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前期(1912~1922) 一、教育制度和地理课程
1912 年 1 月 9 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及课程表》。《暂行办法》规定:从前各项学堂改称为学校; 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小学学习年限从癸卯学制的 9 年改为 7 年;中学为
普通教育,不分文实科,由 5 年减为 4 年;凡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民国
宗旨,清学部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凡民间通行之教科书,其中有尊崇满清政府及旧时官制、军制等课,并避讳抬头字样,应由各书局自行修改,呈送样本于本部及本省民政司教育总会存查。”《暂行课程标准及课程表》, 未见原文,从其它资料中只获悉高等小学校修业 4 年,中华史地 4 年,每年
每周合计 5 小时。
南京临时政府所颁布的教育宗旨及学制系统,进入北洋政府时期仍继续有效,照样办理。同年 9 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中学校令》,
再次确定修业年限:初小 4 年,高小 3 年,中学 4 年。至此中小学修业期为
11 年,是为“壬子学制”。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中学校以完足普通教育, 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教授各科时,常宜指示本国固有之特色,启发儿童之爱国心、自觉心、并引起其审美观念。
同年 11 月,教育部订定《小学校教则和课程表》。教则中提出高小地理要旨:“在使儿童略知地球表面及人类生活之状态,本国国势之大要,以养成爱国之精神。地理首先授本国之地势、气候、区划、都会、物产、交通以及地球之形状、运动等,进修各洲地志之梗概,并重要国家之都会、物产等, 兼授本国政治经济上之状态及对外国所处之地位。”这基本上是清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所订高小地理要旨的翻版。在课程表上,本国历史和地理虽分列为两科,但每学年每周授课时数,两科合计 3 小时,地理占 1.5 小时,课时比重为 5%;地理课程体系:一、二两年为本国地理之要略,第三年为外国地理之要略。①
同年 12 月,公布《中学校令施行细则》,在第一章学科及程度内,提出中学地理要旨:“在使知地球之形状运动,并地球表面及人类生活之状态, 本国外国之国势。地理宜授以世界地理之概要,本国地理及有重要关系之外国地理,并地文要略。”授课表上,四学年都安排地理,每学年每周授课时数为 2 小时,课时比重为 5.8%,没有安排分年地理课程。至此高小与中学连续 7 年里,地理每周授课总时数为 12.5 小时。次年 3 月,公布《中学课程标准》。所谓“课程标准”,只是一总表,列举各科的课程体系,无任何说明。其中地理课程体系:第一年地理概要和本国地理,第二年本国地理和外国地理,第三年外国地理,第四年自然地理概论和人文地理概论。
1916 年 1 月公布、10 月修政的《高等小学校令施行细则》中,史地每周
授课时数分开计算,地理一年级每周 1 小时,二、三年级每周 2 小时,课时比重仍为 5%。
随着学制的变比,地理课程的设置较之清末,学习年限虽缩短,授课时数虽减少,但课程的安排却有进步之处:(1)高小地理详本国,略外国,排列顺序不乱;(2)中学方面:本国地理前面删掉亚洲总论,消除与外国或世界地理内容重迭的因素,最后增加人文地理概论,开地理课程设置的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