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抗

是否抵抗应由每个个人自行判断。——反对意见。——从政权的性质来反驳。—— 从抵抗的方式来反驳。——1.应该尽少使用武力——无论成功的希望小——或者是成攻的希望大。——对于查理一世的历史的评价。——2.说理是正当的方式。

在研究政治权威的推理过程中,我们看到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对社会方面

的一切非正义作法进行抵抗。但是谁来判断是否非正义呢?这个问题本身就作了回答:个人的自由判断。如果不这样,也就一无好处,因为我们并没有一个永远不会犯错误的裁判者来处理我们的争执。在这种情形下,他必须求助于他个人的自由判断,其理由同他不能不在其他一切行为上求助于自己的判断一样。“但是这种立场不是必然要颠复一切政权吗?如果任何人都没有服从的义务,或者至少每一个人都要先诉之于自己的认识,并且只在自己认为法令规章是正义的时候才表示同意,那还能够存在一种统治权吗?政权的观念本身就是用权威来代替自由判断,怎么能让自由判断决定一切呢?如果每一个人都学会沉溺于自己的空想中,甚至在全体的决定同他个人的幻想抵触时,他就抗拒全体的决定,在这样的社会中,能有什么秩序可言呢?”

这些问题的真正答案,可以从我们开始研究政权时的提法中找到:统治这种虚夸的制度只不过是在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下才必须加以运用的使用野蛮暴力来把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意识强加给另一个人或另一群人的办法。因此, 假定问题只是在于一方面是社会的力量,另一方面是任何社会成员个人认为应该用来抵抗社会决定所使用的力量,那么相当明显,结论是应该有某种权威和最高的权力。但是问题的真正的情况并非如此。

我们还可以明显地看到:尽管每一个人运用自由判断的义务是不可以改变的,然而在实践中,只要政权还存在,自由判断的运用就要受到很大的侵犯。社会对于那些实行掠夺和非正义的人所施加的暴力以及这种暴力作为一种精神动因对于社会一般成员发生的影响,这两者都不是根据一般理性,而是根据一个可能犯错误的个人的任意干涉的表现。不仅如此。我们先不必谈不同种类的抵抗的问题,以及我们可能有义务选择这种而不选择那种的问题,事实上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由于我预见到如果我以某种方式行事, 我将受到一定数量的人的联合力量的反对,我就会在实质上改变我的行为。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绝对必要以外,不干涉自由判断的运用乃是最好的政权的标志。

一个个人可以用来反对自己判断所不赞成的任何措施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行动,一种是用言语,他是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有必要采取前者呢? 这样设想是荒谬的,一切有道德的人的目的都是谋求公共福利。但是一个人, 准备把自己的积极力量浪费在每一件小事上,并且在没有可能获得任何公共福利的机会时就牺牲自己生命,我们怎么能说他是在促进公共福利呢?

但是我们姑且假定:“他为某种重大时机保存自己,到那时他将不计成败(只有渺小的人才把成功看作是伟大的目标)慷慨地杀身成仁。他成了为真理而死的烈士。他相信这样一个榜样会使同胞深受感动,并把他们从昏睡

中唤醒。”

烈士的问题是一个难题。我宁愿以我的论点说服人,而不愿以我的榜样引导人。我几乎无法知道在我生命的未来岁月中会有什么作出贡献的机会。一般地看来,也难说长期坚持不懈的服务,会不比一时的辉煌贡献更有益于人。情况既然如此,一个真正明智的人对于主动牺牲自己的生命不能不有所迟疑。

当着杀身成仁成为不可避免的义务时,当着除非明目张胆地放弃原则和违反真理以外就无法保全自己时,一个人就会完全泰然死去。他以前避免牺牲自己并不是由于个人感情的脆弱。当必须要面对牺牲的时候,他也知道为人类所普遍承认的那种光荣来自受难者的英勇不屈。他懂得对于真正的德行来说,最关键的无过于完全不考虑个人的利益。

对于在没有成功希望的时候使用实际的暴力,反对意见是很多的。这种做法不能不危及本人以外的生命。在这样莽撞的做法中敌我双方一定会都有一些人成为牺牲者。同代的人和历史都将认为这是无节制的激情的爆发;对于别人起的不是一种鼓舞作用,而是一种警告阻止的作用。真理的发展,不是依靠疯狂的热情,而是依靠理住的冷静、明智和经过深思熟虑的努力。

但是我们不妨假定:“成功的希望很大,而且我们有理由相信:坚决使用暴力会较快地达到目的。”即使这样我们也该允许有所迟疑。我们已经看到暴力是一种讨厌的武器,如果政权使用暴力是值得遗憾的,那么一群爱国者使用这种武器,也不会改变其性质。如果我们维护的是真理的事业,只要有充分热情而持久的说理,无疑就可以以一种较温和和较开明的方式实现同样的目的①。

一句话,我们应该在这里回忆一下一般关于暴力学说所确立了的原则, 那就是除非任何其他手段都已无效,否则我们在任何情形下也不应使用暴力。所以在对于政权进行抵抗时,如果不是最迫切的需要,也永不应该使用暴力;除非当时情况和保卫自己的生命以免被匪徒伤害那样,这时已完全没有考虑的时间,而且眼看着就要发生无疑是生命攸关的后果。

国王查理一世的历史,对于这两种情况都提供了一个有教益的范例。他的反对者原来的意图是把他的权力限制在狭隘而明确的范围之内。经过许多年的斗争,由 1640 年的议会完全达到了这个目的,既没有流血(除了斯特拉福德勋爵那个唯一实际的例子)也没有骚乱。接着,他们又制定了推翻英国教权制度和君主制度的计划,这是违反很多人的意志的,而在后一个问题上, 无疑是违反大多数国人的意志的。即使承认这些目的都是非常好的,他们也不应该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而把问题推向极端以至演成内战。

“既然在任何情形下几乎都不应该使用暴力,那么对于一切非正义,应该经常用什么方式来进行抵抗呢?”我所应该使用的抵抗方式是明示真理, 是对于一切我认为有害于人类真正利益的作法用最明确的方式予以谴责。我应该毫无保留地传播我所熟悉的而人类又可能是应该知道的一切原则;我的这种义务应当在一切场合下并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加以履行。我必须揭示道德和政治真理的完整体系,不因为想象某一部分太大胆或太离奇而加以隐瞒, 因为这种隐瞒会破坏完全的不可抗拒的验证的完整性,没有这种完整性,它的效果必定总是微弱的、片面的和不能肯定的。

① 参阅下一章中对这个问题的更为详尽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