝国的军权,因为这几个省属北部和东北部边疆,帝国绝大部分常备军都部署在这几省。

其他行省的管理权交元老院。罗马城和意大利的管理权也由元老院收回。但由于军权握在元首手中,元老院并没有真正的决断权。

这一年还给屋大维上了一个新尊号,称“奥古斯都”,为“庄严、神圣” 之意,这又赋予他以宗教首领的身份,此后,历史上都改称屋大维为“奥古斯都”。

公元前 27 年的安排使奥古斯都通过一系列合乎共和国传统的作法取得了军、政、法、财政、宗教等大权。他避免用“王”或“独裁官”等名义, 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司令官等称号,而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又以大行省总督名义掌握帝国军权,实际上控制所有的行省。帝国的实质本在于行省,所以奥古斯都实际统领整个帝国。此外,元老院又

① 后来“皇帝”(Emeperor)的称谓就是从这里演变而来的。

给他加了一些形式上的荣誉:如门上加桂枝、橡叶、金牌等,正式祷文中都加上对奥古斯都的祝福。前 27 年后,他曾暂离罗马到西部各省巡查。前 24

年回罗马,发生谋刺元首案,这促使他在前 23 年又作了一些新的补充安排。

公元前 23 年 1 月,奥古斯都提出辞去执政官职务。执政官本是共和国时最高的官职,到元首制建立以后,这职位已不如以前那样握有实权,但罗马元老贵族阶层对执政官位依然十分想往,因为它长期以来是罗马贵族晋升官阶的最高目标。贵族只要作一任执政官就取得了崇高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以后能够以卸任执政官身份担任许多重要职务:如省总督、监察官、大祭司、元首专员、特使、将军等等,因此贵族都垂涎于执政官职。

奥古斯都本人长期占有两执政官之一的官位,使贵族们担任执政官的机会减少了一半,因而引起了他们的不满。公元前 24 年的谋刺或与此有关。公

元前 23 年 1 月,奥古斯都辞执政官职,推荐两位著名的共和派为执政官。但不久,元老院通过一条特别法令,颁给奥古斯都以执政官权,即不任执政官职,但有执政官权,到公元前 19 年更把此权变为终身。从此,奥古斯都无需担任执政官,却持有罗马城和意大利的最高行政管理权,地位比以前更超然了。

与此同时,他的大范围行省总督权仍旧保留,因之他仍握有最高军权, 并直接伸展至全帝国一切行省,任期 10 年,期满重颁。原来的终身保民官权也于公元前 23 年 6 月得到了人民大会的正式批准。此后,他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召开元老院会议,提立对元首政治有利的法案,为自己的统治服务。

公元前 23 年的安排使奥古斯都的大权都以特准、特颁为据,不像前 27 年时的共和制选举性质。他的官职:终身执政官、终身保民官、大省总督以及从而引申的监察官、行政长官等都是既有权又不妨碍其他人升官晋级。元首的超然宪法地位至此基本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