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第三次修正中学地理课程标准》

1946 年教育部拟定《修正高级中学地理课程标准草案》,规定只在高中

一年级开地理,每周 3 小时,第一学期授本国地理,第二学期授世界地理, 订有目标、教材大纲和实施方法概要。当时国内人士对这个《修正草案》持不同意见。林本在《修正现行中学课程标准商榷》(《教育杂志》1948 年 1 月)一文中提出,“高中史地两科目,原订通三年每周各二小时,今遽然改为三小时一学年授毕,似比任何国家之中学实施者为少,且我国立国久远, 疆域辽阔,其必须讲授之事实亦特多,故是否尽史地教学之功能,颇属疑问。”

褚绍唐作《修正高级中学地理课程标准草案意见书》(《地理之友》1948, 1∶1)主张教学时间维持原有钟点,即每周二小时,共三学年;课程体系: 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授自然地理,第二学期和第二学年授本国地理,第三学年授外国地理,并列出教材大纲和实施方法。

1948 年 12 月,教育部公布了《第三次修正中学课程标准》,未获原件,

不知其详,仅悉地理科三学年每学期每周教学总时数,初中由原有的 12 减为

10,高中由原有的 12 减为 8(根据 1971 年 2 月台湾编印的《高级中学课程标准》“迭次修订”中所载)。

第三次修订的《中小学课程标准》公布后,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就告垮台,没有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