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第一章引言

研究的性质——研究的方式。——社会和政权的区别。

洛克先生在他的那部著名的《政府论》中,一开始就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家长政治的理论;这样奠定基础以后,接着就发表意见说:“一个人,如果不愿意提出恰当的理由,认为世界上一切政权都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认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依据的法则,只是野兽的法则,他就必然会找到政权的另外一种起因,政治权力的另外一种起源。①据此,洛克的论述中的一大部分都是用来对于人类早期可能有的历史进行抽象的探讨,并且得出结论说:除了原始契约以外,一切合法政权都是不能建立在任何其他基础之上的。

尽管这位伟人是拥护人类自由和福利的人,在寻求真理上是无畏而明察的,我们却不能不怀疑他在开始迈出研究的第一步时就犯了一个疏漏的错误。

据以探讨社会和政权起源的方法有二。我们或者做历史方面的考查,那就是研究它们是以什么方式或者应该以什么方式开始的,就象洛克先生所做的那样;我们或者可以做哲理方面的考查,那就是研究它们所依据的道德原则。第一种方法不是没有用处的,但是第二种方法却是更为高级的,更加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前者是形式问题;后者是实质问题。只要我们永远有把握使社会的原则受到真理和正义的支配,那么从实际上考虑,任何社会形态是由什么来源产生的,而其原则又是用什么方式得到批准的,其实是无关紧要的。

我们在开始讨论这个问题以前,还必须仔细地把社会和政权区别开。人们最初是为了互相帮助而联合起来的,他们并没有预见到必须有任何强制来约束社会中各个成员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对于整体之间的行为。这种强制的必要是从少数人的错误和邪恶中产生的。一位敏锐的作家曾经特别恰当地表达过这一看法。他写道,社会和政权本身“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于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而政权是由于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社会的各种形态都是一个福音,而政权即使处于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一件不可避免的弊端”①。

① 参见洛克:《政府论》第二卷第一章第一节。

① 参见《常识》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