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效忠宣誓
所设想的优点含有非正义性——毫无用处。——例证。——其缺点。——诱人犯罪。
——实例。——第二个实例。——效忠宣誓对自由主义者的影响——对严格主义者的影响。——结论。
上述关于对不同见解采取惩处办法的大部分论点,同样可以适用于宗教
的和政治的效忠宣誓。如果我们已经证明,对于求知欲加以任何阻挠,对于一种见解给以任何权威性的支持来反对另一种见解,都是在本质上不公正和明显地违反社会利益的,那么奖励和惩罚之间的区别以及奖惩轻重之间的区别,就都不会对于问题的性质有什么改变。
丢开在前边讨论中①已经充分讲清楚了的宗教宣誓问题,让我们暂时研究一下很多开明人士认为正当而加以拥护的政治宣誓问题。“难道我们不应该进行效忠中央的宣誓吗?应该不向民族、法统和共和国的宣誓效忠吗?那么,我们怎样区别自由的敌人和自由的朋友呢?”
肯定他说,我们想不出一种实现这个目的的办法能够效忠中央的宣誓更为不道德和更为无用的了。严格解释起来强制人们实行宣誓的立法使用的是些什么语言呢?它对一种人说:“我们知道你们是我们的朋友;我们承认宣誓对你们来说是多余的,虽然如此,但是你们仍然必须宣誓我们才好达到迫使那些居心不象你们那么无可怀疑的人宣誓的间接目的。”对另外一种人则说:“我们十分怀疑你们是敌视我们所从事的事业的;这种怀疑不是正确就是错误的;如果错误,我们就不应该怀疑你们,更不应该叫你们参与这种堕落的和无效的洗刷作法;如果正确,那么,你们或者会坦白讲出你们的不同意见或者不诚实地抵赖:如果你们坦白,我们将愤然把你们放逐出去;如果你们不诚实,我们将接受你们作亲密的朋友。”
说这种话的人所抱的希望太大了。义务和常识都要求我们要监视我们所怀疑的人,即使他发誓是无害于人的。我们反正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他言行不一致,这不是已经足以达到我们的目的而不必再叫他洗刷自己了吗? 难道我们不把问题向本人提出,就没有方法看出一个人是不是一个可以委以重任的适当人选吗?一个非常危险因而不能听其自由的敌人难道不会从他的行为上暴露出他的敌意吗?又何必由我们费力地引诱他来做出一种抵赖的行为呢?如果他是这样一个狡猾的伪善者、使我们的一切警醒都不足以识破他,那么,他会不肯在自己的其他罪行之外再加上一项伪证罪吗?
无论我们强迫实行的宣誓,目的只是在于不予任用或在于给他更大的不利,它所造成的损害,仍然具有惩罚的性质。它把有关的人当作跟大多数同胞不同的社会败类,并且具有某种危害公共利益的品质。在一个有理性的人看来,人类的天性,除此之外是不可能再犯其他的罪行的①。社会有权谴责某一个人,例如在发生谋杀时,并不是因为他作了一件原来可以避免的事,不是因为他原已充分知道怎样可以成为更好的人,而却坚持做这件较坏的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个人都必然作他当时认为是最好的事。我们加以谴责是因为他的习惯和品质使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如同一只狼或者一条蚜虫
① 参见本篇第二章。
① 参见第四篇第八章。
一样①。毫无疑问,不论是怎样一群人,也只能由于非常紧急的情况才可以为了一个人的见解而把它当作厌恶的对象。但是,假如现在承认这种措施是正当的,那么使被控不满于社会现存秩序的人宣誓洗刷自己,也不过是同让一个谋杀犯宣誓洗刷自己是一样有效的。这种措施的不公正可以从惩罚的性质上看出来。容许一个人随意向他邻人提出任何问题,至少在乎常的情形下, 这样做是可以的,而一般说来:他的邻人也有责任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是当你处罚一个人的时候,你就取消了他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应得的待遇,因而也就放弃了你自己换回同样待遇的权利:你要求他做一种无私的坦白而同时你却给他一种有力的动机来推动他抵赖并且用一种严重的伤害来威胁他以作为他忠诚老实的回报。
这些论证特别适用于一个处在革命状态中的民族,如法国人。我们也许可以从他们的革命中学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宣誓和效忠通常所带来的有害的和诱人犯罪的作用。在 1791 年所有的人都必须宣誓“他们要忠于民族、忠于法统和忠于国王”。当他们的制度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十二个月以后, 他们又作了第二次宣誓,宣布他们永远摒弃君主制度。这样,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说他们已经遵守了他们的誓言呢?他们对上天的庄严表白如此变化无常,这在表白的人的思想上一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是有好处呢还是没有好处呢?
这就从宗教和政治宣誓效忠的虚构的好处引到了它们的真正的害处。第一个害处在于不可能以这样一种方式制定出一种宣誓,使它符合于被强制宣誓的人们的不同见解而又不会遭到合理的反对。在强制持有异议的英国教士以某些保留来赞成国教条文的法律被废止的时候,曾经企图制定一种完美的宣誓来代替被废止的法律。这个宣誓只是声明:“在宣誓的人看来,新旧约全书里包括有上帝的启示。”当时人们认为,任何基督徒都不会对于作这个声明有所迟疑。但是,难道不可能虽是一个基督教徒却又怀疑所罗门的色情诗歌或者某些其他经书的经典的权威性吗?这一切原来就是以一种十分专断的方式选编在一起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宣誓的,虽然我认为新旧约全书包含有上帝的启示也包含别的一些东西——。”同样,即使可兰经。犹太教的法典以及印度教的圣书都加进去,我也都可以宣誓。一个人在最庄严的誓约上习惯于这样随便的结构,这会对他的思想产生什么影响呢?
我们不妨用同样的观点来检查一下法国的效忠中央的誓言,它宣布宣誓人决心:“忠于民族、忠于法统和忠于国王。”忠于三个不同的,在各种情形下可能互相发生矛盾的利益,一眼就能看出来,这不是一个很合理的誓约。向国王宣誓效忠是否正当的问题,已经经过考验并且破产了①。效忠于法统是一种性质非常复杂的誓约,会使一切肯于认真思考的人感到恐惧。一套由人制定的法律,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讲,不可能认为是完美无缺的。对于在我看来是不公正的法律,除去公开的暴力以外,我应该用一切方法加以反对;它越不公正,我就越应该不停地努力去争取加以废除。效忠于民族的誓言也同样是成问题的。我对正义的事业和人类的利益有一种最崇高的义务。如果民族从事非正义的事业,我对于这种事业效忠就是犯罪。如果它从事于正义的事业,我就有义务促其成功,这并不是我生来是其中的一个公民,而是因为
① 参见第四篇第八章。
① 参见第五篇第二章至第八章。
这是正义所要求于我的。
可能有人说,关于法国的效忠中央的宣誓以及关于上述的宗教宣誓,可以采取一种含糊的解释。当我宣誓效忠法统时,我可能仅只是说:我赞同其中的某些部分。当我向民族向法统和国王宣誓效忠的时候,我也许仅只是说: 我只是在这三种权威彼此协调以及它们全部符合人类的一般利益时效忠于它们。总而言之,这种含糊的解释的最后结果,说明宣誓的意义是:“我宣誓, 我相信我有义务去作一切我认为是正当的事。”谁能够看到这样对语言的滥用而不感到气愤和遗憾?准能想到这样公开而经常向人类进行这种言行不一的教导,而不对它的后果感到惊心呢?
但是假定社会上某些人,脑筋简单和无知到这种程度,以至于认为:宣誓包括有一些真正的义务,而且并不就是他原已担负的义务,那么,这些人又会得到什么教导呢?他们会以恐怖的心情去听有人企图说服他们,他们对民族、对法统和对国王并不负有效忠的义务。这就好象他们听到一个人鼓动他们去亵读圣物一样。他们可能会告诉那个人说,已经太晚了,他们不能自己倾听他的论点。在他们开始吃惊以前,他们也许已经听到了很多的话,使他们以羡慕的心情来看待那个企图说服他们的人的幸福处境,这个人毫不惊恐地随便倾听着别人讲的话,能够任凭自己的思想自由飞翔并且无所畏惧地听从思想的指引的道路去探讨问题。至于他们自己,他们则已经保证在他的余生中绝不再进行思考了。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坚守誓言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一种绝不违背某种制度的誓言,在限制他们的有力的幻想和他们的思想的灵活性上能够没有影响吗?
当我们确信从废除君主制度和贵族制度可以得到最有利的效果而又保留这种卑劣的宣誓制度,以至于在一般人类的认识上颠倒了正义和非正义的根本区别时,我们其实可悲地欺骗了自己。真诚对于人类幸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平等。经常向人们提供狡猾和伪善动机的统治制度,对于理性的敌视并不亚于有阶级和有世袭爵位的统治制度。如果没有成文法教唆人们必须说谎和伪装,我们很难想象:人们竟然不能很快地变得心地坦白、语言明确和行为率真。同时用任何语言也难以形容出从真诚的普遍实践中一定会产生出来的无穷无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