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罗马奴隶制的发展

罗马从很早以前就有奴隶,但是起初主要把奴隶用在家庭事务上。李维提到早在制订十二铜表法的时代,有一次进行战争的平民就号召奴隶们起来反对自己的主人,这一举动使许多罗马家庭深感不安。因为“家家内都有一个潜在的敌人,”这就是说,每家家内至少都有一个奴隶。然而,到了公元前二世纪中叶,使用奴隶劳动的范围有所变化,这一时期的奴隶劳动不仅大批地、广泛地应用到农业、手工业以及矿山等各个生产领域,而且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即由一个“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 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①这是罗马进入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标志。

  1. 奴隶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罗马奴隶来源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战俘。在每次战争或战役后,罗马往往把被俘的士兵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变卖为奴。因此,罗马军旅所至总有大批奴隶贩子尾随其后,随时收买大批奴隶,然后运往罗马及各地奴隶市场出售,以获取厚利。

罗马奴隶的第二个来源是奴隶贸易。罗马帝国占据广大地区,发展情况各不相同,许多地区盛行人口买卖,高卢就是其中之一。据说有些高卢人为了一瓶酒就把孩子卖掉,而有些酋长也出卖自己部落的人民。所以有大量的高卢人被卖到罗马去。此外,在当时,地中海上海盗猖獗,他们骚扰地中海沿海地区,抢掠财物,劫夺居民,并将其变卖为奴。罗马各地都有奴隶市场, 而尤以地中海上的提洛岛最为著名。根据斯特拉波的说法,有些日子那里出卖的奴隶多达 1 万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 3 卷,第 371 页。

奴隶的第三个来源便是家生奴。罗马法学家曾如此确定奴隶的来源“或则是家生的,或则是后天变成的。”确实,由生育而实现的奴隶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相当可观的。阿庇安甚至肯定地说,奴隶的繁殖速度是相当惊人的①。尼录皇帝时的文学家彼得罗尼乌斯曾在小说中描写一个大地产商,一天可生30 个男孩,40 个女孩,这虽是一种文学描写,但也反映了一些真实的情况。

②在家中出生的奴隶被称为凡尔纳(Vernae),一般价值较高,因为他们从孩

儿时,就已经习惯于奴隶地位和唯命是从。此外,弃婴有时也被收养或转卖为奴。父亲因穷困也有将儿女出卖为奴的。

在共和末年,罗马奴隶制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大量外族奴隶涌进罗马城。不仅罗马奴隶主占有大量奴隶,奴隶自己也可以占有奴隶。帝国时代元首的私人奴隶,多半都占有奴隶。这些奴隶在服装上虽与自由人无异,然而,各有不同的方言,各有不同的生活习惯。罗马已变成了一个各种族杂居的地区, 而失去了原来拉丁民族的面貌。

由于经济的商品性质的加强,罗马人对这种奴隶劳动力的剥削达到了顶峰,瓦罗给奴隶下了定义,认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③罗马奴隶主,担心这种“会说话的工具”的过早死亡、逃跑或残废,都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奴隶,力图在最短时间内收回购买奴隶的费用并从奴隶身上榨取尽量多的利润。

矿业是罗马最早使用大规模奴隶劳动的部门。据记载:到公元前二世纪中叶,仅在西班牙银矿从事劳动的奴隶就达 4 万人。①其它矿区的开采工作一般也由奴隶或罪犯承担。从事矿下劳动的奴隶是古代世界最悲惨的奴隶。狄奥多鲁斯在提到埃及矿山中的奴隶时说:“在这里无论病人,残废者、老人及由于性别而体质虚弱的妇女,都不让有喘息的机会。所有的人一无例外地都用鞭子来强迫工作,直到筋疲力竭,死了为止。”①

在罗马,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另一部门便是农业。在迦图的《农业志》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奴隶主对奴隶剥削的严厉。迦图认为,理想的庄园是 240 犹格的橄榄园或是 100 犹格的葡萄园。240 犹格的橄榄园上的劳动力

应有管家 1 人,女管家 1 人,园丁 5 人,赶车的 3 人,赶驴的 1 人,放猪的

1 人,放羊的 1 人,共计 13 人,100 犹格的葡萄园应有管家 1 人,女管家 2

人,园丁 10 人,赶车的 1 人,赶驴的 1 人,照料柳树的 1 人,放猪的 1 人,

共计 16 人。②奴隶们都集体住在小屋子里,管家的职责之一,就是支配监督奴隶劳动,使其驯服地工作。奴隶一年之内除了两天节假外,其余时间都得在监工的严密监督下从事劳动。通常奴隶每月的口粮大约是 4 至 4.5 摩底二粒小麦,由奴隶自己在臼中捣碎,烤面包或煮粥喝,再就是一塞克斯塔里乌斯的橄榄油和一斤盐,给奴隶喝的是劣质葡萄汁。每年奴隶可分得一件紧身衣,隔年一件短斗篷和木制的凉鞋。处于这种待遇下的奴隶,只能是食不果腹,衣不蔽体。

① 阿庇安《内战记》Ⅰ,7。

② 彼得罗尼乌斯《萨蒂里孔》。

③ 瓦罗《论农业》,Ⅰ,17。

① 狄奥多鲁斯《历史文库》,Ⅲ,12—13。

① 狄奥多鲁斯《历史文库》,Ⅲ,12—13。

② 迦图《论农业》,10—11。

公元前三世纪以来,罗马的奴隶人数日益增多,奴隶劳动几乎遍及各个部门。奴隶成了罗马人生活和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成分。但使用奴隶最多的部门还是矿业、农业以及家庭。因为按罗马人的观念,家内奴隶包含在家庭之中,所以有关家庭奴隶的情况将在罗马人的生活部分再论。

  1. 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

罗马奴隶阶层是被剥削阶级,奴隶主残酷无情,尽情榨取奴隶的血汗。为了给这种恐怖和横暴的制度辩护,罗马的法学家竟发明了这样一条定则, 即“奴隶不是人。”①并把它载入了《法学阶梯》一书,法学家盖乌斯和乌尔皮安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奴隶即畜类,是“另一种家畜”。②罗马法就是在这种前提下剥夺了奴隶的所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

<1>宗族权。奴隶虽然可以参加奴隶主家庭内祭祀祖先的一切宗教仪式, 并可参预奴隶主国家的祭神典礼,但奴隶不能算作奴隶主的家庭成员,不能享受奴隶主儿女的权利。

<2>财产权。奴隶不能拥有财产。奴隶主有时因为奴隶工作勤勉给予一些赏金,奴隶在给奴隶主经营工商业时,也可分得一部分红利,这些收入叫做奴隶的彼库里,然而这种彼库里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奴隶主可以随意取用, 如奴隶死亡或无子嗣时,这种财产即归奴隶主所有。

<3>婚姻权。罗马法把两性奴隶之间或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结合称之为同居,法律上没有保障。如奴隶结婚时尚未得到释放,则所生子女,亦是奴隶。

<4>法律代理权。因为奴隶没有人格,事实上奴隶纵然代理奴隶主经营工商业,但在法律上却不能算作是真正的代理人。营业盈亏,须由奴隶主自己负责,奴隶在法律上没有独立地位,甚至对于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负责,他不能作证人,不能立遗嘱,不能对人起诉或被起诉,一切法律责任都由奴隶主负责。如果奴隶出庭受审,审问时必定加以拷打。假如拷打时奴隶残废或者死了,那么他的主人可以得到金钱的赔偿。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奴隶的地位也不一定完全与法律上所规定的一致。我们应该对之进行全面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