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诽谤罪

公开诽谤。——企图对讨论社会问题的方式做出规定是非正义的。——是怯懦的。

——会引起骚乱。——私下诽谤。——主张加以限制的理由。——反驳。——1.真话是应该讲的。——对于品行进行不受限制的考究所带来的良好效果。——反对的意见:言论自由会产生毁谤而不会产生正义。——反驳。——诽谤的前途。——2.人应该学会真诚对人。

——从教人不真诚产生的危害。——对诽谤的起诉自然使人们思想畏缩。——结论。

我们在研究政治和宗教异端问题时①,已经涉及到惩治诽谤法的一个项目;如果那里提出的理由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可以推论:对于有辱宗教和政治统治的任何著作和言论进行任何惩办都是不公正的。

要想为诽谤的界限找到任何道理充分的依据,或者制定出必须据以处理政治或宗教争论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当我认识到一个问题的重大时,就不能只让我进行逻辑推理,而不准我运用辩才;当我感到我与之斗争的理论是荒谬可笑时,也不能不让我使用一些会引起读者嘲笑的字句。禁止我使用我认为最能说明其是非曲直的方式来谈论一个问题还不如完全禁止我谈论它。你们告诉我说:“你可以写文章来反对我们所拥护的制度,假使你肯用一种低能而无效的方式写的话;你可以随心所欲去调查研究,假使你在宣布调查结果时,肯注意抑制你的热情并防止把你的任何感情传达给读者的话这真是再专横也没有的公正态度了。”在同人类幸福有关的问题,感情是根本的。如果我不描写昏庸无道的悲惨后果,如果我不在人们思想中引起厌恶和激情,那我最好是完全丢开这个问题,因为我那样就等于出卖我声明要拥护的事业。此外,那些关于诽谤界限的规定,对于持反对意见的人原是不合理的,所以会成为执政党把持和多行不义的工具。除去那些无用的推理以外, 任何推理在执政党看来都是不择手段的。如果我的话说得生动有力,他们就会判定我是煽动;如果我用朴素平凡然而却尖锐的语言来描述应该指摘的行为,他们又会高呼我是在开玩笑。

如果为多数人所赞成和为高尚的人所维护的真理,在同虚伪对阵时竟然证明不是对手,那未免是一件真正可悲的事情。凡是经得起考验的东西,都不需要惩治条例的支持,这是不言而喻的。在我们的对手用尽辩才并且挖空心思来迷惑我们以后,真理会讲出简明有力的道理,只要各方百都不受强力的影响,是不会战不胜敌人的诈术的。只要拥护真理的人能有主张虚伪的人一半的警惕,谎话就会很快地消灭。因此你们如果说:“我们懒于同你讲道理,所以决定使用强力叫你闭嘴。”这肯定是一种所能提出来的最不能登大雅之堂的理由。只要反对正义的人仅限于说理,那就没有值得真正担心的理由。等到他们开始采取暴动和骚乱行为时,再使用武力来反击还是来得及的。

但是有一种诽谤似乎应该分别对待。诽谤或者局限在对宗教或政权问题上的某种说明,或者完全不以说明为目的。它的目的可能是号召大群的人集会作为采取暴力行为的第一步。公开诽谤是利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对于某种现存制度是否明智进行抨击;不可否认,冷静而严肃地揭露这种制度的非正义性可以跟最可怕的暴乱同样地摧毁这种制度。但是动嘴动笔乃是促进人类社会改变的正当而合宜的方式,而暴乱则是不正当和可疑的方式。所以在具体准备组织暴动的情形下,国家的正规武力看来是可以合法的进行干预的。但

① 参见本篇第三章。

是这种干预可能有两种。它可以对一切暴乱集会采取预防措施,它也可以为了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而传讯某一个人。第一种似乎是十分可取和明智的, 如果很机警地加以运用,也许会在几乎一切情形下都达到目的。事先做好坚定和明确的说明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刺激和暴力以及在紧急的情况下适当地展示实力,都可能在这些微妙的危急关头,使政府转危为安。如果社会上那一部分清醒而有决定性力量的群众不反对骚乱和暴动行为,那一定是一种很不寻常的场合。第二种,即要个人对这种行为负责的办法是比较性质可疑的。公然宣布其目的在于引起直接暴乱的诽谤,和以最大的自由来讨论任何制度的一般优劣的出版物,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是完全可以用不同规章来对付的。这里的困难在于对惩罚的一般性质应该如何认识。惩罚是人类天性所厌恶的东西,即使不加立即废除,也应该尽可能地少于使用①。在诉讼案件中,各种意见以及实践都一致承认犯罪意图和明显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仅就预防而言,在许多情况下,前者应该受到社会制裁并不亚于后者,但是关于犯罪意图的证据往往是以一些可疑而细微的情况为根据的,维护正义的人对于在这种不可靠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严重步骤是会感到有所顾忌的②——这些关于煽动暴乱的设想,稍加变动也可以适用于写给私人的煽动性信件。

我们已经讲过惩治诽谤的法律分为两部分:对社会体制和措施的诽谤和对私人品行的诽谤。愿意承认前一种诽谤应该不受处罚的人,往往主张对于后一种诽谤加以谴责和处罚。本章下文的任务就在于说明他们的这种判断乃是错误的。

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的判断所根据的理由是既孚众望而又能打动人心的“身外之物没有比一种清白的名誉更具体更有价值的了。我的财产,不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是根据社会惯例取得的。它的价值大部分都是从一种堕落的幻想中产生的:如果我是相当聪明而淡泊的人我就不会认为剥夺去我的财产的人对我造成多大的损害。而伤害我品德的人则是可怕得多的敌人。如果我的同胞认为我是没有节操和不诚实的人,那定然是一种十分麻烦的情况。如果这种伤害完全是针对我个人的,那就不能轻易宽恕。如果我对于社会上的轻侮和憎恶没有感觉,那我一定是缺乏一切正义感的。如果一种诽谤夺去了我所爱的朋友并且也许不给我留下一个可以寄托感情的人,而我竟毫不动心,那我也就不是个人了。但是还不止此。破坏我的品德的同一个打击,即使不毁掉,也会极度削弱我所能起的作用。如果我的动机永远被人误解,那么我想要用我的善良意图和我的才能来帮助别人都将会是徒劳无益的。人们下会听信他们所轻视的人的论点;他会终生不被人理睬并且在人们回忆起来还要遭到唾骂。这种比抢劫甚至谋杀更严重的伤害,我们除了认为应该给予处罚以做效尤之外,还能作出什么结论呢?”

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可以说明两个原则的方式来加以反驳:第一,真话是应该讲的;第二,人应该学会真诚对人。

第一,真话是应该讲的。如果只许我从一个角度来谈论一个问题,怎么能做到这一点呢?这里的情形跟宗教和政治体制的情形恰恰相同。如果我们只能听到对现状的赞扬而不许任何人提出反对的意见,我们可能陷于麻痹自满却永远不能变得聪明。

① 参阅本书下一篇。

② 参阅第七篇第七章。

如果给人类的轻率举动和错误盖上一层偏爱的纱幕,就很容易看到,美德和邪恶二者谁会胜利。邪恶所最感恐怖的无过于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与此相反,对于崇高的美德,唯一值得给它的奖励就是把它的优良本质在世人面前加以朴素而不加修饰的宣扬。

如果对于学术研究进行不受限制的讨论,对于人类有最重要的意义,那么,对于品德进行不受限制的考究也是同样应该加以培养的。如果关于人们的性格和行为都普遍地直言无隐,绞架和刑车就可以从世界上绝迹,无赖汉的假面具撕开了以后,他就不得不转变为诚实以求自保。不但如此,任何人也就没有机会变成无赖汉了,真理会在他第一次踌躇不定的尝试后面跟踪着他,而社会的非难会在他开始活动的时候就会把他阻止住。

现在有许多被认为是有道德的人,对于象这样一种大胆的设想都会感到心惊胆战。他们的懦弱和无能会被暴露。他们的无能产生于现在民族凤尚和政治制度在个人行为上所赋予的不幸的机密性。如果无保留他讲真活,就不会有这样的人存在。如果人们没有掩怖自己的希望,如果他们处在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情况之下,他们就会采取明确果决的行动。一个人如果肯定是在被人考察着,肯定自己会受到明智的估价和应得的待遇,他就会如何豁达豪爽?那些现在性格十分软弱的人将逐渐变得坚强起来。他们会觉得自己经常被一种可喜的巨大力量推动着去采取更同他们的外行相称的生活作风。

对于这种设想也许有人反驳说:“这当然是一幅美妙的图画。如果人人说真话,其后果无疑会是再好没有的;但是这种期望只能看作上种幻想。”并非如此;发现个别人的真实情况和发现一般真理可以采取同样的即讨

论的方式来实现。从不相调合的说法中,可以产生正义和理性。人类对于任何具体问题想得很多的时候,最后一般都能想得很正确。

“那么,可以认为人类能自动地认识到不宜于也不应该进行诽谤吗?” 是的;诽谤现在之所以能欺骗人并不是由于其固有的力量,而是由于所受到的限制。从地牢带到阳光下面的人不能准确地辨别颜色;但是没有受过禁闭的人在这方面就并不感觉困难。目前人类的状况就是这样的;他们在使用判断力上没受过训练,因此就不善于判断。最不可信的话现在也能造成深刻的印象:但是到那时候,人们会习惯于研讨人类行动的各种可能性。

如果把一切对于出版和言论自由的限制都取消,如果鼓励人们尽量公开地宣布他们所想的一切,也许所有的刊物上最初都会充满毁谤和中伤。但是正是由这些报道的各不相同,它们就会自相抵消。即使谎言成功,一个人也不会成为社会一致迫害的对象。短时期之后,读者就会习惯于分析而获得辨识能力。他或者是从内容的荒谬上识破谎言,或者至少是除了能够提出证据以外,他不会给与这种谎言以更多的重视。

诽谤也象一场其他人间事物一样,如果不受政治制度的有害干预,不久就会自行败露。诽谤者,或者说进行没有根据的毁谤的人,不是完全捏造, 就是多少有点自信,但他所掌握的证据却并不能使他具有这样的自信。在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下,他都会受到社会裁判的适当惩罚。他必将自食其果。他不是被人看成一个恶意的诬告者就是一个卤莽的指摘者。在一个一切都无法掩盖的状态下,匿名毁谤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有人企图这样做,那也会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一个没有任何正确合理的理由来隐藏真象的地方, 隐藏的企图就会证明动机的卑鄙。

其次,不应该用强力制止私人诽谤,因为人们应该学会真诚对人。没有

任何一种美德比表里如一更加重要了。一个人习惯于说他明明知道的假话, 或者掩盖他明明知道的真话,必定处于一种不断堕落的状态之中。如果我有具体的机会看到任何人的邪恶,正义不会不使我懂得应该去训戒他的错误, 并且去警告那些可能为他的错误所伤害的人。虽然我也许不能完全证明他的邪恶而使他成为受到法律惩处的适当对象,但是我可能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说明他是一个恶人。当然,不能不是这样,因为我应该按照他所作所为来描述他的品行,不论是善良的、邪恶的或者还是说不清楚的。如果一切的人都公开说出自己的想法,不清楚的情况会立刻消失。这里同朋友问的来往一样: 及时的解释一定会消灭争执;如果我们没有猜想别人邪恶的习惯,误会就不会扩大。

取缔私人诽谤的法律,正确他说,就是限制人们真诚对人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究竟应该遵从个人的正确判断力还是一种肤浅的社会意识之间造成一种冲突;使美德的原则陷于模糊,使人们对于是否应予实践漠不关心。这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后果之一:道德成了不能肯定和值得怀疑的对象。互相矛盾的行为准则彼此争着要我加以选择,而我必定会对它们全都抱冷淡态度。当我不能认识到善良和正义都包括些什么的时候,我怎么能对它们充满非凡的热情呢?其他法律所制裁的对象是属于不常发生的行为。但是诽谤法却篡夺了指导我履行日常义务的职权,并且经常用处罚的灾难威胁我,就会使我在习惯上成为懦夫,不断为最卑鄙和最没有原则的动机所支配。

在这种情形下勇气比什么都重要,要敢于说出一切,说出来就可能对幸福有利。需要我们有坚定的决心才能采取的行动是不多的;但是我们应该经常珍惜语言。一切道德家都能告诉我们,道德主要在于“慎言”。但是人们早已反其道而行之。要我们做的不是研究应该说些什么而是考虑我们应该掩盖些什么。要我们做的不是“多行善事”的积极的美德而是要我们相信:人类的主要目标是不作恶事。用心向我们灌输的原则,不是刚毅不屈而是美其名为谨慎的奸诈和狡猾。

我们不妨比较一下,我们惯常来往的人的品格和人们应该也是将来一定会具有的品格。在一方面我们看到一种经常的戒心,这种戒心使我们在锐利的眼光面前畏缩不前,使我们把内心的真实情感千层百裹地隐藏起来,使我们不愿接近那些我们认为惯常会了解我们的内心和会把它说出来的人们。我们这种品格只是人类的假象,外表也许美观,但却缺乏实质和灵魂。我们什么时候才能达到真象的境界,那时的人由于思想坚定和行为勇敢而成为名副其实!刚毅不屈一定能使人不为爱或威胁所动,使他心安理得,并且使他习惯于随时都乐于帮助和启发别人。因此一切有利于刚毅不屈的事情,都必然具有不可估计的价值;而一切教人虚伪的东西,我们都应该最彻底地加以反对。

在诽谤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件重要事情值得一谈。那就是一切人都习惯于用真理这唯一的解毒剂来对抗虚伪时会产生什么有益的效果。虽然有人费尽气力搜集的那一切理由来支持惩办诽谤,但是一切具有独立见解的人都会感到这些理由总是不充分的。一个无罪的人和一个有罪的人用来抗辩的方式,可能是相反的;但是惩治诽谤的法律却把它们混为一谈。意识到自己正直并且没受过不良政治制度的影响的人,会对自己的对手说:“你可以随便发表什么反对我的东西,真理在我这方面,我会使你的曲解破产。”正义感

和节制一定不容许他说:“我要使用对犯罪者使用的唯一适当手段,我要强迫你住口。”一个人在愤怒和急躁情绪的推动下,可能对攻击他的人起诉; 但是他可以相信,社会,作为公正的旁观者,对于他的行为不会有什么好感, 他们在这种情形下的感情可以这样加以概括:“怎么!难道他竟不敢叫我听到反对他的话!”

尽管对正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研究,但主张正义的论点,总是不会有出入的。这里可以提出来的优点,和前面所提出来的完全一样,即促进主动性和坚毅精神。而一切虚伪的政治制度都趋向于使人类思想迟钝和麻痹。如果我们习惯于除去在毫无疑问应该使用强力的场合以外,不依靠社会的或者个人的强力,那么我们就会接近于尊重理性,因为我们会认识到它的力量。在一个用法院传票或者挑战来回答我的人和一个只用真理的武器来回答我的人之间,其区别会有多么大呀?后者知道只有用强力来对付强力,而对付言论也只有用言论;他不屑于首先破坏和平反而使自己成为理亏的一方。一个做到这一点的人——如果不是因为社会的堕落习惯的影响这原算不得什么勇敢的——敢于用神圣的真理武器在平等基础上来对抗一个只有虚伪这个脆弱武器的对手的。他会运用智力;并且知道一定会挫败用来中伤的那些浅薄的理由。他是坚定的,并且知道朴素的陈述,每一个字都是绝对真诚的话,将会说服一切旁观者。如果我们习惯于相信真理是一种软弱无力的累赘,那么期待培养真理就是荒唐可笑的。如果我们知道真理坚如盘石并将永世长存, 忽视真理也就一定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