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行占田荫客制

平吴之后,司马炎在全国范围内颁行占田和课田、户调的制度。法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还规定,课田五十亩,收田租四斛。“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晋书·食货志》)。边远郡县只交户调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少数民族不课田,每户交三斛,再远的交五斗,名曰义米;极远的交钱二十八文叫作算钱。户调为賨布一匹,远地可减至一丈。上述规定只是个平均数,实际征收时还要按照贫富分为九等,根据户等收税,即所谓九品相通。

司马炎实施这一制度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限定最高占田数目,以阻止私人大量兼并土地。二是通过规定课田的最低限额,占田农民根据固定的课田数而交纳固定的课田租税,又使封建国家的租税收入得以保证。

这一制度给农民带来沉重的负担。当时,占田数是农民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时的最高限额,至于农民是否能够占有规定的足额土地,政府并不过问, 而政府却要求农民必须按足额的课田提供田租。西晋的田租比曹魏时期的亩税额加重一倍,户调则增加了二分之一。这就使得一部分农民因不堪政府剥削,而流入私门,成为豪强士族的依附民。

在颁行上述制度的同时,司马炎又规定了官僚士族按官品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的种种特权:一品官可以占田五十顷,以下按官品递减五顷直到九品官占田为十顷;并按官品的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六品官以上占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占二人,第九品占一人;第一第二品官占佃客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一户。“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晋书·食货志》)。这些被荫占的人口,只附属于大户私人的家籍,不在政府注籍,也不担负国家的租税赋役,只同主人保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受着主人的剥削和奴役。

这一规定保证官僚士族得以占有大量的土地和劳动力,特别是那些占田和荫客尚未达到规定数额的人可以借此补足。这是封建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官僚士族荫占人口的权力,是地主国家对地主分子在人口问题上的重大让步。这一规定也是对官僚士族任意侵占人口和土地的限制,它反映了西晋政府同士族地主之间的激烈争夺。但是士族官僚们并不把司马炎的限令放在眼里,在合法占有之外,还往往通过兼并和私自侵夺攫取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象司徒王戎广收园田,水碓周遍天下;强弩将军庞宗有田二百余顷; 历任方镇的石崇有水碓三十余区,仓头八百余人,田宅无数,仅某一处田庄就有地十顷。宗室司马睦在封国招诱逃亡人口,私占人口达七百余户。