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古代所有制形态的重新认识
在罗马国家形成以后,起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态是古代所有制形态。对于这种所有制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等重要著作中已有详细的阐述。过去,可能因为过分强调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普遍性,常常把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古代所有制理解为希腊、罗马的奴隶所有制。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著者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古代所有制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奴隶制形态。它有其自身存在的前提、特点和局限性,与奴隶制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古代所有制存在的前提
古代形式的所有制是原始部落较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社会共同体(亦即公社)是其赖以存在的第一个前提。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刚刚移居到某地的氏族在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民族的抵抗;而一旦占据了这些土地后,它又会遭到其他民族对其领土的骚扰。当然对其他民族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获取财产(主要指土地),还是保护财产,这些民族都得把自己组成一个紧密团结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它既是公社内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离开了共同体这一前提条件,公社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就无法实现,古代所有制也就无法存在。
古代所有制之所以能够存在下去的第二个前提是共同体内部公民间的平等。马克思指出:这种所有制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共同体继续存在下去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自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以及作为他们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的本人劳动。”①这当然是和奴隶制格格不相入的。因为奴隶所有制出现的前提之一恰恰是共同体内部公民间经济上不平均、政治上不平等状况的加剧。
这种所有制存在的第三个前提就是全体公民成员的再生产。在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社会形态里,生产的目的并不表现为财富的创造。而主要是人的生产。马克思指出:“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②正因为具有这个特点,所以,所有古代的立法者,无论是希腊史上的梭伦,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李锡尼和赛克斯都,等等,他们所提出的法规,都是建立在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或者,至少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使他们能够尽快地把自身再生产出来。这在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社会里显然是不存在的。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76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86 页。
2、古代所有制形式的特点
古代所有制也和其它所有制形式一样,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除了有其自身存在的前提之外,还有许多固有的特点。这种特点首先表现为它是在极小的范围内实行的。从人员上说,这种所有制形式只适用于公民集团, 公民集团的范围规定着这种公有制的范围。一旦超出了公民集团这一范围, 这种所有制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在罗马,只有罗马人民( Populus Romanus);在雅典,只有雅典公民才有权从国家这一共同体中分得土地。就地域而言,这种所有制只囿于城市。这方面,马克思在其《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一文中讲得非常明自。马克思指出:“在古典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③“古典古代的历史这就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④在另一处,马克思又明确指出:“这第二种形式(指古代所有制形式——笔者)不是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①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古代城市首先是“经济整体”,即古代所有制形式的基础。这种所有制形式不可能越出古代城市的范围。
农业是古代西方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土地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在古代所有制下,土地一般分为二种形式,一是公有地(ager Publicus), 一是公民的私有地。马克思指出:“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以前者为媒介;或者说,国家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②这种土地制度与氏族所有制形式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不仅因为公民私有地是与公有地分开的私有财产,而且因为公有地实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私有,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的私有制。”③同时,它又与奴隶制社会发展起来的自由土地私有制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古代土地制度只能在相当狭小的区域之内实行,明显地受到公民身份和范围的限制。第二,在古代所有制下所出现的土地私有制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土地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还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 其所有权主要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有权分给或限制每一公民的份地。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份地并不是真正的私有土地,而只是由国家控制,归公民长期使用的公有地而已。而且,这种公民私有地的存在,本身就是以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的,离开了共同体这一先决条件,它就无法存在。
形成古代所有制的第三个特点便是:在这一形式下从事生产的主要力量是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和手工业者,而不是奴隶。其实,马克思对此早已有过认真的研究。在这里,不妨引用一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对这个问题的论述。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81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80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76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81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25 页。
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①马克思又指出:“自耕农民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②过去,史学家为了解释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所以竭力回避马克思的上述结论。其实, 只要解放思想,从希腊、罗马的第一手材料出发,就不难发现,在早期希腊和罗马确实存在一种象马克思所说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原始氏族公社所有制形式,也不同于奴隶所有制形式。
3、古代所有制解体的原因
在古代所有制这一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国家的原有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产生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限定性,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会崩溃。具体地说,造成这种所有制解体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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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的增长。很显然,实行古代所有制的目的就在于把形成共同体的个人作为所有者加以保存,即再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客观存在方式中把他们再生产出来,这种客观存在方式既形成公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因而形成公社本身。但是,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这是因为在生产力和土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 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破坏了公社成员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的可能,这是古代所有制关系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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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战争以及随之而来的奴隶制发展。
古代所有制是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状况下产生的,所以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共同体必然是小国寡民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公民们都在面积狭小的区域内劳作、生产。但“在它们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①战争的目的就在于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保护并永久地保障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的顺利完成。正是由于战争的频繁和不可避免,所以,希腊罗马早期的共同体一般都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这从梭伦和塞尔维乌斯的改革内容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然而,经常性的战争并没能保存共同体本身,维护共同体的利益,相反,却慢慢地腐蚀甚至破坏了共同体的根基。在战争中战败的一方,由于已经失去了本身存在的空间和公民,因而也就失去了维持其继续存在的前提;而战胜的一方,也由于从战败者手中获得了许多土地、财产,从他们手中夺取了作为生产条件之一的人而发生了变化,与古代所有制完全对立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出现了,“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了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371 页注 24。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909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90 页。
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②
综观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不难发现:马克思所说的古代所有制形态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它与奴隶制、农奴制形态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之一便是劳动者的性质不同。在古代所有制下的劳动者主要就是公民本人和他的家庭成员。“他们把自己看作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亲身劳动才真正成为个人的人格的、他的个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①但在奴隶制下却完全不同。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 这样一来,财产就已经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②所以,马克思接着指出:“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③
区别之二就在于生产的目的不同。在古代所有制下,其生产的目的并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再生产出来,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的成员再生产出来。“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尽管卡托能够很好地研究哪一种土地耕作法最有利,布鲁土斯甚至能够按最高的利率放债。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成最好的国家公民。”④但是奴隶所有制形式则不同,它的生产目的完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从奴隶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就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淋漓尽致地揭露的那样,奴隶的工作日没有道德的极限,而只有纯粹身体的极限。“管理奴隶的格言是:最有效的经济,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当牛马的人身上榨出最多的劳动。”⑤奴隶制正因为与古代所有制存在着上述几方面的区别,所以,两者不可能长期并存。奴隶制发展的结果,必然便是古代所有制的消亡。
综上可知,马克思所指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决不是奴隶所有制形式,而完全是一种与奴隶制绝然不同的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从氏族社会中发展而来,最后又被奴隶制等因素的发展所否定。正因为如此,所以,建立在古代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也决不是奴隶社会,它只能是与其基础相适应的古代社会或公民共同体。公元前 6 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以来的罗马社会就是这种古代社会的典型。在罗马,这种古代社会一直存在了三个多世纪,只是到公元前二世纪中叶以后,由于奴隶制的发展才破坏了这种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导致了古代社会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