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论法律

赞成有法律的论点。——反驳。——法律是:1.无穷无尽的——特别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这个缺点的原因。——2.含混的——以财产问题为例。——必须用来研究法律的方式。——3.自恃能预知未来事件。——法律是一种约定——妨碍言论自由——有害于理性的原则。——律师的不诚实。——一个诚实的律师也是有吝的。——以智慧为根据主张废除法律——以坦率为根据——以人性为根据。——政治正义的未来。——开始时可能发生错误。——它的逐渐发展。——对于刑法的影响——对于所有制的影响。

审判犯罪的另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用来把罪行分类的方法和因而

对于可能发生的那些案件量刑的问题。这一问题引导我们直接考虑到法律而法律毫无疑问正是人类智慧所能应用到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自称为文明的国家里,一直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标准,用它来衡量受到社会制裁的一切犯罪和不法行为。我们不妨公正地来研究一下法律的得失。

研究这个问题的人,一直是把法律作为一方面以及一个暴君的专横意志作为另一方面来加以比较的。但是,如果要正确地衡量法律的得失,首先就应该从它的本身来研究它,然后,如果必要,再寻求可以代替它的最适当的原则。

人们认为法律“能够把判断他们行为时所采用的原则告诉社会上的不同成员。”“根据溯及既在的法律或者是以任何其他方式而不根据正式制定并经合法颁布了的法律条文来审判人”,这种作法据说是极端不公正的。

完全废除这一原则而能安然无害到什么程度,我们马上就有机会来加以研究。显然,我们第一眼就可以看到:在法律制度变化无常和极不合理的国家里,它是极端重要的。如果在任何社会里,穿什么质料的衣服或者某种材料的钮扣被认为是犯罪,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惊呼:法律的确应该赶快通知社会成员,他们应该根据什么异想天开的法则来行动。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满足于正义的法则而且不认为自己有权来曲解或补充这些法则,在那里,法律就显然不是那么有必要来制定了。人们通过同人类社会的实际交往不受先入之见的束缚,比通过教义问答和法典会更明确地和更加有效地学习到正义的法则①。

制定法律的后果之一,是法律一经开始制定,就永远完成不了。一个法令跟着一个法令,一部法典跟着一部法典。在政府最为平易近人并且对于事情考虑得最多的国家里,这种情形也就最为经常出现。当然这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个原则是错误的,因而我们越按照它所指示的道路前进,我们就越会迷失方向,没有一种工作比企图把一种正确的原则和一种错误的原则结合起来更加没有希望。认真和真诚地想这样做的人,同并不表示信仰两种相反的体系而只抱定最坏的原则的人比起来,也许会更加受到人们当面的嘲笑。

没有一个原理比这个更清楚,那就是:“一切案件本身都是一种惯例。” 任何人的任何行动都永远不会跟任何另一个行动相同,永远不会有同等程度的用处或者危害。正义的职责似乎应该在于区别人们的气质而不是象以往的实践那样,把人们的气质混淆起来。但是,关于法律,企图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呢?随着新案件的发生,人们总是发现法律是不完善的。它怎么能不是这样呢?立法者没有无限的预见能力,也不能对本身是无穷无尽的事物加以

① 参见第六篇第八章。

界说的。剩下的变通办法,不是牵强附会硬使法棒包括原来不在立法者考虑之内的案件,就是为应付这个具体案件而制定一项新的法律。很多案件都是用第一种办法处理的。律师们的诡辩和他们用来美化和曲解法律意义的手段是人所共知的。但是,虽然有许多案件是这样处理的,可是并不是一切案件都能这样处理的。滥行引用有时候会过分明显。更不必说律师有一种本事, 他在为检察官服务时,能够找出立法者从来没有考虑到的罪行,而在受雇于被告时能够发现遁辞,以使法律完全失去效力。因此就总是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为了防止借口躲闪,这些法律往往是冗长乏味、巨细不遗而又迂回曲折的。用来记载法律规定的书籍永远在不断增加,整个世界都将装不下可能写出来的法律著作。

法律的无穷无尽造成的结果是它的含混性。这直接打击了法律所据以建立的原则。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避免含糊不清,以便使一切的人可以知道根据法律他能得到什么结果,但是对于这个任务完成得怎么样呢?我们不妨以财产问题为例来看一看。两个人为某一项地产而诉诸法律。这两个人如果不是都认为自己能够胜诉,他们也就不会诉诸法律。我们可以认为他们对自己的案情的看法是有片面性的。可是如果不是他们的律师都对他们保证胜诉,他们也不会继续诉诸法律。制定法律是为了使一个普通人知道他应当期待的后果;可是最老练的律师们都对我的案件的结局有着不同的看法。有时候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国家最著名的律师或者皇家首席法律顾问保证我必然胜诉,可是五分钟以后,被称作国王的国务上行为负责人的另一位法官,却用某种意想不到的诡辩作出了对我不利的裁判。如果我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依靠,而只是依靠别人组成的陪审团根据他们对于一般正义的了解所得出来的简单正确的认识,难道我的案件也会是这样不肯定吗?律师们曾经荒谬地主张,必须使诉讼成为费钱的事情以防止诉讼案件的无限增加;但是诉讼案件增加的真正原因却在于法律的含混性。人们不会为了显而易见的事,而是由于纠缠不清的问题才发生争执的。

一个人想要研究一个惯于用法律来保障安全的国家的法律,必须从巨册的成文法开始。他还必须认真研究习惯法或者不成文法;并且应该傍及于民法和教规。为了明了一种法律的起草人的意图,他必须熟悉他们的个性和观点,并且熟悉产生这项法律和在考虑这项法律时受其影响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为了了解一个法庭对某一法律的重视情况和对它的解释,他必须研究全部的记录、判决和判例。制定法律原本是为了使平常人知道他们所应该期待的后果;而现在在英国还没有一个律师,虚夸到敢于自恃他已经精通了全部法典。不要忘记,即使有无限的时间和付出无限的劳动也仍然是不够的。它是一个没有出路的迷宫,是一大堆不能解决的矛盾。研究法律会使律师为几乎任何问题的任何方面我到似是而非的、也许是无可辩驳的论点;但是只有最为愚蠢的人才会认为研究法律会使我们得到明确的认识。

另一种考虑也会证明法律在它最被普遍承认的意义上乃是荒谬的,那就是法律具有预言的性质。它的任务在于说明人类的行动将是什么样的,并且支配对于这些行动的判决。它在这方面的得失,我们在论约定一章中已经作了判定①。这种作法等于说:“我们是这样地明智,所以再不能随着发生的情况得到进一步的认识;而且我们担保,即使不是这样,我们所获得的进一步

① 参见第三篇第三章。

的认识对我们的行为也下会发生任何影响。”应该看到的是:法律这一问题, 从某些方面来看,应该被认为是属于本书前一篇的题目范围之内的。法律和教条、教义问答以及宣誓,同样地把人类思想固定在停滞的状态中,并且用一种永久不变的原则来代替人类思想不停前进的那个唯一有益的因素。因此那里提出过的一切论点都可以适用于现在所研究的问题。

普罗克鲁斯提斯② 的传说使我们模糊地看到了法律总在企图做一些什么事情。在整个宇宙中,甚至于没有两个原子的物质是属于同样形式的,这是物理学的伟大法则;法律向这个法则挑故,企图把由无数变化无常的因素构成的人类行动归纳成为一个标准。我们在谋杀问题上,已经看到这种企图的可能后果③。就是因为考虑到有这种法律制度,才有人发明了这样一个奇怪的原理:“严格的公正裁判往往证明是极端非正义的。”①想把人类的行动归纳成为一定的类别,并不比我们刚刚提到的想强使人类的身材长短一致的企图具有更多的真正的正义。相反,如果裁判是从对于每一个单独案件的一切情况都作了考虑后而得出的,如果裁判的唯一标准是普遍利益,那么,必然的结果一定是,我们的公正裁判越多,我们也就会越接近真理、道德和幸福。根据所有这些考虑,我们就能毫不踌躇地作出这样一个普遍的结论:制

定法律乃是具有最有害的后果的事。

如果我们从法律和以法律为职业的人们的直接关系上来考虑法律的危害性,我们就会对这个问题看得更清楚。如果根本不应该有法律这样东西,毫无疑涧律师的行业就应当遭到我们的非难。一个律师几乎不能不是一个不诚实的人。这是一个应该惋惜而不是一个应该加以谴责的问题。人类在极大程度上是他们所处的环境的产物。一个惯于受到罪恶刺激的人,不会不成为一个邪恶的人。一个经常沉浸在模棱两可、掩盖真实和诡辩中的人,不能同时又培养起内心里的豪迈感情和对于正直的敏锐的辩识能力。如果能够找到一个人,只不过是受到了这种恶习的轻微的污染,可是在另一方面,又有多少人看来可能具有最崇高的美德,但因为从事这种职业而变得并不言行一致或者经不起贿赂的诱惑呢?应该注意,这些意见是主要适用于有名的或者成功的律师们。一个随随便便为了消遣而参加这个行业的人,和全心全意投身进入的人比较起来,受它的影响要小得多,虽然他也逃不脱这种影响。

但是我们不妨假定有这样一种也许完全不可能的情况,这就是,一个人可以戍为一个完全诚实的律师。他决心不替他认为非正义的案件辩护,决心不提出他认为没有根据的论据。他打算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消除法律的模棱两可并且勇敢地运用理性的语言。从他个人来说,这个人当然是非常值得尊敬的:但是同一个不诚实的律师比较起来,难道他不是一个更加有害的社会成员吗?人类对于自己未来进步的希望决定于他们对错误制度的影响的真正认识,但是这个人则从事于努力减轻和掩饰这些影响。他的行为将直接推迟健全的政治统治时期的到来,使人类安于不完善和无知的状态。

但是,这里对不诚实的律师的称道,也正如对低能的君主的称道一样①;

② 普罗克鲁所提斯,是古希腊的强盗,经常把捉来的人平放床上,身体比床长的人被砍去过长的那一部分, 身体比床短的人就把他强拉得同床一般长。——译者

③ 参见本篇第四章。

① 拉丁文原文为:Summumjus Summainjuria。

① 参见第五篇第七章。

只应该认为是以一种臆测的方式提出来的。因为有生痛苦当作换取最大快乐的手段是必要的,所以,在少数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一些罪恶(我们指的罪恶是不良的意图或者堕落的积习)会产生德行所产生的效果。然而,我们对于这类问题应该非常小心谨慎。如果混淆善恶的区别,其结果将是最有害的。看到别人堕落而感到高兴,绝不是一个仁慈为怀的人所应该有的态度。在几乎一切可以设想的情况下,比较妥当的是把“一切脱离严重罪恶的行动看作是普遍幸福事业的一个胜利。②”

唯一能够用来代替法律的原则是根据条件的具体情况不受限制地运用理性。对于这一原则不能以智慧为根据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不能设想现在还没有这样的人,他们的智力成就已经达到了法律的水平。我们有时候把法律称作是我们祖先的智慧。但这是一种难于想象的欺骗。法律也常常是根据他们的激情、怯懦、猜忌、垄断心理和对于权力的无止境的贪婪制定的,难道我们没有责任不断修正和改变我们祖先的这种名不副实的智慧吗?难道我们没有责任检查他们的无知,反对他们的偏狭,从而加以纠正吗?在我们中间如果能发现这样的人,他们的智慧同法律的智慧相等,我们就不能认为他们所传播的真理,由于只是根据理性推论出来而不具有其他权威性,这些真理就要差一些。

但是可能有人断言:“找到现存的那些智慧即使不难,但是还有从人们激情中所产生的一些东西是值得忧虑的。法律可以被认为是在心情平静的情况下制定的,是一个恰当的忠告者,能抑制激怒的心情,这种心情,由于对罪恶有最新的记忆,可能驱使我们进而施加惩罚。”这是一个可能用来支持现行制度的最重要的理由,因此值得细致地加以研究。

由于这条反对意见的恰当反驳是,任何东西要想有所改进,改进的办法都必须同它的性质相符合。如果我们要研究人类的福利,我们就必须记住人类的天性。必须承认我们还不完美、还是无知、还容易受表面现象的迷惑。这些缺点除了达到认识以外,不能用任何间接手段来加以消除。在神灵不谬这个学说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间接手段的一个样本。据说,人们容易犯错误,争执不休而没有结论,并且在最关系重大的问题上发生差错。据说缺少的就是解决争端的标准和裁判者。他们企图赋与真理一个有形的形式,然后就以我们自己建立起来的这种神谕为依靠。

关于法律问题的说法同这个是一样的。人们看到表面现象的光怪陆离, 都希望得到一张护符以防止受骗。假定我每天一开始就确立一套原则来据以指导当天的行为,要在每年一开始,就确立一套指导一年行为的原则。再假定我不容许任何客观情况通过启示使我改变行为,以免为表面现象所欺骗, 为激情所左右。这正是最典型的永久不变理论。这种理论所根据的想法是永远停止机器的运转以免它有时会发生故障。

考虑到这一点就一定足以使公正无私的人相信:不论人类的激情可能产生什么麻烦,采取固定法律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对策。我们不妨研究一下,如果听从人们自己斟酌行事,这些激情会起什么作用和有哪些发展。这就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状态对于个人所采取的教育方法:为什么这个方法对于以团体资格来行动的人就不应该同样有效呢?任何时候,只要有人行为不当,热情和缺乏经验会促使我制止他并且故意用惩罚和造成麻烦的办法试图纠正他的

② 参见第一卷第四篇第十一章。

错误。可是理性证明了这种办法的愚蠢,并且告诉我:如果他还不习惯于依靠智力,他就永远不会获得一个有理性动物的尊严。只要一个人受着服从习惯的束缚并且经常希望有某些外来的指导力量支配自己的行为,他的智力和思想活力就会停滞。我是不是打算把他提高、使他的力量达到可能有的高度呢?那我就必须教导他自己去感觉,不迷信任何权威,检验自己所接受的原则,并且从思想上认识自己行为的合理性。

这样对个人有益的习惯,在处理社会之间的交往中也会同样有益,人现在软弱,因为他们经常听人说他们是软弱的,不能凡事听凭自己。如果把他们从桎梏中解放出来,教他们去研究、推理并且判断,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变成了十分不同的人。告诉他们,他们是有激情的,他们有时候急躁,漫无节制并且能够危害别人,但是必须凡事依靠自己。告诉他们,一直包围着他们的文献大山,只适合于把历代的迷信和无知强加给他们;今后我们将只依靠他们的自发的正义感;如果他们的激情是强烈的,他们就必须用巨大的力量来克服这些激情:如果他们的决定不公道,这就应当完全由他们自己负责。这样处理事情不久就会看到它的效果;思想一定能追上形势;陪审员和裁判官们将深深感到交给他们的责任的重大。

研究一下怎样在我们所介绍的这种情况下把正义逐步建立起来,可能不是一件没有教益的示范。最初,可能有一些决定作得非常可笑甚至是残暴的。但是作出决定的人会因为自己陷入不得人心和白眼当中而感到狼狈不堪。实际上,不论法律来自什么渊源,不久,就会作为掩饰压迫的外衣得到人们的珍爱。它的含糊不清的地方正可用来迷惑受害人的怀疑眼光。它的古老把大部分憎恨的感情从非正义的执行者转移到法律起草人的身上;并且进一步能靠着迷信的敬畏影响来抵消这种憎恨。人们都知道,毫不掩饰的公开压迫者不可能不最终害了自己。

可能有人反对这种说法说:“人们经常发现许多人组成的集团对于责难就毫无感觉;并且因为耻辱已经被大家和气地分担,所以对谁也是不难忍受的。”这种意见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它不适用于当前的论争。对于这种弊端,有一两个条件是绝对必要的,或者是人数众多或者是秘密性的。因此, 如果每一个政权的辖区比较小而一切事务都以公开而明确的方式来进行,就会有效地纠正这种弊病。现在言归正传。

法律刚刚废除以后的司法判决同在有法律时所作的判决比起来,区别一定很小。这些判决必然还是根据成见和积习作出来的。但是积习,一旦失去它所环绕的中心,一定会减少它的正常作用。那些受托来裁决任何问题的人一定会常常想到,全部案件都交给他们床审议;他们不会不时常自己去检查过去从来没有被争论过的那些原则的合理性。他们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和感觉到自己在调查上的无限自由,他们的智力就越会开扩起来。这里于是就会开始出现一种良好的事物条理,其结果就是现在的人类所不能预言的, 推翻了盲目迷信和建立起理性和正义的统治的情况。

我们在对违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判断中已经看到事物的这种状态下会出现的一些结果①。从无数形形色色的堕落行为中产生的犯罪行为将不在某个笼统的名称之下被混淆起来。陪审员们现在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行为和品德的是非善恶混淆在一起而那时一定会把它们辨别得清清楚楚。

① 参见本篇第四章。

废除法律在财产问题上也一定会有同样良好的效果。就同法院有关者来说,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比目前处理财产的方式更值得遗憾的了。财产权的难以确定,关于各种财产的立法标准的不同,使人厌倦的诉讼以及案件由于上诉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等等,这一切,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社会上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谁能说出那些破灭了的希望和多年的无结果的期待怎样耗尽了许多人的精力和生命呢?当合法继承人和遗嘱上的继承人之间发生争执或者仅只因为遗嘱措辞的不明确而引起无穷无尽的争论的时候,遗嘱人的意图是起不了作用的。由于记录的含混和法律的烦琐,几乎在一切情形下都能够使一个好狡而又同时富有的人来争夺我的产权,我所能提出的大堆可以证明我的产权的证书也是起不了作用的。关键在于占有财产这句经常听到的名言,正好把法律的无能形容得淋漓尽致。如果不是由于法律提供了拖延和寻找借口的机会,占有财产就不能使人处于这样有利的地位。如果听凭承办审理产权人员根据他们的智力来决定,产权也就不会有这么多争执的余地。双方的争执更多地起因于记录双方产权的术语而不是起因于产权本身涉及到的问题的复杂性。一个立遗嘱的人的意图,比起这种意图的用语所引起的模棱两可的解释来,容易解决得多。在本书所描述那种制度下,担任审理这种案件的人, 一定不会象现在这样有利可图;但是同财产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一切其他的人,无疑地会得到好处。

读者在阅读这一章时不会不看到:法律只是同行使政治暴力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真理的影响还不足以提前把法律从人类的实践中消灭掉,等到政治暴力没有必要的时候,法律也一定会随之而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