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握有王权的总统

各项权力的列举——低能官员的任命权——赦免权——召集议会权——对于议会法案的否决权。——结论。——对于国王这个称号的估价。——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它们的效果的类似。

君主政体似乎最后还有一个藏身之所。有些人说:“我们不愿有世袭的

君主制度,我们承认,这是一种极端的非正义。我们并不满意选举产生的君主政体,我们也不满意君主立宪政体。我们承认这种职位不论怎样受到限制, 只要任期是终身的,就仍然是一种不能容忍的不平之事。但是为什么不能象我们更换各种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那样,通过随时选举来更换国王呢?这样,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常常来更换担负这个职位的人。”

我们不要被花言巧语所欺骗,也不要使用没有经过仔细考虑其含义的言辞。我们对于国王这个名称应该怎样理解呢?如果这个职位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担负这个职位的人似乎应该拥有这样的权利,或者自行斟酌来任用某些官员,或者赦免刑事罪犯,或者召集和解散人民议会,或者批准和拒绝这种议会的法令。在美利坚合众国授给他们的总统的权力里,这些权利大部分都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但是,让我们用理性的试金石检验一下这种想法吧。除非有绝对必要, 否则,把任何关系到公众的事务交给一个人随意处理,看来都是最冒险不过的。可是,在刚刚列举的任何一项权利上,都不大会有关于这种必要性的规定。一个人比一个社团或者比一个委员会,在这些方面的任何一方面能够具有什么更优越的条件呢?他在工作中的不利条件则是显而易见的。他更容易腐化和更容易被引入迷途。他不可能有那样多的便利条件来获得正确的识见。他更容易受到激情和任性的侵袭,更容易对一个人无理由地憎恶而对另一个人无理由地偏爱,更容易做无情的谴责或者盲目的崇拜。他不可能永远保持警惕;就是最谨慎的人也不免有想不到的时候。同时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未免过于乐观了。我们是在设想他的心愿全都是善良公正的;但是事实却常常与此相反。凡是把超乎人类天赋能力之外的权力委托给人的时候,就会产生罪恶而给人类天性带来耻辱。此外,凡是证明,只要有政权存在就必须受一般人民的意识的支配的那些理由,也都同样证明,只要需要国家官吏,就必须由全体人民的意识或者由在精神上最接近于全体人民的人所组成的团体的意识来决定他们的可取之处。

这些反对意见适用于上面列举的权利当中的最无害的一些权利,即任用人员担任某种职务的权利。如果我们考虑其他权利,问题就会更糟一些。我们以后会有机会来探讨赦免权是否适当,不论这种权力是授与什么人的;同时,我们不妨问一问:给一个人这样的权力。使他不必提出一个理由或者提出一个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判断的理由,就可以把法院根据仔细地和公开地审查了证据所做出来的严肃判决推翻,还有什么事情能够比这个更使人难以容忍呢?由一个人掌握那种通知全国什么时候应当审议和什么时候应当停止审议的权限,又有什么事情能够比这个更不公正的呢?

还有一种权利,它的性质过于不公正反而不足使人感到十分可怕。当一个人的意见公开而不加掩饰地同时常开会的国家代表的意见相对抗,并容忍它压倒代表的意见时,设想人民会作缄默的旁观者,那简直是使人难以相信的。两三次直接使用这种否决权,就会把这种权利毁掉。所以任何本来应有

这种否决权存在的地方,我们都会发现,金钱贿赂作为甘露已经使这种否决变得柔和和容易被接受:要末是阴险地利用个别队员意志薄弱,事先使这种否决成为不必要的,要末是使用大量金钱收买疏通,事后使这种否决成为和缓的和合乎口胃的。这种否决权如果能够被容忍存在,那一定是在这样一些国家里,在那儿堕落了的代表已经丧失了公众的同情,而傲慢的总统,由于血管里流的是高贵的祖先的血液,或者由于至高无上的上帝的代表在他的颈上涂过甘油,已经成为神圣不可侵犯。一个被同胞定期选举出来维护他们利益的平凡人,永远不应被认为具有这种高贵的美德。

如果我们这些推理还算正确,那么可以肯定:任何属于一般监督性质的重要职权,都不应该被授与一个单独的个人。不论在议会或者在行政委员会

(假定有这种委员会)里,如果说总统的职位是必要的话,他的工作就应该限于议程方面而绝不应包含着专断地选择和实现他的个人决定。如果不断的使用可以使词汇具有一定含义的话,那么国王这个词指的就是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要依靠他个人斟酌的人。在一个正常而秩序良好的国家里,要这样一个人有什么用处呢?从国家的内政来说,肯定无用。至于这种职位在对外国交往上能有多大好处,以后将有机会来判断。

我们应该严防对名词任意曲解来混淆人类的共同认识。如果说以前各章论点中还包括有一些真理的话,那么,国王就是人们所熟悉而常用的来指过去一直在致人类道德于死地的那种职位的名称。我们为什么要为那种应该遭到诅咒的东西进行洗刷和驱魔除祟呢?为什么不让它象暴君那个一度是一种可尊敬的名称一样地后来在希腊人中间被人彻底了解并遭到衷心厌恶呢?为什么不让它长眠而成为我们人类的愚蠢、卑怯和苦难的永久性纪念碑?

君主政体进而研究贵族政体时,我们不能不说明这二者中间有几种共同的缺点。其中之一就是制造一种利益的对立。被统治者的利益被置于一方, 而统治者的利益被置干另一方。既然人类的不同见解和错误在实践上总是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开并使它们处于彼此对立的地位,那么说被正确理解了的个人利益会永远同公共利益相一致就是毫无用处的。统治者越是局限在一个同被统治者有差别有距离的圈子里,这种错误也就会越严重。要使理论在思想上产生柏应的效果,理论就必须得到实践的支持而不是遭到实践的反对。在人类天性中,有比利己主义更为人所公认的么?利己主义也就是每个人只想到个人的私利的倾向,而对于被自然规律牢固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做出区别,划分界限。没有一种本性比这个更为人们所公认,除非是集体主义精神,一种人的集体的提高自己的趋向。其强烈程度虽然不如利己主义,但却更为警觉,而不易陷于昏睡、疲倦和死亡。由此可见,在促成狭隘、自私行为上,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实在提供了最为巨大的动力。

我们也不应该过分轻率和不加区别地应用这样一个原则,说什么正确理解了的个人利益会永远被人发现为同公共利益相一致。对于那些被看作为人的个人来说,这在大多数情况下肯定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那些被看作为君主和国王的人来说,则是错误的。一个人为公益牺牲掉自己一切微未特权,也许反而有所得,但是,一个国王这样就会被毁掉。正义所要求于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首先是牺牲它们的豁免权和特权。公共利益要求真理的广泛传播和正义的公平实现。国王和君主只有凭借违法和压迫才能存在。因此他们要反对知识和觉悟的提高;欺骗一旦消灭,他们的地位也就完结了。

在这样作出结论的时候,我们是在假定贵族政体象君主政体已经被看到

的那样,将被发现为一种专横和有害的制度。现在我们就来研究一下这种假定的正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