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罗马对意大利的统治
罗马把意大利各地区征服以后,并没有立即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实行了“分而治之”的政策,把各被征服地区分成两类:一类是合并的,另一类则保持同盟的身份。
第一类包括有拉丁姆各族居民、坎佩尼亚大部分、埃特鲁利亚南部和萨宾大部地区。这些地区征服后都被并为罗马公社的公有地,居民给以罗马公民权或半公民权。这样罗马国家(公社)的范围和人口大增,约占半岛五分之一的土地,人口约 100 万。
第二类同罗马以盟约联系的称为同盟国,有北部埃特鲁利亚,翁布里亚, 亚平宁高地各族人民和南意大利各部族和城市。这一类约有人口 200 万,占地为意大利半岛的五分之四。
两类中又因情况各异而有不同待遇。
在合并的人口中拉丁人得全部公民权,他们和罗马原有公民有同等的政治生活。坎佩尼亚、埃特鲁利亚和萨宾人则只取得司法权。罗马法术语为上诉、起诉和通婚等权,具体说即人身、财产、遗嘱都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选举权和在罗马任官职权,这种人被称为无选举权公民即所谓半公民权。
对于合并的城市,无论是全公民权或半公民权,罗马往往实行一种让他们保留地方自治的做法。让各城保留其原有的政治组织和官职,按原样管理自己。这样可以不打乱各地原有的正常社会生活、传统、习惯和文化。同时在服兵役、外交、纳税等方面受罗马公社的管辖。这样在扩大的罗马城邦范围内有许多地方自治市,其公民或有选举权或无选举权都为罗马公民。半公民权的自治市实际上是一种过渡形态,后来都取得全公民权。这种作法减轻了罗马政府官员和元老院的负担。各自治市不是设法摆脱罗马的统治而是竞相争取全公民权。
在第二类即以条约同罗马联系的同盟者中也分为两部分:一种是拉丁同盟者,另一种是意大利同盟者。拉丁同盟者又可分成三类:一是大拉丁战争
(公元前 338 年)后,没被罗马合并的几个古拉丁城,主要就是普雷纳斯特
和提布尔,其次是早期拉丁同盟遭到罗马解散之前,公元前 338 年前建立的
一些小拉丁殖民地,大约有 9 个;第三就是罗马征服中南意过程中在萨姆尼
特战争和皮鲁斯战争期间在意大利各地先后建立的所谓拉丁殖民地,共 21 个。这些所谓拉丁同盟都分别同罗马订有条约。他们最基本成分是从拉丁诸城和罗马迁移去的居民,后来也吸收了其他成分。各城有自己独立的全权政府,一切组织仿照罗马。他们地位比意大利同盟似乎高一些。他们有起诉权和通婚权。他们如果到罗马城适逢进行选举,他们可以在一个部落登记参加投票。如果愿意迁回罗马也可以在一次人口普查时登记,即可得全公民权, 长期回罗马居住。
意大利同盟包括中南意各部族和城市。在没有城市的部族住区,罗马同各部落定约,有城市地方就同各城市分别定约。罗马同这些大大小小区域和城市所订立的同盟条约可能有 150 多个之多。
同盟者的地位和罗马的关系虽然有种种差别,但有一条是全体一致的, 就是都要为罗马提供军事力量。当罗马执政官提出要求时,各盟邦都须提供战斗部队,希腊诸城称为海军同盟,须提供船只和水手。公元前三世纪,罗马野战军步兵实际上有一半是同盟者提供的。各军组成独立队或者营,由罗
马派指挥官,骑兵绝大多数来自同盟者。
合并入罗马公社的地区在服兵役问题上,不管是全公民或半公民都一律按普查登记的规定应召服兵役。此外他们还要纳贡赋和罗马法律上规定公民应交的税。为完成收税任务,罗马增添了 4 名财务官,驻在合并地区的九个要冲地点。为了使位置较远的合并区的民事和刑事案有人处理,罗马大法官又任命了一批低级法官(Praefecti)巡行各地处理案件。
同盟者的义务除提供军力外,只是在外交上受一些限制,条约规定各盟邦“应与罗马有相同的敌友”,因此它们不能随意和别人发生政治关系。商业往来似乎也有限制,但大约未能执行。除此之外,各同盟几乎感受不到来自罗马的任何压力。各盟邦有充分独立自主权。
事实上罗马的确也无需干预各同盟城或地区的行政。因为意大利各邦以及拉丁同盟者都是由拥有土地的贵族阶层统治。他们和罗马的统治阶层是天然的联盟者。因此罗马可以采取宽大放任的政策,容许各地保留自己的方言、宗教、币制。同盟不纳税,不受罗马官员的巡查也无需为罗马军队提供营地。胜利时和罗马同等分战利品。
无论是同盟者或被合并的意大利居民,除部分拉丁人外,多数是没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的,亦即不能参加讨论国家大事。他们都要服兵役,但无权决定战争或和平。这一点意大利人同罗马人是不平等的。意大利同盟者后来的不满和斗争也是在这方面。不过在公元前三世纪时这问题还不尖锐。意大利人在罗马领导下尽一部分义务,也分享胜利果实。分战利品,有人可参加新移民。可以抵制北方蛮族高卢人的入侵,在意大利内部也消灭了部族战争。各地方统治的贵族还可依靠罗马的势力镇压国内的骚乱。总之,在罗马统治下,意大利政治局势似乎得到一定的平静。
公元前 268 年罗马把萨宾部族的地位从无选举权上升为全权公民。这表明罗马将把公民权扩大给更多的意大利人,这对意大利人接受罗马的统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意大利一词据说来自奥斯其语 Vifettium,意为牡牛之国。原指南意部分地区,后来随着奥斯其语的散布而泛指整个半岛。罗马没有建立意大利国家,它只是把半岛聚居的各族人收拢在一个政治体系里,为后来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出现的意大利国家作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