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惩罚的尺度

惩罚的范围。——各种等级。——凌迟处死。——死刑。——这种政策的起源—— 在于政治制度的腐败——制定者的不人道。——体罚。——其荒谬性。——其残忍性。—

—剥夺自由。——在这种情形下改造别人的义务是一个次要的考虑。——它的地位。一一拘禁的方式。——无差别的监禁,——单独监禁。——其严酷性——对精神的影响。—— 苦役。——放逐。——1.驱逐出境。——2.流放。——3.殖民。——这种办法由于不仁慈而失败。——由于多管闲事而失败。——其固有缺点。——扼要复述。

从上面所提出的惩罚学说已经可以推伦出某些结论井加以研究;我们看

不到有任何东西比这些结论对于人类的德行、幸福和进步更为重要的了。 首先,一个明显的结论是,惩罚是同人类天性禀赋不相容的一种不得已

的痛苦行为,它的实施是由人类中占统治地位的腐败和无知所暂时强加给我们的。最荒谬的莫过于把惩罚看成是进步的源泉。它对于培养优良品质的贡献正同赛马场看守人对竞赛速度的贡献一样。除非在千钧一发的关头,再也没有什么事情比乞灵于惩罚更为非正义的了。真正的政治家将会竭力把强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且不断寻求减少使用它的机会,而不是增加强制的机会并且把它当作挽救一切道德败坏的药方。在一切情况下,可以得到认可的为之辩解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放过罪犯会对公共安宁成为十分明显的危害。

其次,把防止犯罪当成是惩罚的唯一的合理根据,将使我们获得一个简单而满意的标准,用来衡量它所施加于人的痛苦是否合乎正义。

根据这种假定,凌迟处死是无法得到辩解的;因为这种刑罚不是从仇恨的感情出发,就是从给别人一种可怕的前车之鉴的愿望出发的。

不论用什么方式剥夺犯人的生命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不这样做而防止他重新犯罪看来也总是完全实际可行的。剥夺生命虽然绝不是可能施加的最大伤害,但应该认为是一种极端严重的伤害,因为它从根本上断送了受刑人的希望,使他不能再获得人的一切享受、各种美德和优点。

为欧洲的无情法律宣判死刑的那些人的故事中,我们有时遇到这样的人,他们在犯罪以后,继承了一笔巨大的遗产,或者为了某种其他原因,看来在他们面前出现了获得安宁和幸福的最美好的前景。他们的故事,只要略加变动就可以认为是一切犯人的故事。如果有任何人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而必须受刑罚,上述情况就是为了这个人的利益而对主持国家事务的人的人道精神和正义感提出来的一个有力的呼吁。这是一个最需要他的援助的人。如果他们仁慈地对待他而不是傲慢和冷酷地弃之不顾,如果他们使他了解他们是如何不得已而被迫使用社会的力量来反对他,如果他们对他冷静、明确而善意地解释清楚问题的真象,如果他们采取一个性格仁慈的人一定会想到的预防措施,使他不受堕落和顽固的动机的影响,如果做了这一切,他的改造几乎可以是肯定的。这些就是他的匾乏和他的不幸强有力地指明是他应有的前景;而行刑者的手使他永远割断的也正是这样一些前景。

如果认为这样对待罪犯会增加犯罪行为,那是不正确的。与此相反,如果知道自己经过缓慢而痛苦又可以忍受的过程终归要同错误一刀两断,很少会有人走向暴力之途的。增加犯罪行为的是现存制度下惩罚的漫无标准。只要改变这种漫无标准,期待增加犯罪行为就会象期待一个人为了得到一个高明的外科医师的治疗而情愿折断自己的腿一样不合理。不论这位有学识的医

师手术多么轻巧,我们也不能认为人们不感觉相当的痛苦就会摆脱非正义和罪恶的积习。

造成社会上这些绝望无援的人可耻的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第一,那个社会政治制度特别不公道;第二,他们的长上苟且偷安和冷酷无情。在共和主义和简单的政体之下,惩罚是罕见的而死刑则几乎是人所不知的。另一方面, 在任何国家,不平等和压迫现象越多,惩罚也就越来越增加。社会制度越是不合于人类的纯朴的念头,也就需要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施加更严峻的报复。同时,社会上富有的和有贵族称号的人,以他们假想的优越而自豪,用漠不关心的态度注视着穷苦无告的可怜人走向灭亡,不屑于思考一下:如果他们之间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也是他们的不同环境的产物,他们现在这样轻视的人,只要改变了处境,很可能被发现跟他们同样地有教养和感情丰富。当我们看到一群可怜的人被带出去行刑的时候,深恩一下就会使我们可怕地想到:各种希望和可能都被这样残忍地消灭掉了;天才、大胆的发明、大无畏精神、温和的仁慈和热情的向善,在这种制度之下,都会因为昏沉的享受和无厌的贪婪而不时遭到牺牲。

一般称作体罚的那种痛苦,也是上面确立的理论体系所不容许的。体罚, 除去为了警戒以外,从一个角度来看,是十分可笑的。这是一种速成的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把充分说理和长期监禁(这些是不采用体罚就有必要的) 的效果压缩在一个非常短暂的过程之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很难说明它应该会引起的痛恨。人类的素朴倾向是尊敬同类的思想,我们以多么愉快的心情期待着智力的发展,期待着智力为发现真理而作的努力,在教育的温和影响下各种美德的丰收,通过不受限制的交流所产生的智慧。而暴力和体罚同这种情景又是如何地相反呢?从施行体罚这一刻起,思想的一切健康道路都被堵塞了,从各方面阻碍这些道路的是一系列可耻的激情、仇恨、报复心理、专制、残忍、伪善、阴谋和怯懦,人和人成了敌人;强者充满了获得无限统治权的贪欲,弱者则以一种绝望的厌恶心情躲避别人的接近。一个有觉悟的人会抱着什么样的心情观看一个人身上的鞭痕呢?什么样的人在心里不会同那一条古代最高的法律起共鸣呢?那条法律说:“不准鞭打罗马人。” 在这种情形下,在受罪的人的一方面,只有一种选择。或者是他的思想一定为他的长上的专横意志所征服(因为在他看来,凡是不为他自己理智的判断所同意的事都是专横的),这样,他就将为一些非理性的东西所支配,为一些本来不是耻辱的东西而感到羞愧;或者是他所忍受的一切痛苦都将激起他发自内心的愤怒,使他在理智上感到明确的不满,并且将引起他对惩罚者的轻蔑和敌视。

惩罚的正义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则上的:一切人都有责任采取能够想到的各种手段来防止有害于社会安宁的罪恶,但必须首先根据经验或推理,肯定一切比较温和的办法都不足以应付这种紧急事态。从这个原则所得出的结论是,在某种紧急情况下,我们是有责任剥夺犯罪人已经滥用了的自由的。此外,大概没有任何情况能多少授于我们这种权力。一个身体被监禁起来(如果监禁是一种正当隔离办法的话)的人不能再扰乱他的同胞的安宁;而在他伤害别人的能力已被限制住以后,再进一步对他进行危害,那就是为野蛮而没有根据的报复和狂热心理所支配,而有绝对权势的人正是以报复和狂热当作嬉戏的。

在犯人的正身当真被监禁起来的时候,他的惩罚者还有更进一层的义

务,那就是设法改造他的义务。但是改造并不是监禁他的直接考虑中的一个因素。一切人都有促进别人精神健康的义务,这是有普遍实践意义的。此外, 还应该记住一件已经被证明了的事情,那就是任何一种强制都不是改造罪犯的正当手段。只要社会安全有此要求,可以把犯人拘禁起来,因为这是正义的。单纯为了他自己的进步,一分钟也不要拘禁他,因为这是违反理性和道德的。

同时有一种情况,使防止犯罪和改造罪犯密切地联系起来。只要释放罪犯会对于社会安全有危险,犯人的身体就应该被拘禁。但是,犯人的性情痹好一般改变,社会安全就不会再受到威胁。从自然之理所产生的这种联系, 使我们还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拘禁的时候,必须联带地考虑到这些情况:怎样使犯人的人身自由最少遭到侵犯和怎样最好地促进他的改造。

剥夺去罪犯已经滥用了的自由的最普通的方法,是建立一所公共监狱, 把各种罪犯关在一起,并且任凭他们在自己中间形成他们所能形成的不论什么类型的社会。各种因素都会使他们沾染上懒惰和恶习,会使他们放弃转而勤奋的念头,人们也不作任何努力来消灭或减少这些因素。我们没有必要详述这种制度的残忍性。监狱,人所共知,是罪恶的渊薮;一个人从监狱里出来不比他进监狱时坏得多,那他一定是一个非同等闲的惯于为非作歹的老手,不然就是一个具有崇高的美德的人。

具有最纯洁的动机并且特别关注过这个问题的一位研究人类的积极观察家①曾经对这种流行的监狱制度的有害倾向感到吃惊,并且对社会提出一个单独监禁的方案。这一方案,虽然没有惯用方式的那些缺点,但也应受到非常严重的反对。

这种办法必然会使一切深思的人感到特别专横和严峻。因此它就不能被列在本书所谈的温和的强制手段之内。人是一个社会动物。如果我们考虑一下从群居状态所产生的好处的总和以及由于他被迫处于独居状态而被剥夺了的好处的总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他为什么必然是个社会动物。但是,即使他不考虑的天性,由于习惯,他也是极端社会性的。你要剥夺掉你所监禁的人的纸张、书籍、工具和娱乐吗?赞成单独监禁的论点之一就是,必须使犯人放弃错误的思想习惯并且被迫进行反省。主张单独监禁的人大概就是相信,犯人消遣的事情越少就越能最有效地做到这一点。但是我们不妨假定他可以任意地享受这些东西,而只是不许他同人交往。可是有多少人能够从书本里得到消遣呢?在这方面,我们是习惯的产物,对于平常的人我们不能期待他们适合于任何一种他们从幼年就是陌生的嗜好。即使最喜欢研究的人, 也有研究不再使他高兴的时刻。心灵以上种说不出的渴望心情,向往着和同类的来往。为了社会安全我们不得不禁闭一个犯人,难道为了这个理由他就永远不得开颜一笑了吗?谁能理解一个被判长期单独监禁的人所受的痛苦呢?谁能说这对大多数人类来讲不是人所发明的最痛苦的折磨办法呢?一个思想相当崇高的人也许可能战胜这种痛苦;但是这种人的力量不在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范围之内。

从对单独监禁本身的研究,我们自然要被引向研究它在改造问题上实际可能的效果如何。为了达到善良,我们必须考虑人和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作为这种考察的第一步,我们是否必须被排除在人类社会之外呢?我们在独

① 霍华德先生。

居的状态之下,能最有效地形成我们在彼此交往当中的正义、仁爱和谨慎吗? 我们的自私和不合群性不会不断地增加吗?如果他没有机会实践仁爱和正义的话,又有什么东西会诱使他想到仁爱和正义呢?阴郁的性情是使凶残的罪恶真正滋长的土壤。一个呼吸着地牢气息的人,心境会变得更温柔或者更开阔吗?肯定地说,在这方面,我们最好是仿效大自然的规律;如果我们要教导正义和人道,我们最好是把我们要教导的人们移植到一个简单和合理的社会状态中去。独处,绝对地看来,可能鼓励我们为自己服务,但不能鼓励我们为别人服务。过分无条件地强迫独居,可能养成疯子和白痴,而不能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人。

关于把罪犯从他们所伤害了的社会里排除出去,还有另一种想法,把他们置于奴役的或苦役的状态。对于这种制度的恰当驳斥,前面已经论述过。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宁来说,这是不必要的。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则是极端错误的想法。人是有理性的生物。除去唤起他的精神力量以外,没有方法可以使他善良。除去使他独立自主以外,没有方法可以使他善良。他必须研究自然规律,研究行动的自然后果,而不是研究他的上级的专横的任性。你要找我劳动吗?不要用鞭子赶着我;因为,如果我过去宁愿懒散,那么这样做只会使我更敌视劳动。你可以说服使我认识并使劳动成为 5 66 我所选择的事情。如果能够使我们相信任何一类的奴役(从学生的被奴役直到西印度群岛种植园里最不幸的黑人的被奴役)会有助于德行,那么只能是对理性的最有害的歪曲①。

比这些办法部可取得多并且曾经以各种形式经过考验的方案是流放和放逐。这种方案即使经过最合理的修正,也仍然会遭到反对,如果有任何强制手段或者使用暴力没有遭到反对,那倒是奇怪的事。但是,由于通常执行这种方案的粗糙方式和漫无标准,就使它看来比它在本质上更值得反对。

放逐的简单形式就是驱逐出境,这至少在某些严重的情形下,看来是十分非正义的。对于一个公民,我们不能容忍他在我们自己的国内居住,我们是否就有权把他强送到任何别的国家去居住,这是非常成问题的。

放逐有时同苦役相结合。在美洲殖民地叛离以前,这就是大不列颠的做法。这种做法并不需要单独加以驳斥。

一种最常见的放逐就是把犯人移送到无人居住的地方去。对于这种方式可能提出一些支持的理由。那种最能使桀骜不驯的人摆脱腐败社会的恶劣习惯的劳动并不是由上级命令规定的,而是由于生活的需要所加在他身上的。不管我们把它看成是历史的真实,还是把它看成是一个非常了解人类天性的作家的巧妙的捏造,罗慕路斯①和他所率领的流浪汉首次定居在罗马,就是这

① 人身奴役制度几年以内就在大下列颠岛上有了很大的发展。第一步是把犯罪较轻的犯人送去清除泰晤士河底的砂石。第二步性质比较严重,看来是从霍华德先生善意但是方向错误的慈悲心肠中产生的,这一步包括在全国各地建立单独禁闭的监狱。这些监狱里的囚犯,就象都是疯子一样,被关在寂寞凄凉的牢房里, 消磨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其余的时间是在某些无知而傲慢的监工的监视之下,用在所谓的苦役上。听说在一个这类的监狱(克勒肯卫尔新监狱)里的不幸囚犯们每天要用五个小时推着手车绕着圆圈转。由于这种做法的荒唐无益,就难以形容增加了这种强迫的残酷性。我们可以从这个事例中看出暴政的独出心裁的能力并没有随着狄奥尼修斯(公元前 430—367,叙拉古的一个暴君。——译者)一类人的灭亡而灭亡。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来指责这些情形,以便消灭它们在应予监督的人不了解的情况下继续存在的可能。

① 罗慕路斯,古代传说中的古罗马的建国者。——译者

种办法的一个巧妙的比喻。那些从欧洲有害的政治制度解放出来并被迫去开始建造自己的世界的人们,正是走上了直接通向善良的道路上。

使这种办法失败的有两种情况:第一,母国在经营这种殖民地时是出于一种仇恨的心情。它所最关切的实际上是使那里的居住条件令人厌恶和不舒服,竞以为这样就可以制止犯罪。其实,它所最关切的应该是减少他们的困难,促进他们的幸福。我们应该想到,移民也是人,我们对他们,除去同情和怜悯以外是不应有其他感情的。如果我们有理性的话,就应该对于无情的现实迫使我们采取一种不适合于人类天性的办法来对待他们感到遗憾;而在我们符合了现实的要求以后,下一步就应该渴望给他们以我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救济。然而我们是没有理性的。我们怀着满腔野蛮的愤怒和报复的心情。我们把他们赶到天涯海角,让他们大批地在饥饿困苦中死亡。如果我们对这种不幸的人的待遇相当合乎人道,也许把他们流放到赫布里底群岛②会同把他流放到地球的背面去一样有效。

第二,根据这里所解释的原则,在一开始时给这些移民准备了充分的供应以后,就应该完全听任他们自己去生活。如果我们把欧洲制度的不良影响也随着送到他们那些穷僻的退隐之所,那就是多此一举了。我们为什么要自找麻烦派遣地方官和军警去统治和指导他们呢?难道任凭他们自己生活,他们就会普遍地自相残杀吗?相反地,新的环境会形成新的精神面貌。即使最恶劣的罪犯,当他们成群被流放并且被迫感到需要严峻考验时,他们就会根据理性原则来安排自己,并且已经证明是用一种可以使最傲慢的君主制度感到羞愧的精明态度和团结精神来办事。

同时,我们不要忘记惩罚的固有缺点,因为不论从哪一种观点来看,这些缺点都是存在的。殖民可以说是上面所述的各种手段中最适于采用的办法,但是它也会带来许多困难。社会判断某一个人,认为他影响公共安宁, 因此不能让他在他们中间生活下去。但是剥夺他在其他许多社会当中自行选择的权利,这难道不是越权吗?如果他从被判流放的地方回来,又应当怎样对待他呢?——这些困难(还可以附加上许多别的困难)会使我们再度想到惩罚是绝对非正义的,并且会使我们万分渴望废除惩罚的时期早日到来。

最后,本章所论各点都联系到一种理论,这个理论肯定:行使某种政治上的强制可能是个人的义务,但永远不能成为社会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建立在对于社会安全有利的考虑上的。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一切人都应该亲自作出判断并且除非绝对必要的强制,不能勉强对任何其他强制加以支持。他无疑会努力改善那些他不能说服他的同胞与之断绝的制度。他会拒绝做任何事情来执行滥用公共安全的借口来达到残忍的目的的制度。几乎在一切法典里,都不难发现有一些法律由于条文的不公正经过公众的同意而被废弃不用。一切热爱正义的人,都会以这种方式来帮助废除这样的法律,这些法律,或者是用复杂的禁令或者是用严峻的责罚任意地剥夺了人类的独立自主。

② 赫布里底群岛,苏格兰西海岸外的一个群岛。——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