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奴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罗马的奴隶制度到公元一、二世纪已经发展了数百年,与共和末叶相比, 这时的奴隶制已有了不少的变化。首先,对外战争减少了,奴隶来源减少,

① 康茂德答应每年把一笔现金“赠赐”给马可曼尼人和夸德人的领袖。

奴隶的身价相对来说有所提高;其次,家生奴隶数量增加,促进了家庭意识的提高;再者,长期积累的经验使奴隶主阶级认识到:奴隶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虐待奴隶会使他们早死,给主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有,长期从事生产劳动而获取的经验和磨炼增加了奴隶的才干和技能,使他们成了奴隶主不可缺少的帮手和依靠。由于这种种原因,公元后一、二世纪,尽管奴隶仍构成社会的最低层,但他们所受的实际待遇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虽因人而异,但总的来说,还是有了很大的提高。

进入帝国以后,奴隶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越来越注意改善奴隶的条件。科鲁美拉明确指出:要将自由行动的奴隶安排在朝南的地方居住;对于锁着的奴隶,如果他们人数很多的话,就应当把他们安排在地下的奴隶营房。不过,这种地方卫生条件要尽可能地好,应当有大量透光而窄小的窗子。”① 他还不止一次地指出,主人应当对于他庄园上的奴隶,表示出最大的关心。为了使奴隶对劳动感兴趣,科鲁美拉认为应对奴隶持和气态度。他认为:在对待奴隶之时,应奉行下列规则——即多与从事农业且品行端正的奴隶接触,随便地与他们谈话,商量事情或开玩笑。如果奴隶不舒服,应让其休息几天,使其不会因劳累过度而病倒;应为奴隶修筑澡塘,让他们在那里洗去污泥。①为了增加庄园的劳动力,他还积极鼓励女奴隶多生孩子。他认为:“女奴中多子且由于她们的子孙而应有某种功劳的那些人,我们便不应让他们工作,而且对那些生多个孩子的女奴还应让其自由;实际上有三个孩子的女奴便可不参加工作,而超过此数的便可得到自由。”②

不仅科鲁美拉,而且他同时代的其他人,也都认为应仁慈地对待奴隶。例如,哲学家辛尼加明确指出:“奴隶制是反自然的,是和本性及其所固有的自由相抵触的。”“奴隶是人,是我们的共居者和温顺的朋友。”③辛尼加要人们牢记,所有的人在天性上是平等的。应象与顾客、普通的朋友说话那样同奴隶说话,以自己的行动来影响和改造他们,对他们要宽容,对他们为主人所做的额外工作要表示感谢。派特罗尼乌斯也曾表达过这样的思想,即奴隶是人,他们与其他人一样,都为母亲的乳汁滋育长大。这和共和末年把奴隶当成工具的思想有了明显的不同。

在早期帝国时期,主人们一般都非常注意对奴隶的技术培训,遗留下来的许多契约文献都提到了这一问题。这些奴隶或作为徒弟,或被派往别的师傅处学艺。按规定,奴隶在学艺期间,主人除了供应奴隶的衣食之外,每年还必须给他们约 18 天的假日。当然,就主人而言,送奴隶学艺的目的,是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但从客观上说,这也为奴隶积蓄财物并获取自身解放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另外,罗马政府为了防止奴隶铤而走险,发动起义,也颁布了许多限制奴隶主虐待奴隶的法律。例如,公元 50 年,克劳狄元首颁布法令,规定:“凡

奴隶病中被主人遗弃,病愈后应获自由。”公元 75 年,韦斯帕芗立法规定:

“凡女奴被主人强迫为娼后,应得自由。”公元 90 年,图密善立法规定:禁

止伤害奴隶肢体并使之致残。公元 180 年,哈德良立法:禁止售卖奴隶为角

① 科鲁美拉《论农业》,I,6,3— 4。

① 科鲁美拉《论农业》,Ⅰ,14,15。

② 科鲁美拉《论农业》,Ⅰ,19。

③ 转引自狄雅可夫、科瓦略夫《世界古代史(罗马部分)》,第 272 页。

斗士,禁止杀害奴隶。到了安敦尼·庇护斯时代,更规定主人杀死奴隶与杀死第三者同样犯杀人罪。到了公元二世纪,主人滥杀奴隶的状况已有了明显的改变。按帝国中期的罗马法律,奴隶所犯的严重过失一般不由主人而由行政长官来惩治。①受到主人虐待的奴隶可以在元首的雕像处或行政长官那里寻求保护,并进行上诉,如果胜诉,他就可以转换给另一位更人道的主人。在

《罗马民法》中曾提到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名叫帕里米基夫的奴隶,对其主人非常害怕,只是为了不再回到他那里去,就自认杀了人。当法庭证实此案不能成立时,他就自称是“同谋犯”。在严刑拷问下,他承认,他提供的证词是假的。马克·奥理略知道此案后,就马上下令将帕里米基夫赦免,并按这位奴隶的要求,将其出卖给另一位奴隶主。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到帝国早期,奴隶已经从家长的臣属下逐渐解放出来并变成了国家的臣属。此外, 奴隶在某些方面还得到了控告主人的法律权利。比如,主人阴谋叛国,隐瞒收入以及偷税漏税,欺骗债权人,犯有通奸罪,故意拖延时间而不释放奴隶, 对奴隶肆虐等,奴隶都有权对主人提出诉讼。

帝国早期,虽然奥古斯都竭力限制释放奴隶,规定年龄条件(主人不得小于 20 岁,被释者不得小于 20 岁)和根据遗嘱释放奴隶的数量,但被释奴隶的人数还是有了明显的增加,其释放人数之多,以致于在罗马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被释奴隶阶层。

被释奴隶不但人数众多,而且有的还因为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等而获取了大量的财富,这些发了财的暴发户——被释奴隶,往往成为上层贵族出身的知识分子作家嘲笑的对象。佩特洛尼乌斯小说中写的特里玛尔奇奥是这些文学形象中最著名的,采齐利·尤库特就是我们知道的一个真实的原型,他的档案在庞培伊发现了。他利用巨资做生意,参加拍卖,放高利贷,在城市里出租作坊和土地。这些城市里的富有的被释奴隶往往被吸收举办皇帝的祭祀,组成为某种类似奥古斯都支持者的等级,其地位处于缙绅和普通人等级之间。他们给城市和神庙丰厚的赠礼,使人们沉溺于吃喝玩乐之中。他们的孩子往往成为缙绅,有的成为骑士甚至成为元老,据塔西佗报导,尼录时代的元老和骑士,多是被释奴隶的后裔。也有的则经营更大规模的手工业、商业和高利贷业。而更多的则从事雇佣劳动或为保护人工作。在高官贵族庇护下工作的被释奴隶,一般很容易晋升。执政官阿夫列里·科塔的被释奴隶阿夫列里·佐西姆的例子便是明证。在诗体铭文中他宣称,他为保护人当信差, 保护人给了他骑士资格的款项(40 万 HS),给他女儿嫁妆,还给了他儿子军官的头衔。

元首的奴隶和被释奴隶更是官运享通,他们跻身于帝国的行政机关,管理巨大的皇帝领地、作坊、矿山和房屋。开始时,他们往往从事低下的职务, 以后掌握了业务,就按职阶升迁。皇帝御前得宠的宫内官、按摩师往往获得肥缺,人们对他们大献殷勤,甚至元老也对他们阿谀奉承,以便获得某种好处。辛尼加说,他是克劳狄皇帝赏识的奴隶卡里斯特的前主人,站在他的门前求见,但卡里斯特接见了别人,而让其前主人等着。①也正是这个辛尼加, 在将被放逐时,给皇帝的被释奴隶写了一封卑躬屈膝、阿谀奉承的信,以期

① 查士丁尼《法令汇编》,18,1,12。

② 查士丁尼《法令汇编》,45,1,38。

① Stat,Silv.Ⅲ,4 。

得到宽恕。老普林尼提到克劳狄皇帝的奴隶洛都特·德鲁齐里乌斯是西班牙的祭司,为制造一只五百磅重的银盘和八只二百五十磅重的银盘,他专门修造了一座作坊。② 在克劳狄和尼录时代,其被释放奴隶不仅是帝国最富有的人,而且也是帝国政权的实际掌握者,因此,引起了元老院的愤慨。

与奴隶生活和法律地位提高的同时,奴隶主剥削奴隶的方法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析产奴隶的出现上。主人常常将一份“析产”

(Peculum)授予奴隶,这份析产或是土地,或是作坊,或是其他财富。奴隶利用这份析产独立地进行农业耕作或经营工商业。主人每年都得从这些奴隶手中收取一定的“代役租”,但对于他们的经营业务一概不管。这就是析产奴隶制。

析产制首先有利于奴隶主,这使他可以摆脱直接经营上的操劳,并刺激奴隶的劳动积极性去扩大经营和提高收入。同时,析产制对奴隶也有一定好处:这使他们在经济上有某种相对的独立性。奴隶借助于析产经营可以有个人积蓄,而在从主人那里赎身以后,便可以成为被释奴隶。在帝国早期,奴隶对析产的权利得到了明显的巩固。虽然正如法学家乌尔比安写的,按民法奴隶不能有财产,不能借债也不能放债,但按天赋人权,他可以占有财产, 缔结各种契约。奴隶的析产常不能与奴隶分开而单独地卖掉,奴隶也不能脱离他的析产被单独出卖。主人冒名顶替用奴隶的析产来还债都是被严厉禁止的。①而这一切对于提高奴隶对劳动的积极性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总之,到公元一、二世纪,随着统一帝国的巩固,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调整以及奴隶生活水平和法律地位的提高,罗马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达到了空前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