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利贷业

高利贷业并非出现于共和末年,它几乎和人类社会同时进入文明时代。在罗马人看来,放高利贷是一种极不光彩和极不道德的行为,它甚至比

一般盗贼所犯的罪还大①,其罪恶几乎和杀人不相上下。②但因放高利贷那是获取巨利的捷径,所以,对罗马贵族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他们虽然在表面上贱视并憎恶它,但在暗地里却鼓励自己的奴隶和被释奴隶积极参与这项活动。据说,迦图、西塞罗等都是间接的高利贷者。

一般来说,公元前一世纪以前的高利贷业具有下面两方面的特点:第一, 高利贷的经营者大多是拥有土地的贵族,而借贷者则大部分来自独立的小生产者——平民。所以,长达数个世纪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平民的土地问题,而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为了解决平民的债务问题。第二, 高利贷的利息一般比较平稳。12 铜表法规定,私人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1%。一般的借款大约都在 4%到 6%之间。③在当时,高利贷因为受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所以发展并不迅速。

但是在公元前二世纪,尤其是公元前一世纪以后,高利贷业却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异军突起。马克思指出:“在古代罗马,从共和国末期开始, 虽然手工制造业还远远低于古代的平均发展水平,但商人资本、货币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却已经——在古代形式范围内发展到了最高点。①”当然,高利贷资本在罗马的快速增长并不符合于意大利一般的经济发展水平,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促成的,是无数的赔款、战利品以及行省的大宗税收不断进入

① 迦图《论农业》序言。

② 西塞罗《论职责》(《De officiis》),ⅠⅠ,25。

③ T.法兰克《罗马经济史》巴尔的摩 1927 年版,第 294 页。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 671 页。

罗马的必然结果。

因为当时货币经济比较发达,每一笔在一定期限到期的交款,如地租、贡赋、赋税等等,都必须用货币支付,因此,从这时开始,大量放高利贷的人大多都是包税者,大包税人,收税人。他们利用手头的雄厚资金,不时向贫困地区、国家等出租资金,并从中获取暴利。虽然高利贷者在各地所得的利润不尽相同,但他们所采取的方法基本上还是一致的,大致上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首先是放款取利。放款是意大利高利贷者最有利的获利手段之一。当时的借款对象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的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②第二种是对有野心的青年贵族如恺撒、安敦尼等所放的高利贷。他们为了跻身政坛,也不惜向高利贷者大借债款。据记载:恺撒在其出任西班牙总督以前,就向高利贷者借了大笔款项, 其数额相当于 2,500 塞斯退斯。③第三种是向东方某些城市和某些君主放的高利贷。他们因各种原因陷于贫困,非马上获得大宗货款,不能免于危亡。

在上述三种放款形式中,一般第三种比较普遍,而且放款的数额也较大。罗马的高利贷者不仅把自己的大部分资本用于这项高利贷业,而且还经常把私人(例如庞培和布鲁图斯)信托给他们的资本也用在这里面。公元前 54 年,浦泰俄利港的克鲁维乌斯(Cl-uvius)就曾把大宗的货币借贷给小亚细亚的迈拉莎(Mylasa)、阿拉班达(Alabanda)、赫拉克利亚(Heraclia)、巴尔基利亚(Bargyl-ia)和考诺斯(Caunos)等五个城市,成为这五个城市的债主①。在同一时期,俾提尼亚的尼西亚城也被落入意大利的高利贷者手中。据记载:光由意大利银行家皮尼乌斯(Pinnius)借给这一城市的款项就达 800 万塞斯退斯。②当庞培来到东方时,亚洲的所有城市几乎都负了债,其

总额大致为 8 亿塞斯退斯,相当于罗马年什一税的两倍还多。③

这类放款利率一般都很高,大多都超过了这一地区法定的最高利率,即12%。例如,那个有名的共和派贵族布鲁图斯(JuniusBrutus)就曾以 48%的利率把货币借给卡帕多基亚( Cappadocia)的国王阿里阿巴哲纳斯三世

(Ariobazanes Ⅲ)和萨拉米斯城,以解决他们当时的资金危机。④如果这些借款的冒险性特大,那么其所得的利率则更高。例如,骑士出身的波斯图姆斯·拉比列乌斯(Post-unus Rabirius)就曾以 100%的利率把大宗货币借给流亡于罗马的埃及国王托勒密(Ptolmey)。遗憾的是,拉比列乌斯的这宗投资事业并未成功,因为当托勒密国王重新恢复王位后,不但没有偿还债款, 而且还把这个自命为整个埃及国家债主的人投入了监狱。不过,他最后还是逃出了埃及,并且在内战期间,作了恺撒的代理人。而这又无疑为他提供了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 672 页。

③ 阿庇安《内战记》Ⅱ,8。

① 西塞罗《家信集》(《Ad Familiares》),ⅩⅢ,56。

② 西塞罗《家信集》,ⅩⅢ,61。

③ 法兰克《罗马经济史》,第 296 页。

④ 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Ⅵ,Ⅰ—Ⅲ。

恢复财产的机会。⑤

高利贷者所采取的第二类方法是订约获利。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罗马国家的。罗马自进入公元前一世纪以来,兵燹战乱连续不断,长期的战争给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然而却给高利贷者提供了向国家放债的机会。他们利用战时国家对战争用品的需要,纷纷与国家订立各种借款合约,并从中获取暴利。上文提到的拉比列乌斯在逃回罗马后,就是通过这一办法而再度致富的。当然,有关这方面的事务,大多都由公司承担。罗马的公司机构庞大, 人员复杂,一般以承包国家税收、工程为主,在战时或国家陷于财政困难之时,也经常向国家提供债款。例如,财力雄厚的亚细安尼公司( Asiani Company)就曾把 2 万他连特的资金借给国家,20 年后,它又把这笔借款数目增加到 12 万他连特,这样,它就可从国家手中牟取大量的利润。①

其实,罗马高利贷业的发展对罗马社会并没有带来什么好处。高利贷者在获取暴利后,并不象近代资本家那样,把所得的利润用来创立新的和较高级的生产方式,而主要是把它用于个人消费和购置地产,所以,这种高利贷业发展的结果只能是:社会财富的大量浪费以及行省经济的萎缩,而这又反过来对罗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