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

问题的提出。——社会的基础。——对立的权利是不可能的。——从这些前提产生的结论。——斟酌行事的考虑。——国王的权利。——权利学说的不道德的后果。——集体的权利,——反对意见:1.互助权。——说明。——权利一同的起源。一—2.个人判断权和出版权。——说明。——对于集体的职能加以这种限制的理由:1.强制企图无效。—

—2.它的有害倾向——结论。

再没有比人权这一课题曾经被人更为热心而孜孜不倦地予以讨论了。人究竟有权还是无权呢?关于这个问题,双方都可以有不少可说而且言之成理,而其结果,持否定意见的理论家似乎表达得更为确切。对于真理的事业所加的损害,莫过于其拥护者为之辩护时有时采取的那种草率而大意的态度;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拥护者一方代表更多的真理,而其对手在表达自己的方式上却更适合于理性和事物的本性,我们只得承认特别不幸。在问题由于含混地使用名词而变得极端不明确的地方,我们至少应该通过对于政治社会的首要原则加以耐心和认真的研究来试一试,看这个问题可以不可以从同双方观点都有很大差别的角度来加以考察。

如我们已经讲过的,政治社会是以道德和正义的原则为基础的。有智力的动物联合起来并互相交往,不可能没有某种符合他们本性和相互关系的行为方式,并立即成为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人们如果没有想到由于联合起来他们会互相促进彼此的利益和幸福,他们就永远不会联合起来。这乃是他们交往的实际目的和真正基础;这一目的所能达到的程度,也就是社会实现其所以建立的目的的程度。

要在这个课题上达到一种足以得出结论的推理方式,只需要再提出一项先决条件。无论权利这个词含有什么意义(因为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个词的含义一向都不是明确的),既不能有树立的权利,也不能有彼此敌对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的权利不能同另一个人的权利相冲突或者对它有所损害;因为这样就不但不能使这个课题成为真理和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象拥护人权的人当然会理解的那样,而且会使它成为莫明其妙和启相矛盾的一堆不可理解的东西。如果一个人有自由权,另一个人就不能有使他成为奴隶的权利 i 如果一个人有惩罚我的权利,我就不能有逃避这种惩罚的权利;如果别人有权得到我所持有的一笔钱,我就不能有权把这笔钱留在我的口袋里。—

—我无权取消我的义务要求于我的事,这一点是同样无可争论的。

由此可见,人是无权的。在这一课题上使用时,权利一词一直都指的是斟酌行事的意思;也就是说:或者做或者不做某一件事的充分而完全的权力, 并且不因此而受到另外一个人的批评或者责难;换句话说,也就是不致使他在任何程度上蒙受缺德或犯罪之名。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肯定人是无权的, 毫无斟酌行事的权力。

人们常说:“一个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有权使用自己的时间,有权不受限制地选择自己的职业或者爱好。”但是在能够证明他没有在这些方面对他有所规定有所限制的义务以前,我们永远不能合理地作出他有这些权利

的论断。否则,别人用匕首或毒药来终结我生命的权利,就同他拒绝给我使我得以免于饿死的金钱帮助的权利,或者拒绝给我使我不致在知识成就上或者道德修养上遭受实质损失的帮助的权利等都是同样的了。否则,别人烧毁我的房屋或者在拷问台上对我的儿女施加毒刑来取乐的权利,也同他毫不考虑自己的同类,而把自己关在地窖中,并且“埋没自己的才能”的权利等都是同样的了。

如果人们有权,有斟酌行事之权,那一定只限于一些完全无关紧要的事情,例如,我是坐在炉火的右边还是左边,是今天还是明天吃牛肉等等。甚至于这一类的权利也比我们所往往想象的少得多,因为在能够完全确定这些权利以前,必须证明我在选择这个或那个的时候,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对于自己或社会上其他的人有什么好处或坏处。的确这些一定是很值得争取的权利,它们的实质本身就在于绝对毫无价值和毫无用处。

事实上,在一个细心的研究家的眼里,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比这个再奇怪的了,那就是人和权利这两种绝不相容的概念竞而被人联系在一起。这两个概念一定会互相排斥和无法并存,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把权利加之于人类之前,我们必须把他当做具有智力,能够辨别事物的区别和趋向的动物。但是,具有智力,能够辨别事物的区别和趋向的动物,当然也就成为有道德的, 并且有他应尽的义务;正象我们已经证明了的,义务和权利是彼此绝对不相容的。

自由的热诚拥护者曾经断言说,“君主和行政长官是无权的”;没有什么主张能比这个更加无可争论的了。在他们的一生中,每一种处境都产生相应的义务。委托给他们的任何权力都应该纯粹为公共福利而加以行使。奇怪的是:采用这项原则的人,没有更进一步看到同样的限制也适用于臣属和公民。

这种语言上的谬误同它那不符合道德的主旨是同样不明显的。由于这种不确切地不恰当地使用了权利一词,所以一个守财奴才会毫无止境地积累那些如果流通起来就会有助于千百万人的福利的东西;一个奢侈的人才会尽情欢乐,并坐视周围的许多家庭嗷嗷待哺;他们永远忘不了谈论自己的权利, 并且为了免于内咎而提醒我们:“他们的财富是公平合理地取得的,他们不欠债,因此别人无权过问他们个人怎样处理自己所有的东西。”人类的大多数意识到他们需要这样一种辩解,所以他们非常容易联合起来反对那个敢于过问“与他无关之事”的好管闲事的人。他忘记了:一个明智的人和一个诚实的人,一个热爱祖国和同胞的人,是关心一切对他们有影响的事情的,他随身带有凭证,授权给他去检查别人的道德行为,有义务唤醒他们注意道德, 并且在这样做时可以使用真理容许他宣讲的教训,使用坦率的语言容许他施加的惩罚。

几乎没有必要再说:如果个人无权,社会也就无权,社会所有的就是个人带给共同储备中的东西。所谓共同见解,应用到这一课题上,其荒谬之处比我们已经议论过的观点尤为触目,如果可能更为触目的话。根据一般的想法,一切为了世俗目的而组织的团体,一切为了崇拜上帝而组织的宗教团体, 都有权制定各种规定和仪式,无论多么可笑可恨,只要不影响别人的自由就行。理性对于这些人只能甘拜下风。他们有权任意践踏和屈辱理性。根据同样的精神,人们告诉我们说,一切民族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权形式。有一位最敏锐、最有创见和最值得赞扬的作家,大概是被在这个课题上通常使用的

词汇引入歧途,所以他断言:“当法国人民和法国国民议会都没有为英国或英国议会的事务操心的时候,伯克先生对法国人民和法国国民议会进行无缘无故的攻击,其行为乃是不可原谅的。”①

对于足以推翻人权的理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反对意见;如果这一理论是符合真理的,这些反对意见最后看来大概不但不是与之真正敌对的,而且会被发现同那些偶然同这些意见联系到一起的任何原则比起来,从这一理论的原则中更能推论出这些意见并且与之相符合。

首先,人们曾经有时断言(看来这是从论正义的部分已经引证过的推理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说法):“人们在一切诚实的努力中都有权得到旁人的帮助和合作。”但是当我们提出这一主张时,我们这里用的权利一词所指的, 跟一般对于这个词的理解是有很大不同的。我们所指的不是可斟酌行事某种东西,并不是如果不加自愿履行也不能看作是一种可以被要求的东西。相反, 在这种场合提出来的一切,都是为了表明它们是被严格要求的;如果在这里我们使用要求这一用语,而不用那已被如此滥用和含混不清的权利一词,也许我们会更加明确一些。

权利一词的真正起源,是同现在的政权状态有关联的,在这种状态之下, 有许多道德义务严格要求于我们的行动并不在任何程度上属于立法批准的范畴。那些不受广泛的正义原则指导的人有着各种放纵行为;自私自利、冷酷无情、缺德残酷,并且坚持有权这样任性而为,因为他们的国家的法律对于这些事情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也过分习以为常地采用了这些同样的原则,虽然加以一定程度的保留,但是事实上人们对于这些错误的倾向,即使在最受限制的意义上,也象他们原来那样漫无节制一样是丝毫没有任何权利的。不错,在世界的现存的社会形态下,放纵行为和个人交往中的任性胡为常常遭受不到任何批评。但是,在一种更完美的社会形态之下, 虽然这些行为可能不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周围的真诚坦率的人大概会毫不含糊地提醒他所犯的错误,使他不至于有抱着有权犯这种错误的看法而加以逃避的危险。

我所主张的学说的第二种也是更重要的反对意见,是来自所谓个人判断的权利和出版自由。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证明:这些权利并不比已经谈到过的那些权利更可以属于斟酌行事的范畴。如果这些权利是属于这种范畴,那么一个人就完全有理由发表任何他认为是有害的或荒谬的作品,而他是否遵守孔子、穆罕默德或基督的教义,在道德上都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政治上的信仰自由和出版自由,不但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一种权利或斟酌行事权的引伸,相反地都是对权利或斟酌行事权的限制的一个新的例证。信仰和出版应该是不受限制的;这并不是因为人们有权离开义务所规定的确切路线,而是因为社会——个人的结合体——无权行使一个永远不会犯错误的法官的特权,无权在纯理论的问题上对其成员加以任何限定。

反对社会这样越权的一个明显的理由,是因为任何强制方法都不可能使人们的见解完全一致。我们在一般真理问题上所做的判断就是,或者是根据验证而想象出来的;虽然这种判断可以接受温和的劝说从而丧失掉公正性, 然而这种判断却往往以相当的顽强性来抵抗任何形式的强迫。迫害即使在压服我们的时候,也不能改变我们的认识。迫害可能使我们成为伪君子,却不

① 见《论人权》第 1 页。

能使我们成为真信徒。所以最热心于使自己的人民充满正直和道德精神的政府,应该是世界上最不肯在人民明确表示自己见解上来加以打击的政府。

但是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理由。正象已经表明的那样,人不是一个完美的动物,但却是可以走向完美的。到今天,在地球上存在过的,或者马上有可能出现的政权,没有一个是没有缺点的。所以任何政权也不应该坚持不改良己的制度;尤其不应该在人类思索的各种问题上规定出一种标准来约束富于创造性的思想的探索。只有让思想自由探索,科学、哲学和伦理学才达到了今天的完美程度,才能够继续发展到更高的境界,和这种程度比起来,已经做到的一切,看来大概会显得是相当幼稚的。为了刺激人类思想从事这种有益的探索所绝对必需的作法,为了使这种有益的探索发挥正当作用所更为必需的作法,是人们不受拘束地沟通和了解彼此的想法。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得不从别人的出发点重新开始,那么这种努力就会没有尽头,进步就会成为一种机械的循环。最能帮助发展智力的,莫过于每一个人都习惯于毫不惊慌地随着自己的思路前进,并且毫无恐惧地把想到的结论说出来。——但是, 这一切的含义是不是说人有权去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情,来发表任何非真理的意见呢?当然不是的。这一切的含义是说有些问题是社会无权干涉的,这并不是说在这些问题上可以更加自由地斟酌行事和任性而为,或者说在这些问题上比起在任何其他同人类行动有关的问题上义务就不那么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