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法规

基本法规是统营全军训练的母法。我军现行的军事训练基本法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条例》立足全军训练的共性特征,围绕训练的行政组织、管理活动、基本程序、训练保障四个方面,对陆、海、空军和第二炮兵的军事训练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内容是按照军事训练的主要环节而设置的,包括总则、职责、对象与基本要求、年度任务、组织与实施、考核与评定、保障、奖励与处分、附则等九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条例》的适用范围,军事训练的地位、作用、基本任务和方针、原则等。职责,主要明确了首长、机关和各级的训练职责及职权范围。对象与基本要求,主要明确了训练对象的分类、训练形式和达到的水准。年度任务,主要明确了年度训练的参训兵力、时间、内容和质量标准,以及改变全训任务的规定。组织与实施,主要明确了训练计划、准备和实施的基本要求、方法和步骤,以及登记、统计、报告的原则规定。考核与评定,主要明确了考核和评定的对象、内容、时机和实施权限。保障,主要明确了训练保障的原则、内容、渠道和负责部门。奖励扣处分主要明确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和条件。附则,主要明确了授权制定训练规章和《条例》的时间,以及其他不便在《条例》中规定的内容。

这部《条例》体现了军委有关训练的指示精神,反映了训练的基本规律, 概括了全军训练的共性特征,总结了我军训练的历史经验和近年的改革成果,符合我军的实际情况。其主要作用:一是明确军事训练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二是调整军事训练内部各项工作的关系;三是规范各类人员、各级的训练行为;四是为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训练规章提供依据。全军各级领导和机关、指导、组织、实施训练,制定训练规章、制度、细则和措施、办法等,编修训练大纲和教令、教材、教范,组织各项训练活动,都必须以《条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