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论所有权第一章 绪论

本题关系重大。——论述计划。——界说。——本章主题——下章主题。——判断原则的提出。——人权。——奢侈品的估价——荣誉感。——此种欲念能够接受的指导。论功过和赏罚。——一般群众在这个问题上的道德观。——其缺点。

所有权问题是政治正义这一建筑物赖以完成的基石。我们对于财产的观

点是否正确,将决定我们是否能够体会没有政权的简单社会形态建立的后果,以及能否消除我们对于复杂的社会形态的先入之见。有关财富的错误概念最足以歪曲我们的判断和见解。最后,一旦把所有制建立在公道的基础之上,强制和惩罚制度一定死亡的时代也就会到来。

在财产处理上出现过各种各样最明显的弊端。这每一种弊端,作为单独研究的对象,都可能是有教益的。我们可以探讨由民族伟大的迷梦,以及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豪奢中产生的这类令人气恼的事。这会使我们能够正确估计对于地产和商业所征收的,和以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为课税对象的各种赋税。我们可以考察同商务制度紧密联系着的那些弊端,例如:垄断、特权、专利、保护关税、禁令和补贴等。我们可以研究教会的权利,例如征收初熟物和什一税等。这一切研究将会表明这一问题的不可估计的重要性。但是, 我们将抛开上述各个方面,而把本书最后这一部分用来考察在这一个问题上的最一般的原则,以便从中发现不仅是上述弊端的,也是无数其他种类的弊端的来源,后面这些由于过于千差万别、过于细致难分,本文无法一一列举。

所有权学说的主题,涉及到一切能够促进,或者在想象中能够促进人类利益或快乐的物品:而这些物品的特点是:一个人或一个以上的人是不能加以享用的,除非永久或暂时地剥夺了其他人享用的机会。这些物品尤其是指衣、食、住房和家具。

在这一问题上必然会产生两个疑问。谁有权享用具体的任何一件这类物品呢?交由谁经手保管和分配任何数量的这类物品是最公正有益的呢?

根据本书的原则,回答第一个疑问是不难的。正义已经证明是适用于一切同人类有关的事物的法则。正义对一切能够出现的情况都有断定,并没有留下任何可以随时任意处理的余地① 。前述的任何物件,以某一方式加以运用,都必然可以设想出的任何其他方式,会在最后导致更多的利益和幸福。而这就是它所应该有的运用方式。

这里该轮到我们来研究在本书以前的部分②有意搁置下来的一种权利。如果任何人单独享有某件物品,比别人享有要产生多一些利益或快乐,那他就有权享有这件只供他单独享有的物品。这乃是刚刚提到的那个同一原则,只是形式上略加变动而已。如果人类对任何物品有要求的权利,他们就有对正义提出要求的权利。这些词汇,就其原来在道德问题的研究中的使用而言, 严格地和恰当他说来,是可以互相换用的。

我们不妨看一看在我们可以适当做出的推论中,这项原则是怎样起作用的。人都具有一种共性:能够促进一个人的利益或快乐的,也必然会促进另

①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二章。

②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五章。

外一个人的利益或快乐①。因此,根据平等无偏的正义的诸项原则,我们可以推论:全世界的好东西都是共同的储备,这个人或那个人都有同样正当的权利从中提取他所需要的。正如前面谈到我们有权要求互相忍让②一样,在这一方面每一个人也都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其四周限度是由别人的活动范围所划定的。我有权享有生存手段,别人也有同样的权利。我有权享受我能参与的而又无损于我或其他的人的一切快乐;别人在这方面的权利也具有相同的范畴。

如果我们逐一谈到全世界上的好东西,在本问题上的这一观点就会看起来更加明显。这些东西可以分为四类:生存手段:促进智力和道德进步的手段;花钱不多的享受;对于健康有活力的生存绝非必要却又只有花用相当的劳动的代价才能换取到的享受。正是这最后一类主要地妨碍着平等的分配。这类物件有多少以及如何可以归之于纯粹的社会生存方式,这是后面要研究的问题③。但是即使在加以研究之前,人们也一定可以看到这一类比起前三类来是次要的。没有它,我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照样进行活动、得到满足和欢乐。而那些看来是多余的物品通常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呢?通过在关键时刻把广大群众置于悲惨境地,以便供给一个人豪华的、但严格讲起来却是意义不大的奢侈品。如果能够把其他的抉择充分地摆明白给一个人;如果能够一经他作出决定去牺牲这些东西,就可以使五百个其他的人获得安闲、自立、尊严感以及其他足以提高和扩大人类智力的东西,我们很难设想他是会有所迟疑的。但是,尽管对于一个个人来讲,并不会有这种其他的抉择,但对整个人类整体来讲;这种真正的其他抉择也许是可以找得到的。

为了公正地估价花费很大的享受,我们必须把直接的快乐作为一方面, 把作为我们满足好胜心的手段的那种快乐作为另一方面,加以区别,必须承认,根据一切未受寺院偏见影响而符合人的本性的道德观,在只涉及到我们自己而又不必考虑我们同其他的人的联系时,我们不应该拒绝任何快乐,除非这种快乐会使我们不能获得某种更大的快乐①。但是,我们已经证明②同是口腹之乐之间的差别,在简单而卫生的饭食和最上等大菜那一切多样性之间的差别,实际是很小的。因此,如果牵涉到的只是口腹之乐,而没有什么人从旁赞叹它的豪华精美,那就很少会有人觉得忍受一道道地上菜的单调乏味是值得的了。“极其认真地形成了个人享乐主义人生观的人大概也会最后采取同伊壁鸠鲁差不大多的决定,而宁愿吃野菜和清泉的。”③同样的论点也可以应用到华丽的衣饰、陈设、车马和仆从上。从赏心悦目来讲,是可以从大自然展示在我们眼前的一切美丽景色中,更容易地也是更高尚地取得这种快乐的。如果直接的快乐是唯一的考虑的话,没有什么人会认为为了这一点差异值得把广大群众置于压迫之下的。

但是这些东西,虽然本身是微不足道的,却由于人类思想所具有的好胜心这一特点而为人们所高度珍视。一个有名的工匠或是商贩从事于某种劳动

① 参见第一卷第三篇第三章。

② 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五章。

③ 参见本篇第七章。

① 参见第一卷第四篇第十一章。

② 参见第一卷第一篇第五章。

③ 同上。

来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但这些需要不久即可得到满足。从事更多的劳动, 他就可以穿上一件更好的外衣,就可以给他妻子穿上花梢的衣裳,他就不仅可以蔽风雨而且有一座漂亮的住宅,不仅有面包和肉可吃,而且可以摆布得有些气派。如果他住在一个荒岛上,没有人从旁观察他的经济条件,这些物品中有多少会引起他的兴趣呢?环顾我们随身携带的身外之物,简直找不出一件不是在某一方面为了讨好别人或是免除别人轻视的。正是为了这个,商人才甘冒远涉重洋的危险,机器发明人才制出了他们穷思苦想的果实。因为不肯虚度一生而得不到荣誉和尊重,军人才不惜置身炮口,政客才不顾怨民的激怒。除去下面要提到的某些更高尚的动机①之外,这就是人类一切努力的目标。除去自己的生理需要无所追求的人,简直永远不会摆脱思想的懒散; 而好胜心则会促使我们达到最难以想象的成就。

的确必须承认,从人类过去历史经验看来好胜心乃是对人具有支配力的欲念。但好胜心却可以引导到不同的方向。在目前,比起显示财富来,没有一条更加肯定能够取得人们尊敬的道路。诗人、才子、雄辩家、国家的救星, 乃至为人类增光的人,都可能在一定场合下受到轻视和难受的屈辱;但是, 富有而滥花滥用的人却简直不可能得不到巧言令色的人的趋奉。可是我们不妨想象这种对事物的错误和有害的估价将会纠正过来。我们不妨假定想要垄断幸福手段的贪婪的人,以及为了纵欲而浪费掉按照严格的正义说来是属于别人所有的奢侈品的人,不是象现在这样被走入歧途的社会所一致敬仰,而是受到非难。我们不妨设想取得人民尊重的直接而明确的道路是学到本领或是把德行见之于实践,是培养某种才能或是表现出某种豪迈开朗的情感;而且具有这些成就的人会象现在富有的人受到奴颜的趋奉那样明显地受到爱戴和尊重。换句话说,也就是假定明智和清晰正确的认识在某一个时候会在社会上占了上风。那么,在这样一些情感的支配之下,为了满足豪侈的爱好的那些诱饵,就会基本上被消灭掉。如果,有人由于虚假和偶然的原因从好胜心中得到满足,在那时民情不同的状态下,这种满足对于多数人来讲,不过只是当作适意的感觉的一个主要源泉,那么,人们对它也不过是从它本身可以感觉到的价值来予以衡量,而尽不仅如此,还要把它同非正义、不得人心、令人厌恶等想法联系起来。在人类幸福的分类表中,豪奢的享受注定不过只能占有这样微小的地位而已。

在我们谈论的问题上,作为反对人的平等权利的一个论点,有人曾经断言:“人的功过不同,因而赏罚应该分明。”这种主张,虽然正确,但能否应用到目前的主题而又自圆其说呢?这是可以怀疑的。我们已经提出过各种理由证明:人为制度并不是奖励德行的最适宜的手段;人类的优良品质将会从宇宙法则①所必然会提供的鼓励中得到有效的促进。但是,撇开这种考虑不谈,我们不妨按照刚刚提出的根据,想一想勤奋的努力会得到什么样的酬劳。“如果你表现出你是应该受奖的,那么实质上你就会得到比你所能吃的一百倍的食物,和你能穿著的一百倍的衣物,你就会取得一种特权,凭着这种特权你可以把别人获得幸福的和可敬的生活的手段夺走,并且可以在一种放荡而无目的的浪费中加以消耗掉。”难道这就是应该向有德行的人提出的奖励么?难道是有德行的人甘心为之折腰的吗?

① 参见本篇第六章。

① 参见第五篇第七章,第四篇第一章。

关于积累财产是非正义的学说乃是一切宗教道德的基础。宗教道德的最热心的宣传员都曾心不由己地肯定过这方面的确切的真理。他们教训富者说他们持有的财富只是一种委托,他们花费的一分一毫都要严格地有账可查, 他们只是管理人,绝不是主人①。但是,一方面宗教把纯粹的正义原则这样灌输给人类,另方面大多数传教的人却往往过分轻率地不把正义的实践当作应该当作的一种还债行为,而当作了一种自发的慷慨行为和恩赐。

这种曲意顺应的教诲所产生的后果是,把我们需要的供给放在少数人掌管之下,使他们能够慷他人之慨,用原本是还债的行为去收买穷人的屈从。他们的那一套是宽大慈悲论,而不是正义论。那种理论,使用虚妄的辞令来粉饰富者的行为,使富者充满毫无道理的骄气;又引导贫者不把自己的微少所得看作是自己无可争辩的本分应得,而看作是富者的乐善好施,因而充满了奴性。

① 《马可福音》第十章第二十一节;《使徒行传》第二章第四十四、四十五两节。井见斯威夫特关于相互依附的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