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惩罚的目的

防御的性质。——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惩罚——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惩罚。——关于逆境的作用的设想——有缺点——不必要。——以警戒为目的的惩罚——1.是无效的。

——2.非正义的。——这种强制手段的冷酷性。

我们不妨进而研究惩罚为他自己所提出来的三个主要目的:防止犯罪、改造罪犯和罚一做百。必须承认上述每一项目的的正面理由都有说服力,但并不是无可反驳的。在上述的每一个项目之下都会产生一些理由,使我们不能不普遍怀疑惩罚是否正当。

一切强制手段中第一种也是最无害的一种,是用来击退实际暴力的强制手段。这虽然和任何种政治制度没有多大关系,但是仍然值得首先加以讨论。比如说,有一把拔出鞘的利剑对准我的胸瞠,或者对准别人的胸膛,再加上要立刻造成死亡的口头威胁,在这种情形下,我是在设法防止一件似乎就要不可免地发生的灾祸。这时,看来是没有时间来做什么试验的。但是即使在这里,认真的研究也会使我们产生极大的怀疑。我们还没有测知理性和真理的威力究有多大。一个人在一年以内不能传达的真理,另一个人却可以在两个星期之中传达完。最简短的话也可以产生同样的认识。马里乌斯曾以严厉的目光和威严的脸色对派到地牢去刺杀他的士兵说:“败类,你有胆子杀马里乌斯!”只用这几个字就把那个士兵赶跑了;这是由于他自己思想里所蕴藏的崇高的理想以不可抗拒的力量征服了他的行刑人的思想。他没有自卫的武器;他不能用复仇来威胁;他处在失势和孤立无援的地位;他只是用热情的力量,解除了要杀害他的人的武装。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在所传播的理想里夹杂有虚伪和偏见,我们还能相信真理不是仍然更有力量吗?如果人类在这方面都能象马里乌斯那样,习惯于对单纯的智力抱有坚定的信心,那对于人类一定是很好的。象这样勇敢而且只为最纯洁的感情所推动的人谁能说有什么事情是他们所做不到的呢?如果全人类都不再尊重别人的强力并且不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强力,谁能说全人类会进步到什么程度呢?

但是这种强制手段和一般称作惩罚的强制手段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惩罚是对于一个他的暴行已成为过去的人使用的。他当时对社会或者社会的任何成员并未从事敌对行动。也许他正在安静地从事那些于已有利于人无损的职业。根据什么借口应使这个人成为暴力的对象呢?

为了防止犯罪。防止什么呢?“为了防止恐怕他将来造成的损害。”这正是用来替最可恶的暴政辩护的论点。调查制度、使用侦探的制度以及各式各样对于民意实行公开谴责的制度,都是用什么推理来加以辩护的呢?

都是认为人们的见解和行为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关系;不道德的念头,很可能会导致不道德的行动。担心犯过一次抢劫罪的人会重犯抢劫罪,比认为一个在赌桌上荡尽财产的人会重新荡尽财产,或者一个惯于声称在任何有缓急的时候,他会毫不踌躇地采取这种赌博手段的人真会采取这种手段,井没有更多的道理,至少在许多情形下并非如此。对于将来不论可以容许采取什么预防措施,正义也不愿意把加之于别人的暴力列为这些措施之一,这是最明显不过的。这种暴力常常是非正义的,也同样常常是多余的。为什么不用加强警惕性和活力的办法来武装自己,而要把一切我想象中认为是可怕的人关进监狱,才能过不受干扰而又无所作为的日子呢?如果各国不象迄今一直所干的那样,一心想拥有广大的领土并且用大国思想来满足自己的虚荣,而

只是满足于拥有一个在必要时有联合条件的小地区,那么,一切的人就都会生活在公众监视之下;而别人的不赞同(这是从自然规律而不是人为产生的一种强制手段)就必然会迫使他或者改造自己或迁居。——关于这个问题的全部论点归纳起来就是:一切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惩团,都是根据疑心而进行的惩团,是能够想得出来的最违反理性和在实行上又最为武断的一种惩罚。

我们可以想到的惩罚的第二个目的是改造罪犯。在这个观点上,我们已经看到可以提出来的各种反对意见。强制手段不能说服人,不能安抚人,而相反地,使遭到强制的人离心离德。强制手段跟理性毫无共同之处,所以不能有培养德性的正当效果。固然理性不过是各种感情和感受的对照和比较; 但是这些感情和感受必须是对于一个问题原来应有的感受而不是那些因为权力在握变得专横了的意志可以硬给它加上的感受。理性的力量是万能的:如果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一个从明确而易于理解的观点出发的十分简单的说明就可以证明它的错误;而且在德行可能具有的一切优点和它可能表现出来的一切的美的面前,也不可能有任何邪恶的人一定要坚持犯罪。

关于这一点,也许有人这样反驳:“对于问题的这种看法固然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是联系到目前人类智能的不健全来说,它是不正确的。改造人类和使人类进步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似乎在于促使他们的思想觉悟。为了这个原因,所以才常常认为美德必须在逆境中养成①。在安适的顺境里, 人类的智能就陷于沉睡。但是当重大而紧迫的事件发生时,人类的思想看来会提高到同那个事件相适应的水平。困难唤起精神和产生力量;并且常常会是这样的,你越限制我压迫我,我的智能也越增长,一直到它们冲破一切压迫所造成的障碍。”

认为逆境是美好的这种见解,是建立在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看法之上的,如果我们摆脱掉似是而非的奇谈怪论,我们就会看到逆境乃是一件坏事, 不过还有比这个更坏的一件事。不接受各种观念,思想就不会存在,也不能进步。它在痛苦的状态下比在麻木的状态下会有更大的进步。有时可以看到一个受人严峻对待的人,在一段发展过程结束的时候,会比被人忽视的人要变得更聪明一些。但是不能因为严峻是激发思维的一个方法,就说它是最好的方法。

我们已经看到,强制手段,从绝对的观点看来,是非正义的。非正义能够说是传播公道和理性的原则的最好方式吗?强制手段使用到一定程度是一切事务中最具有破坏性的东西。几千年来一直使人类陷于如此严重的无知和罪恶之中的不就是这种强制吗?一件后果这样可怕的东西,会在任何不同的情况下变成最大的幸福的源泉,这难道是可能的吗?一切强制手段都会使人类的思想乖僻。受到强制的人会在实践中体会到那些同他交往的人都缺乏足够的仁爱精神。他感到正义只是在受到很大限制的情况下才能起作用并且感觉到他不能指望别人以正义相待。强制手段给他的教训是:“要对强制屈服并且放弃理性。不要为你认识到的信念所支配,而要遵从你天性中最卑鄙的那些动机:怕自己受痛苦而被迫敬畏别人的非正义。”英国的伊丽莎白和普鲁士的弗雷德里克,就是这样在逆境中锻炼成长的。他们从这种锻炼受益的方法,是他们从自己的内心里找到力量,使他们以一种不可征服的意志来反

① 参见第五篇第二章。

抗加在他们身上的暴力。这能是使人养成美德的最好的方式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也许应该进一步要求我们使用的强制手段要特别明显带有非正义的性质,因为进步好象不在于服从而在于反抗。

但是,不必依靠逆境的帮助,真理也一定是能够激发人类的思想的。这里我们对真理的理解是,对于勤劳、知识和善心的一切优点的合乎正义的看法。如果我认识到一种事业的价值,我能不从事这种事业吗?如果我认识得很清楚,我能够在从事那种事业时没有热情吗?如果你要用最有效的方法来启发我的思想,那就要针对我天性中的真实而体面的感情说话。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你就应该彻底了解你要向我介绍的东西,你要在自己思想中充分信服,并且要根据你的清楚的了解和充分的自信来告诉我。如果我们受到的是这样的教育,在进行这种教育中,永远不因为懒惰而忽略真理,不因为方式不对头而讲不出真理的优点;教师们不断训练自己要找出简单有力的方式来传达真理,既没有偏见也绝不偏激,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就不能不相信这种教育在帮助思想进步上,比曾经想出来的一切愤怒的或善意的强制方式, 都会更为有效。

惩罚的最后一个目的是警戒。如果立法者把他们的观点局限在改造罪犯和防止犯罪上,他们的使用权力虽然是错误的,也还会带有人道的色采。但是,一旦在一方面以报复为动机或者在另一方面身上看到一种可怕的罚一做百的意图,那就是一种最残酷的野蛮行为。巧妙而残酷的人们忙于寻找新的手段来折磨受害者,或者使那种折磨景象更为可怕,使人对它印象深刻。

很久以来人们就看到:这种罚一儆百的政策是经常达不到目的的。野蛮行为的进一步提炼,只要看起来新鲜,也许会产生某种印象;但是这种印象不久就会消失,而这种原来就没希望的发明也就会彻底地归于失败①。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不论新奇的感觉以多么大的力量来刺激人们的想象力,但事情的本质很快就会重现并且表现出它的不可摧毁的影响。我们感觉到我们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并且我们也感觉到,或者认为感觉到,理性的指示在催促我们去解除这种紧急情况。不论我们形成什么样的反对法令的观念,虽然可能杂有错误的成分,但总是真诚地从我们的生存的基本条件出发的。我们把这些法令同以团体资格所实行的暴政相比较;比较得越多,对于所面对的非正义的怨言和愤怒也就越多越大。愤怒的情绪是不能起安抚作用的;而野蛮手段也不具有任何说服力量。它可以吓人,但是不能使我们虚心和逆来顺受。为非正义所如此败坏的情况下,我们的痛苦和希望以及一切情感上的要求就会一再出现。它们一定会胜利,这又有什么可奇怪的呢?

一切反对以防止犯罪或以改造罪犯为目的而实行惩罚的那些论点,都可以用来反对以警戒为目的的惩罚,而且还有某些理由可以专用来反对这后一种惩罚。这种惩罚的对象不是一个现在在犯罪的人,也不仅仅是我们能怀疑将来会犯罪的人。这种惩罚代替了说服,代替了说理,代替了感服,而要求我们认为采取某种行为是我们的义务,因为这种行为是我们的上级所喜欢的,因为,象警戒所教导我们的,如果我们不这样,他们就要使我们后悔不该顽固,此外,还应该记住,当使我受到惩罚以儆效尤的时候,我自己受到的是傲慢的轻视,仿佛我完全没有知觉和是非善恶之感似的。如果你使我受罪,你不是合乎正义就是违反正义的。如果你是合乎正义的,那么,看来在

① 参见贝加里亚:《犯罪和惩罚》。

我的身上必须有一些东西使我成为适宜于受罪的对象,不论是绝对的功过(这本来是荒谬的),或者是认为我可能造成的祸害,或者,最后一种可能就应该是你所做的事情能够在我身上取得改造的效果。如果这些中的任何一个是使我的受罪合乎正义的理由,那么就无所谓警戒的问题;以儆效尤可能是这种惩罚的附带结果,但它不是其本质的组成部分。把一个人当作折磨和杀害的对象,这种待遇对于他却并不直接适合,而只是做给别人看,叫别人从他的痛苦中汲取教训,肯定他说,这是一个指导人类思想的非常拙劣和非常不恰当的方法。下章提出来的推理还将进一步加强这个论点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