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论战争的目的

击退侵略者。——不是改造——不是约束——不是赔偿。——不是发动战争的充分原因就不是战争的正当目的。——谈谈势力均衡。

让我们放下战争的原因,转而讨论战争的目的。自卫既是战争的唯一正

当理由,由此推论,战争所追求的目的只能是十分局限的。它不能超越把敌人逐出疆界而更进一步。在此以外,也许应该使敌人就其不拟立刻重新侵犯提供某种保证;但是,这虽是可取的,却不能成为延长敌对行为的充分借口。宣战和媾和都是野蛮时代的发明,如果战争经常不超过自卫的界限,这些原本是可能不会发展成为确定的惯例的。

在各国内部执行的所谓刑事审判,只有三种可以设想的目的,这就是改造罪犯、防止再犯法和以做效尤。但是这些目的,不论人们对其原来的范畴认为如何,却是一个也不足以应用到独立国家之间的战争上。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战争,从侵略的一方讲,也许从来不是由整个民族的,而是由相对的一小部分人的意见所决定发起的;如果不是这样,使用军事强制的方式来改变整个国家的性质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可怕的想法,而会使一切没有失掉清醒头脑和普通常识的人望之却步。

约束,对于一个社会中违法乱纪的人来说,有时似乎是必要的,因为这种人习惯于以突然的暴力来袭击我们;但是整个国家是不能这样秘密地行动的,预料不到的攻击并非十分可虑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唯一有效的约束方法,就是使我们的敌人的国家丧失战斗力,陷于贫困和减损人口;但是,如果我们想到他们跟我们一样同是人类,而他们的广大群众在对我们的争执中又无罪责,这种手段是不大会使我们心安理得的。——把一个侵略国家当作杀一做百的例子,这是要保留给上帝来决定的。根据法律而建立的教会教导我们要崇拜上帝。

赔偿是战争的另一个目的,而同样推理的方式也是一定会加以谴责的。真正的罪犯是永远不能发现的,而这种企图只会使无辜者和罪人混淆不分; 更不必说,各国之间原无共同的裁判人,在每一次战争结束以后,又去争论谁是谁非,又去争论谁该得到赔偿,一定会使争端永无休止。当一个已经存在的战争的性质和目的发生改变的时候,它就被看作只是一个新的战争的开始;如果我们把这个定为一项原则,那么关于战争的正当目的问题,就不难解决。公平地应用这项原则,一定会使防止战争再起、赔偿和约束等目的遭到谴责。

大名鼎鼎的势力均衡说是一个混杂的问题,有时用来作为发动战争的原由,有时又用来作为已经发动的战争所追求的一项目的。为维持势力均衡而进行的战争,可能是防御性的,如保护一个被压迫的民族的战争,也可能是预防性的,用来抵制新的掠夺或是削减旧的占有。然而,如果我们宣布一切为维持均势而进行的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我们是不大会犯错误的。如前面已经说过的,如果任何民族遭受压迫,我们在有利时机驰往援助乃是我们的义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好是以正义之名加以干预,声明是为了反对压迫,而不是为了反对什么势力。因为邻国的人民的强大或者因为我们说他们具有任何尚未付诸实施的罪恶阴谋而对之采取敌对行为,都是同一切道德原则不相容的。如果一个国家,象西班牙的情形那样,在奥地利王室长支灭绝的时候,愿意接受另外一个国家的君主或者与他有同盟关系的某个个人的

统治,我们可以作为个人,努力在政权问题上去启发他们,向他们灌输自由的原则。但是如果我们对他们说:“你们必须用你们憎恨的国王来代替你们喜爱的国王,因为我们从后者的继位上感到某种未来的可怕的后果,”如果我们这样说,那就是一种可恶的粗暴行为。势力均衡这种借口,曾经在许多事件中,被利用作为宫廷阴谋的遮羞布,但是不难看出为这种目的而进行的战争,对于现在欧洲各国的独立从来没有过实际帮助。一国人民情愿成为一个著名的专制国家的附庸,这种发昏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如果发生,也只能用和平手段来正当地加以制止。救援一国的人民进行反抗压迫的斗争,必然永远是正义的,唯一的限制就是:在他们还没有迫切需要的时候就企图进行救援,可能扩大战争的灾难却并无效果,并且会削弱他们可以发挥来促进自己美德和幸福的力量。除此以外,为了欧洲各个国家的独立而战,这一目的本身,在性质上就是可疑的。目前在大多数这些国家中风行的专制制度, 肯定并不是优越的,我们并不渴望加以保存。报刊乃是一种十分可取的破坏专制制度的工具,它能够躲避也许是最机警的警察的监视;而在强大的帝国和在边远地区所加之于自由的内部的限制,是不会跟一个小国暴君所实行的那些限制同样积极有力的。在任何能够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决不应该选择一种在本身具有罪恶性质的手段来促进我们目的的实现,这种在政权问题上已经应用过的推理,在战争的问题上当然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