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惩罚的一般缺点

宗教问题上的良心——日常行为上的良心。——衡量义务最好的实际标准。——不是根据别人的判断而是根据我们自己的认识。——强制手段的可能后果。——各种强制手段的研究。

关于正义和对人类夭性的健全理解所一致反对的各种惩罚,努力作了说

明以后,在进一步考查这个问题时,我们就应该研究强制手段的问题了。这种手段曾经被认为应该用来反对那些由于过去行为有害而被判罪的人以防止未来的祸害,这里我们将首先研究各种强制手段会产生多少弊害;其次再研究主张采取这种手段所持的各项理由的说服力。这里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在初步讨论行使个人判断力时所提出来的某些理由①。但是,这里将对那些推理加以引申,并且由于更全面的安排,这些推理或者会产生更大的力量。

一般人都说:“在宗教问题上,不应该强迫任何人做出违反自己良心的行动。宗教是历代的实践在人的思想上深深打上烙印的一种原则。一个人根据自己对宗教的认识而履行义务,在自己良心的裁判面前可以心安理得,并且感觉到自己对于造物主的关系是公正的,他就不会不从宗教获得最大的好处,不论这些好处有多大。如果我企图用迫害的法令,强迫他放弃一个骗人的宗教来信一个真正的宗教,那是徒劳无益的。讲道理可以说服人,用迫害手段就不能。我强迫他违反他的信念来信奉的新宗教,虽然宗教本身的性质可能是纯洁和神圣的,但对于他却不会有什么好处。最庄严的崇拜,如果不是出于来自纯洁的良心中的献身精神,也会变成一种堕落的根源。在这方面, 真理是次要的而内心的诚实才是首要的;更明确些说:一种主张虽然它本身在理论上是真理,但是如果只是在口头上承认而在认识上则加以反对,它就会变成同最大的谎言和致死的毒药一样。因此它就是伪善的肮脏外衣。它不但不能提高人的思想使它不受堕落的引诱,反而会经常使那顶礼膜拜的人想到他所屈从的卑鄙的压服。它不但不能使他充满神圣的信念而且使他感到十二分狼狈和悔恨。”

从这些推理所得出的结论是:“刑法的正当管辖范围是世俗的犯罪,在宗教事务上则是极端的滥用。”但是这种划分绝不象它初看起来那样使人满意和有根据①。人们肯定宗教是属于良心的管辖范围,而对道德义务却可以不加说明地听凭地方官吏来决定,这不是奇怪吗?难道不论我是造福人类的人或者是人类的最凶恶的敌人都没有什么关系吗?难道不论我是一个告密者、一个强盗或者是一个杀人犯都没有什么关系吗?难道不论我是一个士兵被雇佣来消灭我的同类,或者是一个平民为了扑灭同类而捐出我的财产都没有关系吗?难道不论我以热烈的仁爱精神一定会在我身上产生的坚定和坦率来宣布真理,或者我隐瞒知识以免被判亵读神明和隐藏事实以免被判犯诽谤罪, 这都没有关系吗?难道不论我贡献我的力量来促进政治改革,或者默默同意我拥护的君主被放逐,或者默默地同意自由这种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被破坏也都没有关系吗?宗教的价值或者任何其他见解的价值都在于他的道德倾向, 这是最明显不过的。如果我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手段于是就认为它无关重要, 那么当它起来同目的为敌时,它又将是多么重要的呢?

①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六章。

①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弟六章。

在人类所关心的一切事情中,道德是最重要的。道德在我们一切交往中是经常有联系的东西。我们没有任何处境、没有任何提供我们选择的事情能够毫不涉及到义务问题。“道德和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正义。不是在某一具体地区中发生效力的硬性规定,而是在任何有人类的地方都必须同样遵守的理性的原则,在某种情况下构成我们面前某个问题的固定性质的具体条件,和专横的当权派所进行的干涉之间存在有明显的区别。服从这种干涉可能是精明的,但是这种干涉却不能改变我们对于一个独立自主的人所应该坚持的那种行为的看法。那么,服从强迫而不服从认识,将产生什么后果呢?伦理学的原则中最为明显而重要的就是:行动的动机决定行动的性质。

这种观念有时也许被过分引申。只有好的动机,没有相应的努力,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但是没有好的动机,即使是最有用的行动,也是不会促进行动的人的进步和荣誉的。如果他采取这种行动是由于想到个人利益或者由于贿赂,我们就没有必要尊敬他。如果支配他的动机的是畏惧,那在某些方面就更加不好。如果我们对于人类的属性有任何重视,如果我们希望人类进步, 我们就应该特别希望他们遵从正大光明的理由的指引走上有益于人类的道路,他们的服从必须是内心的服从而不是一种奴隶式的服从。

对人类思想进步最有重要意义的是:不论我们可能被迫采取什么行为, 我们必须对于可能有关的一切道德问题的是非得失都有清楚而准确的概念。在一切可疑的问题上,只能有两种可能的标准,一个是根据别人的智慧所做的判断,一个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所做的判断,这两个标准,哪一个符合于人类的天性呢?我们能放弃自己的认识吗?不论我们怎样想竭力作到盲目地相信,但是,良心会在不知不党中低声告诉我们:“这个法今是公正的,那个法令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的。”拥护迷信的信徒的头脑里会有一种经常的不满足:他们希望相信一·切指示给他们的东西,但同时却缺少使他相信的证据和信念。如果哦们能放弃自己的认识能力,我们将会变成什么呢?

强制手段的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们的理解和畏惧、义务和软弱互相矛盾。强制手段首先是破坏遭到这种强制的人的认识能力,其次就是破坏使用这种手段的人的认识能力。一个人拥有一个主人的不必费力气的发号施令的特权,他就可以不必去培养做人的能力。如果我们中间最骄做的人,除去以理服人以外,没有别的希望,如果他知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如果他不能不提高他的能力井积聚他的力量以作为实现他的目的的唯一手段,那么人类早就会大为不同了。

让我们略微想一下强制手段所利用的各种影响。强制手段向受害音断占他必然是错误的,因为实行强制的人认为自己比被强制的人更有力量或者更为狡猾。难道力量和狡猾永远是站在真理一边的吗?强制手段诉之于强力, 并且把优势力量说成是正义的标准。一切这样的努力,在本质上都蕴藏着一种对抗性。这种对抗往往由于一方的绝望而在公开实现之前就被决定了胜负。热情和感情的激动过去以后,犯罪的人听凭他的胜利者摆布,并且安静地等候他任意宣判,但是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的。如果强盗靠体力战胜追捕者或者用计谋和巧妙方法逃脱他们的罗网,那么只要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就证明他的行为合乎正义。看到正义这样惨遭出卖,谁能不愤恨呢?一旦对抗开始,谁会不感觉到这种说法的十二分荒谬呢?地方官们,社会制度的代理人, 不论是为了正义还是为了压迫而向社会成员之一宣战,看起来,几乎都同样应该受到我们的谴责。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看到真理抛开它固有的武器和

它本来的优越性,而把自己放在同错误对等的地位上。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看到错误,凭借它偶然拥有的优势,狡猾地扑灭新生的曙光。而这种曙光是会使它对于所篡夺来的权威感到羞愧的。两种表现,都相当于一个婴儿在一个巨人的无情的手掌中被捏得粉碎。

假装对诉讼两方进行公正无私的审讯乃是一种最下流的欺骗,看看这种推理中的矛盾吧!我们始而主张政治压迫,因为罪犯侵犯了整个社会,随后, 当我们把他带到社会法庭的被告席时,又欺骗犯罪人说,我们把他带到了一个公正无私的裁判人面前。这样在英国,国王一方面通过他的代理人,成了检察官,一方面又通过他的代表,成了法官。强迫人类接受这种矛盾还要继续多久呢?开始追捕那个想象中的犯人的是认为有必要派出去的一定数量的属于全民的武装部队;当七百万人把一个可怜无助的个人置于他们的力量控制之下的时候,他们就可以任意折磨他或者杀害他,看着他受罪来发泄自己的残忍性。

反对政治压迫的论点,在反对主人私自惩罚双隶和父母私自惩罚子女上也是同样有力的。实在说来,哥特人用决斗进行审判的制度比起这种惩罚来, 都不只是更为豪爽而且也更合乎理性。我们已经说过,在这些做法上,开始使用强力以前,力量的大小已经非常明显。剩下的只有慢慢地加以折磨拷打了,因为我完全有折磨拷打他的力量。这整个论点看来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父母统治子女的权力不在于他们的优越的体力,就在于他们的优越的理性。如果在于他们的体力,我们只须普遍使用这种权力,就可以把一切道德从世界上消灭。如果在于理性,那他们就应该相信理性。在最必要的时候,不用拳头的干预就不能使人理解和认识正义,这太不足以证明我有优越的理性了。

我们不妨考虑一下,强制手段在遭到强制的人的思想上产生的影响。强制不是说理,绝对谈不到说服。它所产生的是痛苦的感觉和厌恶的情绪。它造成的是粗暴地使人们的思想脱离我们希望他们深刻认识的真理。它本身就包括一种对于自己的软弱无力的默认。对我使用强制手段的人,如果能用说理使我就范,毫无疑问,他是一定会采用说理的。他伪称他处罚我是因为他很有道理;其实,他处罚我正是因为他毫无道理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