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隶农制

“隶农”是拉丁文“colonus”的音译,有人也按 colonus 的复数形式将其译成科洛尼(coloni)。colonus 一词是从动词“coler”(耕种、种植) 衍生出来的,原意为“农夫”、“土地耕种者”。

隶农这一阶层出现于公元前二世纪意大利的某些地区。最初是指租种别人土地的人,亦即佃农。他们可以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众多奴隶以经营农业而获取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劳动谋生的人。他们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仅仅限于按照租约佃耕土地。租期一般为 5 年,期满后可以废约也可以续订。地租大多用现金支付。隶农可以把租来的土地转租给别人。这一时期的隶农, 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公民。

公元前一世纪到公元二世纪,由于帝国庄园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对隶农的命运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隶农对大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倾向日趋严重。从公元一世纪末叶开始,在意大利的隶农中间,以金钱支付地租的日渐减少, 而以实物支付地租的分成佃农却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隶农靠土地所有者提供的生产工具进行耕作。隶农的自由地位有了明显的限制。

公元三世纪,由于内战外患以及繁重的捐税,帝国境内的人口流动大为加剧,日益感到劳动力缺乏的罗马政府和大庄园主都想方设法把隶农固定在土地上。这时的许多隶农已经不是根据租约租种土地的自由公民,而是在公民权方面受到很多限制的人了。隶农日渐向世袭佃户靠拢。

从公元四世纪起,帝国政府为了保证国库的税收来源,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积极用立法手段来干预隶农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公元 332

年 10 月,君士坦丁颁布敕令,从法律上将隶农束缚于土地之上。与此同时, 又颁布“户籍法”①、“出生法”②,目的都在于剥夺隶农的迁移自由。公元357 年 5 月,君士坦丁又颁布法令,规定:土地出卖者在出卖隶农时,应将隶农和土地一起出卖。365 年 1 月,皇帝瓦伦蒂尼安和瓦伦斯在写信给亚细亚主教克列阿尔库的信中,禁止隶农在没有得到土地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转

① “户籍法”(Jus Census)规定隶农必须将户口登记在他所在庄园的土地所有者名下,由后者监督他向政府纳税。

② 出生法(Jus Originis)规定隶农不得离开其出生地,把隶农看成是土地本身的奴隶。

让财产。371 年的法令责成土地所有者向他的隶农收税。396 年,在阿卡狄乌斯和霍诺里乌斯的敕令中禁止隶农向法庭控告主人,隶农的全部财产属于主人。409 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隶农不能担任基督教教会的职务。422 年的法令剥夺了隶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他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使其日渐与奴隶的地位接近。不过,从法律上看,隶农与奴隶尤其是授产奴隶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典一直承认隶农具有人身自由,尽管他们实际上是被固着于土地上。

第二,法律规定隶农对其财产有某种程度的私有权。而奴隶,即使是授产奴隶,也完全没有这种权利。例如,在得到主人许可的情况下,隶农可以出卖自己的收获物。当隶农耕作的田地上的收获物被盗时,既可以由土地所有者提出诉讼,也可以由隶农本人提出诉讼。396 年颁布的法令规定,当主人向隶农进行过分的剥削时,隶农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第三,奴隶除了主人在犯有叛国罪的情况下之外,是不允许控告其主人的,而隶农则除了法令的某些规定外,还可因主人犯了刑事罪而控告他。

第四,在许多场合,刑法还根据处理自由人的那些规范来惩罚隶农。在法庭上,不能象对待奴隶那样随便拷打隶农。隶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出庭作证。

第五,奴隶没有当兵的资格,而隶农则在得到主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当兵。

正因为如此,所以隶农比奴隶对劳动的兴趣更强,积极性更大。隶农制是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孕育出来的新的经济基础——农奴制的一种因素。这种新的、进步的经济基础不断地发展壮大,最后终于成了导致罗马奴隶制社会崩溃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