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惩罚作为临时手段

支持这种作法的论点。——反驳。——它不能使人们适合于更良好的社会秩序。—

—个人非正义行为的真正对策适合于立即实行。——社会在这方面的义务。——个人的义务。——用战争的例子来说明——用个人自卫的例子来说明,——实际应用。——无政府状态的缺点——没有安全保障——没有进步的研究。——专制主义的相应缺点。——无政府状态唤醒思想,专制制度压制思想。——无政府状态的最后结果——怎样确定的。—— 从临时观点出发关于惩罚目的的设想——改造罪犯——以做效尤——防止犯罪。——结论。

关于作为用来统治人的工具的惩罚,我们在上面已经论述了它的一般得

失。现在我们应该探讨一下可能被提出来支持作为临时手段的辩护理由。研究这个问题的最恰当的入手办法,是对这个问题作一番广泛的检查,这样可以引起读者用一种应有的厌恶心情来反对这样有害的制度,并且在一切不能明确证明它是必要的情形下,准备坚决加以抵制。

主张以惩罚作为临时手段的论点是明显的。人们可以断言:“完全废除惩罚,对于绝对的人类本性来说,不论多么适宜,但是对于我们目前看到的人类来说,则是不切实际的。在目前的人类中存在着无数罪恶,都是根深蒂固的非正义的产物。他们沾染了不应有的嗜好和恶劣的习惯:坚持罪恶,习于自私,对别人的幸福缺乏同情和克己的态度。他们将来可能适合于接受理性的教导,但是现在,他们一定会对理性的声音充耳不闻并且热衷于一切非正义的行为。”

关于这种说法的一个最有力的反驳意见是惩罚并不能适当地培养人类使他们适合于废除惩罚的环境。如果期待用强力开始做那种必须由真理来完成的事业,期待用严峻和暴力的手段使人类能更顺利地进入理性的学校,那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

但是,抛开这种主张惩罚有所谓利益的极端曲解不谈,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应该看到:对于那些迄今一直想从惩罚中寻求纠正办法的罪恶,原本有一套完整和无可辩驳的对策,而且是每一个社会所能采取的,只要能被说服去加以采用。有一种社会状态前面已经描绘过它的轮廓①,这种社会制度单是由于结构简单就一定会消灭犯罪行为;在这种社会状态下,诱惑几乎是没有的, 真理却为一切人所了解,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的普遍反对和一切旁观者的认真谴责,罪恶会得到充分的制止。从废除诡诈和神秘的统治手段上我们可以期待产生这样的后果;另一方面,在法律形式的批准下每日所犯的无数的杀人罪行,则完全是由于广大领土的有害概念,由于荣誉、帝国和民族伟大的迷梦造成的,这些东西一直证明是人类的毒害,对于任何单独的个人没有产生过完全的利益和幸福。

从这种理由所直接产生的另一种观点是:在人类能够摆脱现在遭到的强制手段以前,他们绝不象前述反对意见所设想的那样,必须经过一个清洗过程使他们消除邪恶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恶劣倾向。如果在我们能够自由地放弃造成疾病的最可怕症状的那些作法以前,必须先把疾病治好,他们的情形一定会是真正毫无希望的,但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它的特点不只是能够保持它的成员已经养成的美德,而且能够消灭他们的恶行,使他们彼此友爱

① 参见第五篇第二十二章。

公正相待。它使我们摆脱以前把我们引入迷途的那些妄想的影响,向我们指明包括在我们独立自主和正直无私中的真正利益,并且用我们同胞的一致同意,比铁的镣铐更有力地约束我们服从理性的指导。迫切需要这种对策的不是心智健全的人,而是那些受到思想疾病污染的人。人类的恶劣倾向除了使他们看不见简单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外,是不能构成推迟废除强制手段的理由的。什么时候能够说服人们为这种废除采取一种合理的方案,什么时候就能实现强制手段的废除。

从这里提出的原则可以推论出来的进一步的结论是:对自己的成员使用强制手段,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该是社会的义务。社会总是有能力改变自己的制度的,因此能够用比惩罚远为合理而合乎正义的办法来消灭犯罪行为。如果在这种意义上,把惩罚当作一种临时手段而认为是必要的话,这种见解仍需予以有效的驳斥。惩罚在任何时候,不论永久或者临时,都不可能成为任何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虽然惩罚在这个意义上甚至不能被承认是一种临时手段,但是从另一个意义上来看,我们却必须这样加以认可。以国家的名义对各个成员实行强制手段不能成为社会的义务;但是它却是可以成为社会内部的个人的义务。个人以他们的政治身分所担负的义务,首先应该努力改善他们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状况,并且不倦地发现它的缺点。但是其次,他们应该记住,不能期皇他们的努力会立刻获得成功,在任何情况下认识的发展,都是逐步的,他们在过渡时期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肯定并不比他们促进社会将来和永久福利的义务更不实际。如果我们不注意现在的安全,我们甚至于会不能有效地获得将来的福利。但是,只要国家还在容忍复杂的政体和广阔的领土等方面有着重大错误,那么,强制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就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个人就有义务在必要时,积极参预现存制度下的有关部门为了有效制止普遍的暴力和骚乱的发展所采取的必要的强制。一个有理性的研究家不应该说:“这些事情全都是必要的,但是我没有参预这些事情的义务。”如果这些事情是必要的,它们就是为了公共福利而是必要的;因此也就是善行,是任何公正的人都不会拒绝做的事。

个人在这方面的义务,正象独立国家在战争问题上的义务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君主们经常实行的政策是尽人皆知的。君主,尤其是那些最活跃和好大喜功的君主,对于扩张领土有一种抑制不住的狂热。即使他们的邻邦没有任何不友好的和侵略的行为,也永远不能充分保证他们不产生野心。他们固然要找出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来掩饰他们的暴力,但是谁都知道,即使没有这种借口,他们也不会因此就放弃他们所寻求的目标的。我们不妨设想一个自由人的国土遭到这样一个暴君的侵犯。他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呢?我们还没有足够的智慧,只用理智的力量就可以使我们的侵略者自动放下武器。如果我们决心象清教徒那样,既不反抗,也不在能够避免的情形下向他们屈服, 这也许能够避免许多流血;但一定会产生一个更长期的弊害。他们会在我们国内派遣驻军并且经常用非正义的行为来折磨我们。即使我们甚至承认:如果被侵略的国家始终如一地卑躬屈节,侵略者就会对他们的无结果的掠夺行为感到厌倦,这种想法也并不能证明什么。目前我们打交道的不是君子国而是那些在德行中掺杂有软弱、动摇和不坚定的人的国家。我们现在的责任是研究那种可以给这样的国家带来最好的结果的办法。因此,我们必须选择为害最小的方式来迫使敌人迅速撤离我们的国土。

个人自卫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容忍一个企图杀人的凶手把我的生命,或者另一个恰巧是社会上的一位特别有用的成员的生命当成他的牺牲品,看起来,从这种容忍产生的利益是不会同从之产生的害处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 容忍将是一种怪人的行径,它的影响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看起来,我应该在这个恶汉执行他的计划时逮捕他,虽然这必须使用某种程度的强制手段。

一个一贯犯罪并且以破坏社会秩序为职业的罪犯的情形,同这些情况显然是相似的。我应当拿起武器来反抗侵犯我的国家的暴君,因为我的地位使我不能用道理说服他使他放弃恶念,并且因为我的同胞在压迫环境当中不能保持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为了同样的理由,我应当拿起武器来打击国内的破坏分子,因为我既不能说服他使他断绝恶念,又不能说服社会采取一个既可以维持社会安宁又能废除惩罚手段的合乎正义的政治制度。

为了理解履行这种义务的最大限度,我们有责任指出,一般所理解的无政府状态跟一个设想得很美妙的没有政权的社会形式是极端不同的。如果英国政府明天被解散,除非这种解散是事前传播在居民中间的对于政治真理的一贯的和考虑成熟的见解所造成的结果,否则,它就不会不引起暴力行为。一些个人,摆脱了他们惯于受其约束的恐怖,但是还没有被置于全民监督的那种比较愉快和比较合理的约束之下,或者还没有相信互相忍让的明智,他们会干出许多非正义的行为,而其他的个人只是为了希望消除这种不法行为,就一定会发现他们自己不得不联合起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强力的镇压。我们一定会有一个正式政府所具有的一切弊害和强制性的约束而同时却又被剥夺了这种政府给我们带来的仅有的好处,平静而闲适的生活。

这里或者有必要对无政府状态的弊害作一番比过去更加中肯的研究。这样一种探讨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标准,一方面借以辨识各种制度的相对价值,另一方面借以判断排除普遍暴力和骚动所必须使用的强制的确切程度。从性质上看,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寿命不长的祸害。它所造成的祸害越可

怕,它就越迅速地走向消灭。虽然如此,我们仍有必要来研究一下:在一定时期内它会造成多少祸害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它才会走向消灭。在无政府状态之下,首先遭到牺牲的就是个人的安全。凡是有仇人会暗算自己的人们都要担心仇人的匕首。我们无庸怀疑,在最坏的无政府状态之下,很多人由于侥幸默默无闻而可以高枕无忧,但是,任何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引起别人的羡慕、嫉妒或者猜疑时,那他就要遭殃了。不受约束的暴徒立刻会把他当作被害的对象。最有智慧、最聪明和最豪迈勇敢的人因此往往苑于非命,而这的确就是无政府状态的主要罪恶。在这种状态下永远不会再有哲学家们在深夜孤灯下的刻苦钻研,在这里所有的事情,同存在在这种状态下的社会一样, 都是不安和莽撞的。思想的光芒也会时常突现,但看上去象是流星的闪烁, 却不象太阳那样的柔和而稳定的光辉,那些突然显示出活力的人们,在性格上将同使他们这样出乎意料地伟大起来的无政府状态相似。他们将是严厉、无情和凶狠的;而他们的不受控制的激情将常常会不以得到平等为满足,而会鼓动他们去攫取权力。

尽管有这些弊害,我们也绝不应该轻率地作出结论,认为无政府状态的祸害比政权所能产生的祸害还要严重。对于个人安全来讲,无政府状态比起专制主义来也许是一种更悲惨的情况;但是我们还得考虑到专制主义会持续多年,而无政府状态则是短暂的,在罗马皇帝治下的专制主义,把富有当作

它为害的目标,有钱这一个罪名总难免使被告被判以一切其他罪名。这种专制主义延续了许多世纪。象近代欧洲存在的专制主义一直充满着猜忌和阴谋,成了愤怒的廷臣和怨恨的女人的工具。敢于说一句反对暴君的话或者敢于为国人的利益而对他们进行教育的人,永远不能担保在片刻之后不会被关进地牢。在地牢里,专制主义随意报复;四十年的悲惨处境和单独禁闭的生活有时候也不足以平息它的愤怒。还不仅如此。一种公然违反一切正义法则的掠夺制度,为了它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在暴政的全部上上下下的阶梯上予以支持。因此就有了贵族的权利、封建诸侯的权利、长子继承权、罚款权和遗产继承权。当”我们正确理解了法律的逻辑的时候,我们大概会发现,它的精神和沿革的真正关键,不是象某些人所乐观想象的那样,在于希望保证人类的幸福,而是在于成立一种金钱契约,使各级的暴君可以用来收买其下级臣民的支持和合作。

在另外一点上,无政府状态也同专制主义彼此形成尖锐的对比。无政府状态启发人们的思维并迫使整个社会生气勃勃和充满进取精神,虽然它不是以最好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因为它的果实是被迫成熟的不能期待它有真正美德所持有的旺盛生命力。但是,在专制主义之下,思想被压制得达到最讨厌的千篇一律。一切可以成为伟大的事物都注定要遭到忌才妒能的毒手。在专制主义下,不存在对上进心的鼓舞。有思想的人都喜欢驰骋于能够获取各种勋名的原野。把所有的人都划定到各个阶级中或者把所有的人都降到屈辱的地位的政策方针,不能鼓舞人为它去奋斗。存在完全的专制主义的国家中居民往往只不过是一群更加残忍的野兽压迫刺激他们去从事祸害和掠夺,而特别坚强的意志则往往表现在更加严重的背信弃义或更无耻的非正义的行为之中。

关于无政府状态的一个最今人关切的问题,是它可能以什么样的结局来结束的问题。可能的结局和人类所能想得出来的各种社会制度一样地多。无政府状态可以并且曾经以专制主义告一结束;如果是这样,无政府状态就只能给我们带来各种弊害。它也可能引起一种变相的专制主义,比以前有过的政权可能要温和一些和公道一些。它不可能直接导致最好的社会形式,因为它必然造成一种人的浮动的状态,需要强有力的人来加以控制和一个缓慢而细致的过程来达到的安定。

无政府状态结束时的情景,主要决定于结束以前人们的思想状况。在人类有政治制度以前,一切人类都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没有政权的状态。几乎在一切国家的历史中,都不难找到一个无政府时期。英国人民在查理二世复辟的前夕就处于无政府状态。罗马人民在移居圣山时,也是处于无政府状态。所以,无政府状态不是象人们有时候所说的那样,在它的后果上一定是怎样的好或者一定是怎样的坏。

如果任何无政府状态保存下来,例如象在美洲野人中间那样,我们是不能期待从它得到什么好处的。为了使无政府状态成为培养未来正义的苗圃, 人类必须先经过思考研究,必须深入哲学领域,并且必须学习到政治真理。正是由于这个理由,现代的革命(因为革命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比过去任何时期的革命都有希望最后造成更好的结局。由于同样的理由,所以无政府状态越是推迟到来,对于人类就越有好处。虚伪的人可能从促成危机中获得利益,但是真正有觉悟的仁爱为怀的人,会以不动摇的耐心加以等待以便从中取得教益。这种教益可能到来很迟,但是,它是必然会到来的。如果警惕

性和智慧在目前反对无政府状态的斗争中取得胜利,最后获得的一切利益, 就可以不为暴力和流血所玷污。

这些讨论的目的是为引导我们对无政府状态的祸害有一个准确的估计, 因此也可以说明我们必须防止无政府状态的重要意义。政权常常是某些特定罪恶的源泉;但是目光伟大的人会教导我们容忍这些罪恶,经验证明,这些罪恶同人类的最后福利是不可分的。从野蛮状态到最高度的文明,道路是漫长而崎岖的:如果我们立志要取得最后的结果,我们就必须忍受那些过渡时期必然会有的灾难和罪恶。如果一定要摆脱这些麻烦,除非我们的努力既巧妙又谨慎,我们就会由于自己的急躁而有可能造成比我们所要避免的更为严重的罪恶。道德和正义的首要原则指导我们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聪明而公正的人,因为还不能采用根据他的认识认为是可取的社会形式,所以将给强制手段以必要的支持以防止更坏一些的无政府状态。

因此,如果在某种场合和在临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容许强迫来作为对抗强迫的手段,那么就值得研究并确定一下,施行惩罚的人在三个已经列举过的惩罚目的中究竟应该选择那一个来作为他们的目的。这里只须简单回忆一下在每一个项目之下所提出过的推理就够了。

不可能是为了改造罪犯。改造是进步;但是除去诉之于一个人思想上的不带偏见的判断和他夭性中不可缺少的感情之外,就不能在一个人身上出现值得称为进步的东西。如果我要使一个人的品行进步,谁不知道唯一有效的方式是:排除一切外来的影响和刺激,诱导他去观察、去推理和研究,并引导他形成一套真正是他自己的想法而不是亦步亦趋照搬别人的想法。

认为强制和惩罚是改造人类的正当手段,这是野蛮人的想法;文明和科学的目的就在于彻底消灭这种凶恶的观点。这种观点过去曾经一度得到普遍承认和赞同;现在它必然是要走下坡路了。

惩罚的结果必然地要不就是最后把它所要灌输的想法强加到受罪人的思想中;要不然就是使他对这些想法产生强烈的敌对态度。

后一个结果绝不可能是施行惩罚的人的意图,也绝不可能证明施行惩罚的正义性。如果竟是这样,那么,惩罚就应该在人们悔罪后使用而不应该在叛道后使用。可是,惩罚最常有的效果也许恰恰就是使受到惩罚的人在思想上对施行惩罚的人以及他所抱的想法产生敌对态度。

但是,我们不妨假定它所产生的效果是属于相反性质的;那就是说,它造成的是服从,甚至于引起见解的改变。这样被改造的人会成为什么样的一个人呢?他的见解的改变没有客观的基础。他的转变是畏惧的结果。奴性在他的内心里起了自由研究和教育所不能起的作用。

毫无疑问,惩罚是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的。它可以使它的表面行为从有害变为有益,虽然它不是达到那个目的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可是它不能提高他的思想,或者说,只能使他由于最卑鄙最无耻的动机才走上正道。它使他变成一个奴隶,全心全意为了个人,受着自私的情感中的最卑鄙的畏惧心的驱使。

但是,也许有人说:“为了改造一个人,虽然我向他讲的道理可能很有力量,他却仍旧可能感到忠言逆耳,因此,我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来对付他, 直到我能把这些道理适当地灌进他的思想里去。”我们必须记住,这里所谈的不是防止他可能造成祸害的预防措施问题,因为那属于惩司的三个目的中的另一个目的,也就是防止犯罪的目的。但是,离开了这个问题,这个论点

就特别软弱无力。如果我所要说的道理有力量而能感动人,如果这些道理在我自己的思想里是明确而清楚的,那么,听到这些道理的人竟然不会在一开始就感觉好奇和应该注意,那倒是奇怪的了。我有责任选择适当的时机来讲述这些道理,而不要由于不合时宜的急躁而有损于正义的事业。如果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我自己所关切的事物,我一定能够作到这样的慎重;那么,为什么当我以别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时候,我的眼光就不那么敏锐了呢?使用暴力强迫一个人倾听他急于想躲避的劝告,乃是说服人的一种可悲的方式。—

—这些论点证明:如果由于其他的理由使惩罚看来有必要的话,我们还是不应该忽视改造,而没有理由把改造当作惩罚的目的。

以警戒为目的进行惩罚是一种永远不能为正义所支持的理论。让一个人受罪,绝对地看来,不是正确的就是错误的。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受罪本身就应该具有可取之处。如果是错误的,那么它给人看的是一种什么榜样呢? 为了警戒而作一件事,就等于说:今天作一件事,目的在于证明明天我还要作同样的事。这永远只能是一个次要的考虑。从来没有任何论点象警戒这个论点这样被人粗暴地滥用了。在战争这个问题上①,我们看见过有人用这种论点来证明我们可以作一件本来是错误的事情,使对方相信,在必要的时候, 我会作另外一件正确的事情。一个仔细研究和坚决执行正义原则的人,定会作出最好的榜样,自觉地坚持正义原则,比急于使人们能够预测到我将来的行为,对于人类社会会产生更好的影响。如果我们回忆一下前面已经讲过关于不同的事件包含着无穷无尽的区别,不可能把它们归纳到一般法则里去的问题,那么这个论点就会更加有力②。

根据前面所列举的,惩罚的第三个目的是防止犯罪。如果在任何情形下可以容许惩罚的存在,那么这是它有理由来提出的唯一目的。即使在这个观点上,我们也已在本书其他部分提出了它容易遭到的认真的反对意见①,我们也曾经考虑过不顾这些反对意见的必要性究竟有多大。

在人类的相当大的一部分被说服,把现在的复杂政治制度加以改挛以便有希望废除惩罚制度的必要性以前,可能经过的时间越长,本章所谈的内容也就越重要。如果认为在这个期间,我不必履行什么积极义务,不必为社会的目前福利以及它的未来改革而通力合作,那同真理的事业是非常不相称的。从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临时义务,同以前在义务这个问题上所提出的正好相符。义务是把一定力量最好地使用在促进普遍福利上②。但是,我的力量是以我周围的人们的心愿为依据的。如果我在一群胆小鬼组成的军队里人了伍,我的义务可能是退却,虽然绝对地看来这个军队的义务应该是迎击敌人。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我的义务是用我所处的环境所能容许的最好手段来促进普遍的福利。

① 参见第五篇第十六章。

② 参见本篇第四章。

① 参见本篇第三章。

②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