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诏书与革新政治

大统七年(541)九月,宇文泰颁行了由苏绰起草的六条诏书,“先治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十一月,又颁布了十二条新制,和大统元年(535)三月颁布的二十四条新制合在一起,共三十六条。六条诏书和这些新制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个方面, 并据此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政治上宇文泰奉行以德治教化为主,法治为辅的统治原则。要求各级官吏用儒家学说修身,躬行仁义、孝悌、忠信、礼让、廉平、俭约等,恪守这些儒家道德规范。同时又向人民灌输孝悌、仁顺、礼义,用这些儒家伦理纲常观念束缚人们思想,以心和志静,邪僻之念不生,稳定统治秩序。

在用人上奉行唯贤是举,不限资荫,只要德才兼备,那怕出身微贱,亦可身居卿相。宇文泰的这一选官思想体现了打破门阀传统的新精神,保证了西魏吏治较为清明,也为大批汉族士人进入西魏政权开辟了道路。

在这一选人思想的指导下,宇文泰将来自不同方面的人聚拢在自己周围,如李弼原是侯莫陈悦帐下大都督,且互为姻亲,后倒戈归附,宇文泰毫无戒备之心,予以重用,成为统率府兵的八柱国大将军之一。柳敏原是东魏河东郡丞,宇文泰克河东后得之,当即拜为丞相府参军事,后来成为帮助宇文泰制定国策的核心人物。再如武功大姓苏绰,宇文泰对之推心委任而无闲言,如有外出,常常预署空纸授绰,若须有处分,苏绰可以随事施行,事后启告一下即可。正因为宇文泰能唯贤是举,用而不疑,因此西魏政府上下协

力,内部团结,保证了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执行。

宇文泰还比较注意听取臣下的不同意见,勇于纳谏。早在大统五年

(539),他就下令置纸笔于京城阳武门外,以访求得失。当丞相府记室柳虯提出纳忠谠之言的建议时,宇文泰欣然采纳,并要求史官记事,须得失无隐。宇文泰的这种做法,有助于西魏吏治的清明。

在法律上,宇文泰主张不苛不暴,既要“法不阿贵”,官吏犯法一视同仁,如宇文泰的内兄王世超,任秦州刺史时,骄横州县,结果被赐死。位至大将军的郑伟不遵法度,结果被免职。另一方面又要求断案者慎罚,力戒楚毒之下,自痛自诬,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大统十三年(552),宇文泰又下令废止流传了二千余年的宫刑。

宇文泰在经济上根据儒家先富后教的传统观念,积极劝课农桑,奖励耕植,并相应地制定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就是将被破坏了的均田制恢复起来, 使那些由于土地兼并、战乱、天灾而丧失土地,流落他乡的农民和土地重新结合在一起,从而为农民的生产活动提供了条件。西魏均田制的授田、租调和北魏虽有差异,但变化不大,在役制上却变动较多,对服役年龄、时间、人数都作了重新规定。服役年龄从北魏时的十五岁改为十八岁;服役时间则根据年成丰歉而定,丰年不超过一月,中年不超过二旬,下年不超过十天, 使役期大为缩短;人数上则规定每户农家服役者限于一人,避免过多地动用民力,妨碍农业生产。同时,宇文泰还颁行了户籍制度和计帐制度,即预定次年徭役概数的计帐之法,以求赋役的征发较为合理,还对绢的长度作了统一规定,以四十尺为一匹。

宇文泰除了制定颁行上述经济政策外,还明确规定了地方官吏在发展生产方面的职责。每到岁首,州县长官必须督促百姓,无论少长,但能操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务必不失农时。对于那些游手怠惰,好逸恶劳,不事生产者给以处罚。由于宇文泰衡量牧守政绩的标准之一就是劝课农桑,因此地方官吏大都重视农桑生产,经济逐渐发展,到宇文泰死之前,已经出现了一个仓廪充实的小康局面。

在思想文化上宇文泰雅好儒术,以儒家学说作为思想武器,去除鲜卑族的一些落后习俗和摒弃当时思想领域中风靡一时的空谈玄理、崇佛论道一类的腐朽风习。在京师长安设立国子学,拜儒学大师卢诞为国子祭酒,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大批具有儒家思想观念的人士,作为政权的支柱。还根据先秦典籍《尚书》中的《大诰》一文的格式,制定《大诰》一篇,作为文章的样式,于大统十一年(545)宣示群臣,明令自今后文章须皆依此体,力图以此矫正浮华文风。

六条诏书颁行后,宇文泰令各级官吏学习背诵,规定凡不通六条及计帐之法者,都不能为官,保证了这些措施的实施,刷新了西魏一代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