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式课程标准期(1932、10~1936、5)

(甲)概况

1932 年 12 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小学法》,第一条为小学的目标:“小学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之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识的技能。”同年废除综合中学制度,将中学、师范、职业学校分别设立,高中不分文理科。12 月颁布《中学法》,第一条为中学的目标:“继续小学之基础训练,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准备。”

《暂行标准》原定试行一年,至 1930 年 9 月,部定延长一年。31 年 6 月,另行聘请专家,从事汇集各方对课程的意见,详加研究,进行修订,并分别议决通过,不幸“九·一八”事变发生,工作陷于停顿。到 32 年 8 月,

重行加聘专家,复行审核修改,成为《正式课程标准》。是年 10 月公布《小学课程标准》,各年级社会科的变更加次:(1)提出公共卫生,加入公民知识部分;(2)党义教材,溶化在社会、自然两科课程中,不另设科;(3) 初小常识课程,内容包括党义、公民知识以及历史、地理、自然等几部分;

  1. 高年级社会科,每周授课时间由 150 分钟增到 180 分钟。同年 11 月公布《初、高级中学地理课程标准》。这次中学课程变动很大,如取消学分制, 恢复钟点制;取消选科制,增加在校自习时间。从地理科来看,大不同于《暂行标准》的是高中,三个年级都设地理课,各学年每周 2 课时;第一、二、三学期授本国地理,第四、五学期授外国地理,第六学期授自然地理①至此, 除小学常识或社会科中地理所占课时不计外,六年中学地理课程,每周总计12 课时,为新学制时期的 3 倍;课时比重,初中为 5.9%,高中为 6.1%, 平均为 6%,是我国中学地理课时较多时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