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与政治制度有关的民意问题

第一章 对于民意实行政治监督的一般后果

赞成这种监督的理由。——反驳。——社会以团体资格来实行:1.是不明智的—— 2.是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的。——关于禁止奢侈法、土地法和奖励制度。——关于特务。

——政治败坏不是不可救药的。3.是多余的——在商业方面——在理论研究方面——在道德方回。——4.是有害的——破坏人的优良品质——妨碍其未来的发展。——结论。

为政法作家在理论上深信的一条原则是政府监视人民生活作风的责任,

他们说:“政权满足于用重刑惩办犯罪,而事前毫不重视向人们灌输道德原则以做到无所用刑,它的作用就成了严厉的继母,而不是慈爱的亲娘。贤明而爱国的长官的任务是时刻注意人民的思想情绪,鼓励对道德有利的并及早制止可能导致混乱和堕落的思想情绪。政权专侍威慑而完全不依靠温和号召的作法要继续多久呢?专恃追究既往和惩办而完全忽视预防和纠正的作法又要继续多久呢?”由于政治真理问题上的最新发展和最清楚的观点,这种推理在某些方面就更增加了力量。砚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明显,政权是对人类造成广泛而永久危害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一个不必重视的对象。因此有人才在所不免他说过:“政权既然能产生这样多的积极危害,它一定也能做出某些积极的有益的事情来。”“这些看法乍听起来,不论怎样高明和有道理, 却是值得认真怀疑的。如果我们不愿为美妙的幻想所迷惑,我们在这里就更加应该记住书本所确立和证明过的基本原则:“政权在一切情形下都是一种罪恶,”和“应该尽可能地少予采用。”人类是这样一种可贵之处端在个性的生物;他的伟大和智慧只能同他的独立自主的程度成比例。

但是,如果我们要把政权限制在实际可行的最狭窄的范围之内,我们就必须当心怎样让它在民意的领域中能够自由行动。民意是人类本性的堡垒, 或者更不如说是人类本性的庙堂;如果它遭受污损,世界上任何神圣和崇高的东西也就都不存在了。

在处理政治服从这个问题时①,我们似乎曾经相当明确地在互相对立的个人要求和社会要求之间划定了一条界线。我们看到,足以满足社会要求的那种服从,是服从于强力而不是建筑在尊重的基础上的;而这种服从跟一切其他种类的服从不同,在服从者方面很少能构成一种堕落的根源。但是,还要有个前提,那就是不论在表页上怎样顺从,民意并未受到侵犯。

这样,我们就可以觉察到在个人的独立自主遭受到最小限度损害的情形下政权的目的怎样可以实现。已经证明,政权尽管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一种弊害,却可以最有效地避免其有害影响。

但是如果跨过这个界线,如果把民意当作政治监督的对象,我们就会立刻面对一种其可怕程度决难想象的奴隶制度。人类进步的愿望会遭到压抑; 因为政权把人的机动灵活性限制在指定的范围以内。我们再也不能研究和思考;因为研究和思考的方向是不能固定的,而其止境也是不受约束的。我们会陷入到一无行动和最为卑怯的地步;因为我们的思想言论都处在惩罚和威胁的四面包围之中。

政权的任务不是作其属民的教师,这在后文中将充分加以论述。它的任

① 参阅第一卷第三篇第六章。

务不是激发我们的美德,那是绝对办不到的:它的任务只是制止威胁普遍安全的越轨行为。

这一篇论点也许应该被认为可以在当前讨论的问题上起足够的决定性作用,并且除去根据一定会使本书的全部推理归于无效的理由外就不能把它推翻。不过,主张对民意进行政治监督的偏见,在某些人身上,是如此地强烈, 而这种主张,在某些应用方面,说得如此天花乱坠,所以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这些应用,并试在各个情形下揭穿其诡辩之处。

同时,我们不妨再进一步提出一些理由来证明政权一般是不适宜于监督民意的。

这些理由之一可以取之于我们把社会当作行为者的刚才论述过的看法

①。一大群人可以装成一个个人,但是不能成为真正的个人。以社会的名义采

取的行动,实际上一时是这个人、一时是那个人的行动。轮番窃取全体名义的人,经常是处在许多障碍的压力之下行动的,因而被剥夺掉了真正的活力。他们受到了共事者的偏见、情绪、弱点和弊病的束缚;而在对这些可耻的私心作了无数次让步以后,他们的计划最后将在各个方面遭到歪曲,成了既无效而又极端荒谬的东西。因此,以团体资格行事的社会是不能干涉别人的事情而不出毛病的,因为它的行动肯定是不够明智的。

其次,这些行动不但不够明智而且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我们假定它们的目标是提高人类的见解,并且通过提高见解改进人类的生活作风;因为生活作风不是别的,而只是表现为行动的见解;就好比源泉如何,从源泉流出来的河流也会如何。但是见解应该以什么为基础呢?当然要以证据为基础,以智力的感受为基础。那么,社会以团体资格,在启发智力上有什么具体的有利条件吗?它能把高出于任何个人智慧的全体成员的智慧的结晶或精华搬到它的呼吁或忠告之中吗?如果能够这样,那么为什么不是由人类社会集体来撰写关于道德的、科学的和心理学的论文呢?为什么作为人类进步的巨大里程碑的著述都是出于个人的贡献呢?

这样,如果社会作为一个行为者,在启发智力上并没有什么具体有利条件,那么社会的决定和个人的决定之间的真正区别就必须从权威上去找。但是从问题本身的性质来着,权威并不能完成它所承担的任务。人类是有习惯和有判断力的生物,习惯的力量虽然也许并不是更为绝对但至少是更为明显的。为了改变人类的习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改变他的判断。就是这个手段发挥其全部作用也很少产生突然的转变,虽然它也许肯定会产生一种逐渐的转变。可是这一点只靠权力是永远做不到的。它改变人们的性格最有力的方面,也只是把他们改变成为卑贱和被轻视的奴隶。同整个社会的习惯进行斗争,权威是一事也无成的,它只能引起人们对它的轻举妄动的轻蔑,如果法律真是纠正错误和罪恶的有效手段,我们就应该相信:世界一定远在今日以前就变成了具有一切美德的圣地。再也没有比对人下命令更容易的事了,可以下令要人们公正、善良、爱邻人、对人要普遍真诚、要知足以及不受贪欲和野心的引诱等等。但是,我们这样做了以后,人们的行动就会因为这些说教而改变吗?几千年来一直发布着这些命令,即使命令曾经规定:违犯的人都要绞死,它能不能起作用也还是值得十分怀疑的。

但是有人会反驳说:“法律不必这样一般化,而可以规定一些具体条文

① 参见第五篇第二十三章。

以保证生效。我们可以制定禁止奢侈的法律来限制公民衣食的开支。我们可以制定土地法,禁止任何人拥有超出一定年租数量的土地。我们可以悬赏, 用以奖励公正、仁慈和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但是,我们作了这些以后, 在我们的事业上究竟前进了多少呢?如果人民开支向有节度,这种法律就是多余的摆设。如果他们没有节度,谁来执行法律,谁来防止他们规避呢?在这些问题上的不幸是,法律只能由正是法律意在约束的人来执行。如果全国人欲横流,谁又能保证各任的法官会不受熏染?即使我们能克服这个困难, 仍旧是徒劳无益的。罪犯逃避法律总比政府侦查罪犯更为机敏。设想任何直接违反全民精神和风尚的法律可以付之实施,乃是荒唐可笑的。如果明察秋毫能够有效地对付机诈狡猾的手段,那些不屈不挠坚持执行自己职务的法官们一定会不幸成为疯狂挣扎的罪犯的受害者。

有什么能比这种法令所包含的盘根究底的精神更违反人类交往的一切自由原则呢?谁应该走进我的房子,调查我的开支并且计算我每餐吃几个菜呢?谁应该侦查我使用了什么手段来隐瞒我真正拥有的庞大收入,而却假装收入不多魄?并不是象人们常常想象的那样,别人随便挑剔我的私人行为这件事有什么真正的不公正和不恰当①。但是,这一切小心提防的办法因为其目的是在于使用强力来纠正错误,所以是使人愤恨的。注意我的行动;那你作得很对。只要符合真情,可以尽量广泛地加以宣扬;那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人类的心理不可避免地要反抗别人想用强力来纠正自己的错误的企图。如果我们的长辈或者上级,不论如何见多识广,却企图用惩罚的手段来改变我的见解或者影响我的选择,我们是不赞成的;如果换个充当我的暴君的鹰大的人这样做,那我们会尤其不能赞成,而且不赞成是应该的;这种鹰大密告我的行为,不是为了使我更加聪明更加审慎,不是为了教育别人,而是为了对我施加野蛮的奴隶式的令人愤恨的压迫。

在政权管辖范围广阔的情形下,一定会发生上述的情况;在政权管辖地区较小的情形下,民意一定是非常有力量的;大家都对左邻右舍的行为进行检查,如果不是任意胡为,一定会构成一种最无法抗拒的监督力量。但是这种监督的威力在于它是自由的,不是根据成文法律的支配而是根据自然的智力判断的。

同样,在分配奖励上,谁来保证我们不发生错误、没有偏私、没有阴谋, 以至于把原来用以奖励道德的办法变成为一种新的破坏道德的手段呢?更不必说,奖励并不是培养优良品德的有力手段,如果真有这种人,奖励总是不会充分的,又总有奖给似是而非的人的危险,这样,人们不应有的贪婪和浮夸的堕落动机就会不断地迷惑人们的认识。

人们常常感觉到法令条文无效这种说法的力量,而从中得出来的结论也一直是使人十分灰心的。有人说:“民族的特性是不能改变的,或者至少在品德败坏以后就永不能恢复纯洁,在人民的生活作风已经腐化时,法律就变成一纸空文,一旦放纵和罪恶的洪流冲破自治的堤防,最明智的立法者也无法改造他的国家。再也不存在任何办法可以恢复简朴的风气。在财产和阶级的不平等现象已经成了定局的地方,要反对从这种现象中产生的弊害是无用的。仁爱为怀的人会赞扬加图和布鲁特斯这样的人的努力:但是好算计的人则会责备他们,说是给无可救药的病人造成无益的痛苦。诗人们就是因为看

①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五章。

到这一事实,所以虚构出人类早期的历史故事;他们清楚地知道,在人们懂得物质享受而放松智力活动的情况下,要使人们从激情恢复到理性,从软弱恢复到刚强那只是空想。”①然而,从法令条文无效的说法所得出来的这一结论是十分不正确的,因为事实上。

反对社会以团体资格对于传播真理和道德进行积极干预的第三个意见是:这种干涉是完全不必要的。真理和道德是有单独作战的能力的,并不需要权力的帮助和支持。

在这个问题上所犯的错误,和现在已经被普遍推翻了的在商业问题上的错误说法是相似的。很久一段时期中曾有人认为:任何民族,如果想扩大贸易,最迫切需要的是由政府进行干预,建立关税保护、出口奖励和垄断等制度。而现在的理论研究家则一般都承认,商业要想真正繁荣,只有摆脱立法者和部长们的监护并按照下述原则来经营;在别人可以从其他地方买到物美价廉的货物时,不要强迫他们用高价购买我们的货物,我们自己必须靠货物的真正优点来加以推销。企图用成文法来代替常识和人类认识的基本原则的支配,这种企图乃是最无道理和毫无希望的事。

在商业问题上已经获得如此广泛证明的真理,应用到理论研究上又有了某些发展。人们一度认为,必须用统一信仰的法令来保卫真正的宗教,而法官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监视异教的发展。错误和罪恶的关系是最密切的,这个判断是正确的,由此有人得出结论说:为了防止人们犯错误,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使用权力的鞭子来防止他们的误入迷途。因此,许多在其他方面抱有特别开阔的政治观点的作家,却会认为:“当然应该准许人们自由思想, 但是不许他们传播自己的存害见解,正如可以准许他们在家里藏有毒药,却不能作为补药出售一样。”①或者,即使人道主义曾经阻止他们去建议消灭在国内已经站住脚的教派,但是他们却恳切劝告法官不要再宽容任何新的违法的尝试②。——在商业问题和理论研究上这两种错误的统治已经接近结束;我们有理由相信企图依靠法令条文和政权来对人进行德育的想法也不会维持长久。

为了道德品行,我们要求于政权的只不过是一个开阔的舞台,使它得以发挥自身的力量;也许目前还要求对严重扰乱社会安宁的分子实行某些限制,以便使这些原则的运用不受阻挠达到其真正结果。谁曾看见过错误不靠强权之助能够战胜真理?有什么人能使自己相信,在同样武装的条件下,真理会最后被击败?迄今似乎一切威迫利诱的手段都被用来抵制真理。真理难道没有发展吗?在两者都摆得很清楚的情况下,人类的思想能够选择虚伪而拒绝真理吗?一旦这样摆明并且得到了一些信徒以后,难道崇拜真理的人数会不继续增加吗?除却政府的严重干预,以及野蛮人强暴入侵有使真理消失于地球上之虞以外,上述情况不是一直是科学发展史的状况吗?

这些看法应用到人类生活方式和品德问题上也是同样正确的。人们难道不是永远按照他们认为对全体最有益和最有利的方式行动吗?那么,摆明什么最好和什么最有益的难道能够是无用的吗?人类生活方式同品德在这方面所经历的性质变化的实际过程似乎是这样的:真理长期在不知不觉中传播

① 参见第一篇第七章。

① 参见《格利佛游记》第二篇第六章。

② 参见马布利:《论立法》弟四篇第三章《美利坚合人国》第三节。

着。首先接受真理的人并未觉察到它孕育着非常的后果。真理继续被研究和说明着。它的证据日益明确和充分。接受真理的人逐渐增多。如果真理同人们的实际利益联系起来,如果真理使他们明白他们可以比现在幸福和自由一千倍,那么在真理的证据和力量的不断增加中,它就不可能不最后突破理论的界限而成为一种有效的行动准则。这种流行已久的见解是最难自园其说的了:“正义和能够予人幸福的事物的平均分配,看来十分明显地可能成为社会制度的唯一合理基础,但却永无见之于实行的机会。压迫和痛苦具有这样一种使人陶醉的性质,只要尝过一次,以后就永远无法拒绝享用。罪恶比美德有这样多的有利之点,以至使美德的合理性和智慧不论表现得多么有力, 也不能紧紧把握住我们的喜爱。”

所以,在我们证明赤手空拳的法令条文是无效的时候,我们远不是在社会发展的前景,制造什么灰心丧气。关于这一问题的这种观点的真正目的, 实在是要提出一个不同的然而却是更合理和更有希望的方法来促进这种发展。实现政治改革的正当手段是知识。不断地研究、阐明和传播真理,必然能产生效果。我们不要徒劳无益地想靠法律和条例来事先确定一般思想的趋向,而要沉默地等待舆论的成熟。在舆论要求改变以前,我们不要投入新的政治实践,也不必急于废弃旧的政治实践。目前爱护人类的人首先应该考虑到的工作是研究、传播和讨论。他做另外一种工作的时候是会到来的。如果我们坚定不移地等待错误的完全暴露,我们就可以期待它在不知不党中被人忘却、而几乎不会有一个党徒甘千冒险来维护它。如果不是由于人类轻举妄动,结果大概会一定是这样的。但给果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政治变化迅速向危机发展,可能带来混乱和危险:这样一个豪迈无私的人就可能需要适当地停止一般的理论和科学研究工作,来帮助指出面临的重大灾难,和研究并提出在暂时困难的压力下必须相继采取的各项措施。如果任何时候出现这种情形,如果共同行动能够变得比共同研究更为重要,一个仁爱为怀的人的责任就有所不同。它就不会象现在具有冷静、愉快和宁静的特点,而将充满困难、担心和犹疑不定,只有纯朴的自信和特立独行才能减轻或扫除这种不幸。回归本题:

第四,由有组织的社会进行干预以影响人们的见解和生活方式,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我们已经证明:这种干涉从一方面来看,是无效的。但是这里还有一个区别。从对社会情况进行某些有利的改革来看,干预是完全没有力量的。可是,它虽然没有力量改革,却有力量维系旧的事物。政治法令的这种性质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们应把政权给人类造成的一切灾难,完全归之于这种特性。法令如果符合人类的习性和风尚时,我们就会发现它能够在几世纪中基本上加以维持不变。从这一点看,它就加倍地值得警惕和怀疑。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谈谈奖励,这一直是拥护改革立法的人所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在一个国家里,才能和美德会自然涌现,国家的制度的目标之一是给予充分的奖励。”现在, 为了判断这种说法是否恰当,我们首先应该记住这辨别是非曲直乃是一种个人的而不是社会的职能。还有什么事情能比每一个人都应当亲自衡量他的邻人的优劣更合理的呢?企图用整体的名义来建立一种共同的判断而把人类的不同见解溶合为一种共同见解,立刻就可以看出来是极其荒谬的,因而可以预料下会有什么好结果。这种判断怎么会是明智、合理和公正的呢?任何地方只要每一个人都习惯于自作决断,而他的优点靠着同代人来直接鉴定,那

么如果不是由于某些成文法所造成的荒谬偏见,我们就可以看到立志向善的人有一种真正的热情,愿意在公正的群众面前造成印象并接受影响。我们就可以看到旁观者的判断力由于不断运用而臻于成熟,他们的思维能力由于绵密和清醒而不断地更接近应有的标准。不这样做,而把权威当作神谕,使活泼生动的人据以决定自己应该取得什么优良品质,一般公众则据以决定自己对于同代人的努力应该作出什么评价,这有什么好处呢?由议会通过任命某人作批评法院首席法官来最后评定戏剧作品的文艺性,我们对这个将有什么感想呢?由权威把持道德和政治优势的判决,难道我们就有什么可靠的理由认为结果更妙么?

没有任何事情比企图用权威的命令强使人民接受共同见解更没有道理的了。这样强使公众接受的见解并不是他们真正的见解;这只是使他们不能形戌一种见解的手段。任何时候,只要政府想使我们省去独立思考的必要,它所产生的唯一后果就是麻痹和愚蠢。在我们直接研究个人判断权的原则的时候①,对这一点或者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

如果我们把思想本质和政权性质作一明确对比,我们将更彻底地认识到成文法的有害倾向。人类思想最不容怀疑的特点之一看来就是它的进步性。另一方面,成文法的明确目的即在于把它本身所喜欢的东西永远保持原状。智力趋向于完美难道是一个不重要的属性吗?我们对于这一属性为我们后代子孙所孕育的利益能够漠然置之吗?怎样才能保持这些利益呢?要靠不断的勤劳,要靠一种永不灰心永不疲倦的求知欲和一个仁爱为怀的人永远不容许停止的研究精神。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是我们永远不可停滞不前,一切对公共福利最有利的事情,在从一切束缚中解放出来以后,都要缓和地、不知不觉地但却是不断地处于变化之中。有什么东西能比一个想要把某些理论系统和见解固定下来的法律,对于公共福利有更多的恶意呢?这类法律的为害有两方面;第一,也是最实质的危害,因为它们使思维的进步的发展成为难以形容地沉闷和吃力;第二,它们把思考的长河粗暴地限制起来并使之暂时禁锢在一种不自然的状态之中,这样最后就会迫使思想突然冒进,造成灾难, 如果思想不受限制,而这些灾难原是同思想本质毫无关系的。如果不曾有过成文法的干预,那么在过去年代里,智力的发展难道会是这样地缓慢,以至于使大多数天真的观察家们感到失望吗?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科学在许多方面是极端不完善的;但是如果不是奖励的诱惑和迫害的威胁联合起来诱使我们,不去相信自己智力的直接和正确的判断,我们怎么会如此长久地借用他们的发现呢?

从上述的播理所得到的公正结论只不过是在略为不同的应用方式上证实这个基本原则:政权对于人类很难能提供头等重要的利益。它一定会使我们对政权的有害活动,而不是对政府的冷淡和不关心抱悲观。它刺激我们不在增加法令条文而在废除法令条文上寻求改进人类道德的办法。它教导我们: 真理和美德,象商业一样,在最不受权威和法律的错误保护的时候才能得到最大的繁荣。我们越是把这一原理同和它有关系的许多政治正义问题相联系,我们就越能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人类越快地把这一原理付之于实践,我们就可以期待它会越快地把我们从一种我们的思想所不能忍受的和在最大程度上不利于真理发展的重担下解放出来。

①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