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马略军事改革

一、格拉古兄弟改革后的罗马政局

盖约·格拉古死后,罗马那种混乱的政局才开始稍稍地缓和下来。元老院迫于全国舆论的指责,不敢贸然地取消盖约·格拉古所颁布的主要法律。盖约所提出的谷物法,殖民法等虽经修改,但基本上还保持不变。

关于土地改革,情况却相当复杂。政府要想把已经从国有土地分割出去的数万块土地收回看来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把土地法加以这样的改动,那就是不直接侵害新的小块土地所有者,甚至在外表上还好像是为了新所有者的利益而行动,结果却是歪曲土地改革的思想本身,从而使它产生了直接相反的后果。这一点很容易地做到了。公元前 121 年,罗马通过了一个法律,

允许占有土地的人出卖他们有争执的土地。大约在公元前 119 年,人民保民官斯柏里阿斯·托里阿斯再次提出一个法律,规定分配国有土地的工作应该停止,但是土地应当属于那些现在占有的人,占有者应当交付地租给人民, 从地租收入得来的金钱应当分配。这种分配只是对于贫民的一种安慰,但是对于人口的增加、兵源的扩大都毫无作用。大约就是在这前后,土地委员会因为无事可做,也被取消。公元前 111 年,保民官托里乌斯(Spurius Thorius) 制定新土地法,凡过去经三人委员会认为合法占有的公地、作为补偿的土地、分配的份地,皆视为私产,可以互相转让买卖。托里乌斯法的颁布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罗马的最后确立。它表明要用恢复小农份地的方法来解决罗马的兵源问题已经是不可能了。

罗马政府在当时虽然还保存着元老院等机构,但真正操纵政局的,已经集中于数个贵族家族,特别是凯启里乌斯·麦铁路斯家族。当时最大的政治活动家,首席元老马尔库斯·埃米里乌斯·斯考路斯便是麦铁路斯家族德里迈古斯(Delmeticus)的女婿。他们实行纯家族的政策,只允许自己的人掌权。在公元前 123—109 年这 14 年间,昆图斯·麦铁路斯家族就有 6 人荣任

执政官,其中 5 人获得了凯旋的殊荣,但是族阀统治并没有改变遍及整个国家机构的可怕的贪污腐化,从元老到最后一个百夫长,所有的人,都无不贪污受贿。这些在不久的朱古达战争中已暴露得相当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