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论政治社会的未来

必须保有的行政权限。——行政的目标:国家荣誉——国与国之间的敌对。——结论:1.政府复杂化是不需要的——2.广大的领土是多余的——3.强迫和它的限制。——政府设计:警务——防务。

我们已经试就立法和行政权问题提出并确立了某些一般原则。但还有一

个重要问题需要讨论。这就是:公众的利益要求我们对这两种权力各保有多少呢?

我们已经看到①政治制度的唯一合理目标是谋求个人的利益。凡是不能给与个人的东西,如国家财富、繁荣和荣誉,都只能对那些自私的骗子有利, 他们从最早的时候起就有迷惑人类的智力,以便更有把握地使他们堕入卑贱和灾难之中。

力图扩大领土;征服或慑服邻邦、在技术或军事方面超过它们,乃是建立在偏见和错误上的一种愿望。篡夺来的权势绝不是获得幸福的真正可靠的手段。同使全世界感到恐怖的国家威名比起来,我们更希望的是安全与和平。四海之内皆兄弟。我们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土地上联合起来,是由于这种联合对于我们内部的安宁或者抵御共同敌人的无故侵犯是必要的。但是,国与国之间的敌对是从想象中产生的,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发财致富,那么,财富只能从通商中得到。我们的邻国购买力越大,我们出售的机会就越多。共同的繁荣对于所有的人都有利。

我们越能确切地了解自己的利益,就越不会愿意扰乱邻邦的安宁。同一原则反过来也适用于邻邦。因此,我们应该希望邻邦是明智的。但是明智产生于平等和独立,而不是伤害和压迫。如果压迫能培养明智,人类的进步将是无法估计的,因为数千年来人类一直处在被压迫中。因此,我们应当希望邻邦是独立自主的。我们应当希望它是自由的;因为战争不是来自国家的没有偏私的倾向,而是来自政权的阴谋和它灌输给一般人民的倾向①。如果邻国侵入我们的国土,我们所希望的只是把它驱逐出去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并不需要比他更有本领,因为在我们的国土上,他决不是对手③。更不必说, 当一个国家的行为是稳重、公正和有节制的时候,认为这个国家会遭到另一个国家的攻击,乃是一种非常不可能的设想④。

当国与国之间没有发展到公开敌对的状态时,它们之间的一切互相忌妒都是令人不解的怪事。我所以要居住在某一地方,是因为这个地方最能增进我的幸福或用途。我所以关心我的同类的政治正义和美德,因为他们是人类、是能够具有高度正义和美德的生物。也许我还有更多的理由关心跟我生活在同一个政府之下的人们,因为我更有条件来了解他们的要求和更有能力尽自己的努力帮助他们。但是,我肯定没有理由关心伤害别人,除非他们明目张胆地从事于非正义的行动。正确的政策和道德的目标在于使人们彼此接近, 而不是分化他们;在于把他们的利益结合起来,而不是使他们的利益对立。

① 参见本篇第十六章、二十章。

① 参见本篇第十六章。

② 同上。

③ 参见本篇第十七章。

④ 参见本篇第十八章。

毫无疑问,人与人之间应当发展一种比现在所存在的更进一步的密切和互相信任的交往;但是人的政治社会之间并没有任何利益需要加以说明和调整,除非过失和暴力使这种说明成为必要。这个理由立刻使那种一直为各国政府所注意的神秘的欺骗政策不再具有任何重要目标。在这个原则面前,一切陆海军军官、使节和谈判代表,一切为了暗防别国、刺探他们的秘密、调查他们的计划、建立同盟和反同盟等等而发明的一系列的阴谋诡计,都会变得一无价值。这样就可以取消政府的开支,而随着取消开支也就消灭了它压制和破坏属民们德行的手段①。

政治学上的另一个巨大的坏名声同时也被完全消灭掉了。那就是按人口计算领土广大的程度,哲学家和道德家们曾轮流争论过领土广大到底是最不适合于君主政体还是最不适合于民主政体。在未来进步的状态下,可能期待人类面貌将要依据这样一种政治,它在不同的国家中将具有互相类似形式, 因为我们都具有同样的能力和同样的需要。但是这种政治的各个独立部门却只将在狭小的地区具有权威,因为居住邻近的人对于彼此的事情了解得最清楚,也能够对这些事情做出妥善的安排。除了在外部安全上有利外,我们想不出广阔领土比有限的领土有任何优点。

不论政权的抽象概念中所包括的是什么弊害,它们都由于管辖权的广阔而变为极端严重,而在一种相反的情况下,则一定会趋于和缓。野心在前一种情况下,其可怕程度也许不下于瘟疫,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没有表现的余地。人民的骚动就象地面上的洪水一样,如果流经的地面广阔就能产生最悲惨的后果,但当它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胡同时,它就会变得温和而无害。稳健和公正恰好是一个有限制的团体的明显特征。

当然有人可能反对说:“伟大的才能是伟大热情的产物;而在小国寡民的平静环境里,智力可能会停止发展。”如果这个意见是真实的,倒值得认真地加以研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这里所提出的假定,整个人类,在某种意义上,本来就构成一个人口众多的国,而想要给广大人类造福的人, 一定会有更值得鼓舞的前途。在这种状态处于发展但还没有完成的期间,把我们所享受的幸福和邻国所表现的不公正做一番比较,也会成为刺激我们努力的一个另外的因素①。

野心和暴乱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从政权中产生出来的弊害,是由于政权把一致行动和进行联合的习惯推广到广大人民中间所引起的后果。另外还有许多其他同政权的存在分不开的弊害。政权的目的是镇压这些外部和内部的暴力,因为这些暴力可能破坏或者危害社会或社会成员的福利;而它所使用的手段则是一种更为正规的强制和暴力。为了这个目的把个人的力量集中起来就是必要的,而通常取得集中的方法仍然是强制。强制的弊端已经在前面讨论过①。对犯人或被控有罪的人实行强制也不会不产生有害的后果。社会的多数对于可能在某些公益问题上向他们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实行强制,至少初看起来,会引起更大的非难。

这两种做法,的确看来都是建立在同一个原则之上的。在第一种情形下, 恶行毫无疑问也只不过是由于判断上的错误,除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企

① 参见《休谟论文集》第一集第五篇。

① 这种反对意见将在本书的第八篇中详加讨论。

① 参见本书第二篇第六章。

图用暴力来加以纠正是绝对不应该的②。少数人如果是错误的,也完全属于同一类,虽然他们错误的大小也许跟前者不同。但是人们很难同样地相信这种情形也必须受到强力的纠正。例如,如果人类对于民族分立的思想比较熟悉, 那么少数人由于意见分歧而分立出去,从造成的危害的倾向上看,在任何程度上,也很少能同罪犯违犯最明显的社会正义原则的行为相比拟。这种情形同侵略战争和自卫战争的情形相类似。对于少数施加强制的时候,我们是受了多疑的性格所支配的,它使我们觉得反对的一方今后可能以某种方式来伤害我们,所以我们必须先伤害他。而在对一个罪犯施加强制的时候,我们则似乎是在驱逐一个侵入我们国上而又不肯退出的敌人。

政权只能有两个合法的目的,即在社会内部制裁个人的非正义行为和共同防御外来侵略。只有第一个目的可以不断地对我们提出要求。只要我们的组织达到一定程度,使我们有余地成立陪审委员会审理社会中个别成员的违法案件,并解决在财产方面可能发生的争执问题,这第一个目标就可以完全满足。当然违法分子不难逃出这种小范围的司法管辖权:因此初看起来,似乎邻近教区①或管辖机关必须采取同样的统治方式,或者至少不论他们是什么统治形式,都愿意同我们合作,共同排除或改造一个罪犯,因为这个罪犯的现有恶习对我们和对他们是同样有害的。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必缔结任何明确的约定,尤其不必成立任何共同的中央机关。普遍正义和共同利益比签字盖章更能对于人们有拘束力。同时,为了使罪犯受到惩罚而进行追捕的一切必要性,如果曾经存在过,至少也将不久归于消灭。犯罪的动机将是希罕的;加重罪情将是少有的;而严刑峻法也就成为不必要的了。惩罚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社会中的危险分子实行强制,而在一个范围有限的团体里,成员彼此对行为实行一般的监督。以及由去掉神秘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人可以进行的严肃而正确的批评,就可以达到这种强制的目的。任何人都不会在于坏事上顽固到蔑视他周围的人一致表现出的冷静判断。这种一致会使他感到绝望,乃至使他心悦诚服。他会被一种跟皮鞭和镣铐具有同样不可抵抗的力量, 逼迫着改正自己的行为。

这段叙述中包括了政治统治的粗略轮廓。教区和教区之间的纷争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发生任何争执时,比如界限问题,浅显的便利原则一定会告诉我们,某一块土地应当属于哪一个地区。坚持理性原则的人所结成的组织都不可能有意于扩张领土。如果我们想使自己的人热爱组织,最可靠的方法是按照公平温和的原则办事;如果这种方法对任何人不起作用,那也只能发生在不论在哪个社会里都不会是个够资格的成员的身上。任何社会惩治违法者的义务并不是根据那个要受惩罚的罪犯的假定的同意, 而是根据必须保卫社会的义务。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教区和教区之间的争执虽然是不合理的,但却不见得就是不可能的。因此应该作出应付这种特殊意外情况的安排。从性质上来说,这些情况类似外来侵略。只有几个区通力合作,宣布并在必要时厉行正义原则才是制止这种意外的唯一安排。

对于这两种情况,也就是地区和地区之间的争执和为了全体的利益而必

② 参见本书第二篇第六章,第四篇第八章。

① 这里所用的“教区”一词,并没有考虑到它的来源,只是考虑到这个词是代表某一个无论在人口或面积上,习惯已经攸我们熟悉了的不大一块的土地。

须共同击退的外来侵略,一种最明显的看法就是:它们都只是偶然发生的, 所以就此所作的安排,严格说来,也不必是经常运用的。换句话说,在和平时期,象法兰西前此实行着的常设国民议会制度是不必要的,或者可能是有害的。为了更准确地判断这一问题,我们不妨看一看国民议会这一体制的某些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